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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法治蓝皮书(2019)征稿启事

爱知学者 2019-05-10


网络法治蓝皮书(2019)征稿启事


推送日期:2018年10月29日

截稿日期:2019年2月28日

投稿邮箱:zhizhenfeng@vip.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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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法治蓝皮书》旨在全方位反映中国网络法治综合发展状况,系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联合北京大学互联网发展研究中心相关专家团队精心打造,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倾力推出的我国网络空间治理领域唯一法治类专业蓝皮书。

《网络法治蓝皮书》聚焦于当前中国网络法治领域的重大进展和重大问题,倡导以问题为中心的专题研究,鼓励贴近现实的对策建言,以参与实践发展、推动制度完善、促进理论提升;《网络法治蓝皮书》着眼于对中国网络法治领域重大进展和重大问题全景式、全周期、全方位的研究与记录,为后世留下忠实纪录,为国外打开中国窗口。

《网络法治蓝皮书》(2019)现面向国内外网络法治领域的政策制定者、实践推动者和学术研究者征稿:

一、征稿主题

1. 中国网络法治的重大进展,包括顶层搞设计、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各阶段和各方面;

2. 特别欢迎围绕网络安全、内容治理、数据治理、数字经济、网络金融、智慧司法、电子商务、国际法治、数据反垄断、互联网知识产权、个人信息保护等重要主题,以及人工智能、无人驾驶、无人机、区块链等重要问题的专题研究;

3. 互联网、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时代的治理、法治以及法学理论的创新;

4. 各省(区市)、各行业在网络法治领域的实践,等。

二、文章要求

1. 围绕网络法治领域实践问题,撰写专题研究报告或法治评估:

2. 围绕问题-现状-原因--经验-不足-解决建议的思路进行,强调问题、数据、对策建议;

3. 不建议写成学术论文,而是问题导向和解决方案建议导向的专题研究报告或法治评估报告;

4. 字数在1-1.5为佳(参考《网络法治蓝皮书稿件规范》),截稿日期为2019年2月28日;

6. 投稿请发支振锋教授邮箱:zhizhenfeng@vip.163.com,具体信息请关注微信公众号“网络法治蓝皮书工作室”。



 

网络法治蓝皮书稿件规范

 

1.稿件应确保原创性和首发性。所投稿件及其主体内容不得在其他报刊、网络上发表。请注意学术规范,非原创观点必须按照规范标注来源。鉴于出版社要对稿件进行学术原创性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作者在交稿之前请务必进行自查。稿件通过检测,方能刊出。文章发表后,如果被发现有学术不断行为,则须文责自负。

2.所有稿件需提供中文摘要及关键词,中文摘要不超过300字,关键词不超过3个。摘要仅对文稿主旨、主要观点进行概括,杜绝长篇大论和照搬文稿序言部分的情况。

3.标题由撰稿人围绕主题自行拟定,可加副标题。

4.标题下不设节,文稿一般按“一、”“(一)”“1.”“(1)”的序号设置层次,其中“1.”以下(不包括“1.”)层次标题不单占行;文稿层次较少时,略去(一)的层级;段内分项的,用①、②、③、④……表示。具体为:

“一、××××

(一)××××

1.××××

(1)××××

(2)××××

①×××××××××;②×××××××××。”

5.图和表应分别连续编号,如“图1”、“表1”,图题排在图稿下方,表题排在表格上方,图表应与行文叙述照应,即在行文中要先出现抬注(见图1、表1)字样后,才能接着出现图表,不得使用“见下图”、“见下表”等表述。

6.注释采用每页连续脚注(直接word默认的序号即可),引文规范应为:

(1)著作类:1. [国籍]著者:《书名》,译者,出版者,出版时间,页码。

(2)杂志类:1. 作者:《论文名》,《期刊名》××××年第×期。

(3)报纸类:1. 作者:《文章名》,××××年×月×日《报纸名》。

(4)英文注释中杂志名与书名用斜体,

(5)重复出现的注释,重复注释如上,不能省略。

另外,上述(1)(2)(3)前面如果有“参见”、“见”等字样的,作者后的冒号一律删除,比如,参见韩大元《宪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再如,参见莫纪宏主编《宪法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7.注释以必要为宜,主要限于权威著作、学术来源、数据来源,尽可能避免说明性注释和花边式注释;注释应以引用报刊、书籍为主,尽可能避免引用网络链接。

8.数字10以上的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但中国古代典籍、年号中的数字,保留汉字习惯;10以下的一般用汉字;法条的条款项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数字之间连接一律用波浪线;超过3位数的数字间一律不加逗号分隔,如10000;20世纪以前年代用20世纪90年代、20世纪80年代来表示,必须做到全文统一。

9.确保文中引用的法规名称及颁布部门、时间、文号的准确性,凡标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规文件,一律省略“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得使用法规简称,如不能将《刑事诉讼法》省略为“刑诉法”。

10.文中使用的国务院机构名称一律使用规范的简称,参见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核定的《国务院机构简称》。

11.文稿应尽量避免口语化、报刊语言,如“解放前、后”、“建国后”、“文革”,应准确地表述为“1949年以前、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文化大革命”;要注意少用第一人称,如我国、我党应表述为“中国”、“中国共产党”;简化语尽量少用,若用,应在第一次出现时加注说明。


内容来自:中国法治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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