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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教授: 清零策略下, 如何尊重作出牺牲的个人? | 修远基金会

沈岿 修远基金会 2022-04-08


✪ 沈岿

北京大学法学院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中心

(本文原载 中国新闻周刊 公众号)


【导读】入春以来,又一轮疫情突袭各地。在应对疫情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暴露出防控工作失当、群众生活未得妥善安置等问题;更早前,部分地方还出现了限制未接种疫苗者出行等政策。这些问题都备受社会关注,也引人深思:如何统筹协调维护公共安全和保障个人权益的关系?

本文主文部分指出:对那些为了公共安全,在配合限制出行、医学隔离、社区封锁等措施中做出让步的人们,应维护其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防疫部门和整个社会都有必要注意,为多数人利益而完全牺牲个人价值,已不能与发展迄今的人类文明水平齐头并进。如果为了公共利益而不得不有损个人利益时,也应给予个人相应的补偿。更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往往关注物质利益补偿,却忽视精神意义上的补偿。在精神上,应对做出牺牲的个人怀有歉意和谢意、予以尊重和认可。作者发问:在疫情大考中,我们会得到多少教训?未来能否避免重蹈覆辙?我们的精神系统能否得到提升?或许还有太多地方值得深思。

为进一步呈现作者对相关问题的思考,本文延伸阅读部分摘选了作者针对此前一些地方为推动疫苗接种而出台“禁行令”的分析。作者指出:国家领导人和国家卫健委反复强调依法防控疫情、坚守法治轨道,避免“一刀切”。而一些地方的出行限制措施,无疑是一种变相的强制接种,不仅违反依法防控原则,也直接或间接妨害公民人身自由及医疗卫生相关的公民权利。地方政府并无强制接种疫苗的立法权,应当收回这类通知,并注意在疫情防控措施中,做到“紧急不避法治”。

本文主文和延伸阅读均转自“中国新闻周刊”公众号,原标题分别为《清零策略下如何尊重作出牺牲的个人》和《各地限制未接种者出行是违背法治原则的》,感谢作者授权转载。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供读者思考。


清零策略下如何尊重作出牺牲的个人

沈岿/作


我国采取的“动态清零”防疫策略,迄今为止的确成效显著。全国绝大部分地区都能基本正常运转,实属不易。然而,必须清醒地意识到,该策略存在一种“突袭效应”,即原本正常的个人或少数人的生活,因为突如其来的确诊或疑似病例、突如其来的风险级别提升、突如其来的个人隔离或社区封锁、突如其来的医院封锁,而发生意料不到的变化。这种变化可能会对少数人的饮食、住宿、就医、生孩子等基本民生造成极大的困难。


一旦此类情形出现,采取“突然行动式”防疫措施的各级政府,应当担负基本生活保障的责任。《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指出:“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应当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清零防疫策略的背后是“公共利益至上、集体利益至上”的价值秩序,也是“牺牲小我,顾全大局”的价值观之体现。然而,为多数人利益而完全牺牲、湮灭个体的价值,已经不能与发展迄今的人类文明水平齐头并进。为公共利益——绝大多数情况下即多数人的利益——而不得不有损个体利益时,应当予以相应的补偿,这一基本原则已经得到普遍承认,也在我国《宪法》等法律中得以明文规定。


可惜的是,我们以往更多关注的是“物质意义上的补偿”,集体忽视了“精神意义上的补偿”——也是此原则和法律制度的应有之义。在清零防疫之下,因为突然措施而遭遇工作和生活碍阻、承受不利因素的少数人,实际上是为了多数人的健康安全作出了特别的牺牲。这种特别牺牲不同于人人都要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进入公共场所前扫码等,因为后者基本于所有人而言是公平的。我们欠少数作出特别牺牲者一份道歉和感谢!如果不是他们接受特别的煎熬,我们多数人就无法如常生活、工作。政府是代表多数人向少数人采取有关措施的代理人,同样应该对他们怀有一份歉意和谢意。


如果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志愿加入防疫工作的任何人,在采取隔离、封锁措施时,能够向被隔离者、被封锁者说声:“抱歉,因为防疫需要,你们辛苦啦!感谢你们的合作和付出”,那真是再理想不过了。然而,我们或许应该自省:我们的社会是不是对这份应有的“抱歉”与“感谢”,处于集体无意识状态?


捡起这份全民本应怀有的道歉和感谢,并不意味着纵容或一味宽容违反防疫要求的行为,而是意味着,我们以及代表我们的政府应该如何秉持这份心意,去考虑真正具备人文关怀的防疫措施,去严格杜绝违法执法、过度执法的现象,去考虑和预防所有可能出现的对本已作出特别牺牲的少数人造成更大不利的情形,如孕妇和紧急患者就医、预备不足的居民食品、饮用水需求等,甚至应该禁止使用诸如“漏网之鱼”等有损人格尊严的暴力性语言。


新冠疫情在一种时紧时松的拉锯和煎熬中,已跨入第三个年头。不断出现的新变种,一波一波地冲击着政治、经济、民生及社会心理防线。在这一场对人性、国民素质、制度的大考中,我们会得到多少教训?未来能否避免重蹈覆辙?我们的精神系统能否得到提升,就如同我们想要改进制度系统、组织系统、技术系统那样?现在看来,还有太多地方值得深思。




