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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高院:撤销拍卖后应审查原买受人的执行异议

姜勇 在法言法 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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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在审查执行异议时,有时会遗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利于案件的处理。执行异议虽然是形式审查,但也是实质上的实体审查。

 

案例来源:甘肃高院(2018)甘执复39号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水凯通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兰州民生商贸有限公司、段爱民、陈应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基本案情:

1、被执行人凯通公司对兰州中院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不服,提出书面异议。兰州中院立案审查后,于2017年9月21日作出执异2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本次拍卖;二、重新拍卖。

2、原拍卖竞买人东兴公司已经缴纳了拍卖款,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兰州中院执异29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确认拍卖合法有效,并向其出具拍卖成交裁定。

3、兰州中院审查认为,法律规定网络司法拍卖被人民法院撤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认为其他主体的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可以另行起诉。天水东兴矿业有限公司可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其他程序主张其权益,所提异议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受理条件,故作出执异500号执行裁定,对东兴公司的异议不予受理。

4、东兴公司向甘肃高院申请复议。

裁判理由:

甘肃高院认为:

兰州中院在执异291号执行异议案件审查时,未将属于利害关系人的复议申请人在执行异议案件中列明,致使其丧失了复议的权利。现东兴公司提出执行异议,因其系执行拍卖程序中的竞买人,依照法律规定符合执行异议案件受理条件,兰州中院应当立案予以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裁定撤销兰州中院执异500号执行裁定,指令该院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笔者分析:

    被执行人提出的第一个执行异议案件,是请求撤销拍卖,此时已经存在竞拍成功的竞买人,也缴纳了拍卖款。对这个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结果势必影响竞买人的权益,有必要将其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被执行人的请求和竞买人的主张一并进行审查。执行法院在遗漏当事人的情况下,就作出撤销拍卖的裁定,存在程序不当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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