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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来围观:除了奇葩证明,法院竟有如此奇葩要求

姜勇 在法言法 2023-08-16

从一件小事就可以窥见“执行难”一斑。

 

新年伊始,万象更新。

本准备开始正经点的工作,却不料收到了一封法院的告知书,令笔者汗颜,深感知识匮乏。

 

 

事情的起因不过是债权人向法院递交了申请执行的全部材料,法院却认为材料不齐全,要求补正。

但是,这个要求补正的“被申请人公司工商信息及法人身份信息”是一个什么东东?尤其是“法人身份信息”莫非是“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号码”?先不说申请执行人从何得知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且说提交这些材料有规定吗?

 

笔者开始查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0条: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1)申请执行书。……(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笔者又查阅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写的《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都没有提到申请执行时需要提交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或证件。

 

此外,《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20页第30条指出,“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申请执行材料并记录在册”,而如今当事人还未补正呢,法院怎么就“退回执行申请书”了?

 

可见,奇葩规定和奇葩要求还真多。

 

笔者只能建议当事人把退回的申请执行书再“退回”给法院了,便于法院认定“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不予受理”,然后再向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看看上级法院是怎么认定的。

 

以下由被执行人阅读。

 

亲爱的被执行人,麻烦您提供一下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便于您的债权人申请法院对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行吗?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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