【 延伸阅读 】


各地限制未接种者出行是违背法治原则的

沈岿/作


之前,有些地方发布内容类似的文件,宣告自特定日子开始,将原则上不允许未接种新冠病毒疫苗人员,进入超市、酒店、医院(住院部)、学校、车站、养老院、图书馆、政务大厅、羁押场所、宗教场所、娱乐体育场所等各类重点公共场所。这些文件一经发布,即引起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质疑者认为这是一种变相的强制接种,且不合情理(如因为接种禁忌症而不能接种疫苗的人,必须在进入一些场所之前公开说明自己的身体情况)。那么,这种试图通过限制未接种疫苗者进入重点公共场所的方式来推进新冠疫苗接种的举措,法律依据何在?导致其无法令人普遍接受的真正症结在哪里?


我国和美国的一些高校曾经进行过民意调研,结果是我国民众比美国人更愿意接受新冠疫苗。然而,仍然有相当一部分国人回避接种,强制接种新冠疫苗也未在我国成为一个政策。今年4月以来,国家卫健委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表示,疫苗接种工作中出现的简单化、“一刀切”、强制要求全员接种的情况,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未来走向群体免疫的道路究竟仍然是自愿接种,还是在全国疫苗接种速度减缓的形势下代之以强制接种,不能妄下断言。但是,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早在2020年2月份就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从围墙式防控到群体免疫的转型,也是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细致研究、周密规划的吃劲时候,不能忽视乃至无视法治的要求。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地方上以文件或通告的形式限制未接种疫苗者进出重点场所,是违背法治原则、依法行政原则、依法防控疫情原则的。


首先,虽然这些文件并没有声称要强制实施全员接种,但媒体和舆论认定其为变相强制是正确的。因为,在这些文件中列出的重点公共场所,有的已经成为民众生活的基本组成部分,如超市、商场、车站,是日常生活必须去的场所,有的即便不是所有人都会去的地方,如学校、图书馆、养老院,可把它们全部叠加计算在内,几乎可以覆盖所有人。这就意味着,未接种疫苗者在该政策之下将会面临生活工作的各种障碍,如果还不能说寸步难行的话。民众唯有接种,才能避免这些障碍。这不是变相强制施种,又是什么?


其次,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第21条,“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制度,加强免疫规划工作。居民有依法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疫苗管理法》(2019)第6条,“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依法享有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履行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义务”,居民接种疫苗的义务仅限于免疫规划疫苗。而《疫苗管理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免疫规划;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疫苗管理法》第51条还指出,“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需要采取应急接种措施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可见,若要强制实施新冠疫苗接种,就必须由国家卫健委会同财政部将其拟订为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这也体现国家法律对强制施种疫苗的高度谨慎。即使是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或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需要采取应急接种措施的,也是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本身没有权限作出强制施种或变相强制施种的决定。


再者,在接受媒体采访的时候,有些地方表示“不可能强制接种,只是动员大家的积极性。文件里也说是‘原则上’,具体要看最后的执行”(江西省定南县),有些则表示此举是为了响应国家提高新冠疫苗接种率的要求,“各个地方要朝这个目标去推动,如果没有一定的力度、一定的措施,就完不成这样的目标”(江西省安远县)。这些回应其实反映出法治思维在基层行政和治理中的缺乏。在文件中称“原则上”,只是意味着存在例外,但是,若“最后的执行”以例外为多,那么,“原则”就不成其为原则了,就没有必要出台这种带有威慑力的限制性文件。否则,只能被认为是拿法令当儿戏。而国家要求提高新冠疫苗接种率,也许是现实存在的,但只要这种要求并未转化为合法的强制施种规定,就应该将其理解为是倡议性的、引导性的,推动该目标实现的力度就不应该是一种强制力度,而可以是其他的激励性措施。


最后,这种变相实施强制接种疫苗的措施也直接或间接限制了人身自由(未接种不能进入超市、商场、酒店等)、受教育权(未接种不能进入学校)、享受医疗卫生的权利(未接种不能住院治疗)、进行文化活动的自由(未接种不能进入图书馆或文化娱乐场所)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在强制接种新冠疫苗没有成为一项合法要求的情况下,这些限制措施的执行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综上,我国法律对居民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义务、对免疫规划疫苗种类的确定主体和程序都有明确的规定。新冠疫苗是否需要强制接种,必须由中央充分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理性分析必要性、可行性,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才能作出相应的决策。绝对不能容许地方违法出台相关文件进行强制或变相强制接种。在此,笔者强烈呼吁各地已经发布相关文件的应当撤回,尚未发布类似文件的地方不应群起效尤。


“紧急不避法治”。这是一个有法治追求的国家所必须遵循的原则。



本文主文和延伸阅读均转自“中国新闻周刊”公众号,原标题分别为《清零策略下如何尊重作出牺牲的个人》和《各地限制未接种者出行是违背法治原则的》,感谢作者授权转载。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欢迎分享,媒体转载请联系版权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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