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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使“保护国有资产”沦为权力的大棒、赖账的理由!

法烁星空 2023-02-09



不能简单地将国有企业等同于国家;不能简单地将国有企业独立法人财产等同于国有资产;要理性客观看待国企改制不规范操作的特殊历史背景,正确把握国家资产实现形态及保护措施的多元性。

 

在权利与权力的碰撞中,力量的对比是很明显的。我们既要保护好国有资产,也要避免使“保护国有资产”沦为权力的大棒或是成为赖账的理由!毕竟,全球化背景之下中国的发展无法自外于这个世界,而国有资产在海外根本不可能享受特权、无法得到特殊保护。坚持法治原则、依照宪法规定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的经济,才可能使我们的国有资本在市场的洗礼当中真正强大起来。

——办案手记


近年来,笔者有幸处理涉及东北振兴、西部开发、中部崛起过程中的投资纠纷金额过百亿。在此过程中,有相当部分系由原国企改制所回头看所引发的纠纷。与国企改制的基本路径相对应,此类纠纷往往又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引入新的战略投资人,在战略投资人和以原资产出让方公司为代表(背后是政府及相关领导)之间的利益分配与再分配;另一类是发生在原经营者接盘成为改制后的经营者后,与原国资代表机关、当地党委、政府机关及其领导人之间因各种矛盾与利益分配再分配冲突而引发。——引进战略投资人的,往往因为企业经营不善引发社会矛盾尖锐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管理层收购的,则往往因为企业运行情况过好、原管理层获益过多引发风险。


在此过程中,保护国有资产往往成为东道地政府动用公权力与改制后企业及其经营者进行博弈的重要理由。在西南某省,笔者曾承办一起因战略投资人所租赁企业破产而引发的纠纷。某种意义上,该破产就是当地政府为解除租赁合同而采取的一种特殊方式,因为该企业在战略投资人租赁前已停产近十年,租赁六年后年年有利润,上交租金数千万元,且带动当地相关一条龙产业已日趋成熟。但当地政府主要领导班子调整以后,各方矛盾日益突出,于是当地针对投资人采取了一系列法律行为,基本可归纳为地方政府收拾民营企业家的“三板斧”:一是宣告企业破产并解除租赁合同,同时剥夺承租方在破产案件中的表决权;由原料供货商起诉承租方并查封其所有财产、账户,而且原料供货商大多是分散而众多的竹农,政府以影响稳定为名可以大有作为;二是以承租方可能抽逃资金为由,寻着资金往来的关系,追查承租方所有的上游企业,使其整个企业集团陷于瘫痪;三是针对企业家个人以所谓虚假出资、抽逃资金刑事立案;同时,在谈判现场动用公安,迫使投资人在其准备好的合同文本上签字。东地道政府代表,挂在嘴头上的,正是保护国有资产。类似的情况,我在西北、东北和中南地区,同样不止一次地碰到。政府为保护国有资产,采取的措施都惊人的相似。


十年前,我老家江西的民营企业家、江西新大地的老总涂景新,因挂靠海南某国有企业戴上一顶红帽子,在企业经营红火之际,同样因为原单位主要领导调整后的矛盾冲突,被海口中院一审以贪污、挪用判死缓,妻子被判无期。20061231日,经包括全国工商联在内的各方奔走营救,大成海南分所的律师参与,涂景新终因证据不足,被海南高院宣告不构成犯罪。但同时,完全由涂景新个人积累资产形成的新大地的资产,被认定为国有资产,而交由海南的国有公司——当然,这背后的利益分配不用去细说——应该说,这实在是太富于中国特色与时代特色的处理方式。


我近期在苏南地区所承办的王某炜贪污、受贿案,同样是将保护国有资产的矛头,直指改制后的企业家个人,以贪污、受贿将企业家个人判刑。同时,试图通过仲裁的方式,收回王某炜等人对改制企业的股权。处理此类案件,必须将其置于国企改制的大背景之下,必须将其置于犯罪构成的基本原则之中。——所幸,在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坚持下,当事人终被认定不构成贪污,亦继续保有对公司的股权和控制。


国企改制,是我们前所未有的事业,是中国历史上关于国有资产最大规模的一次利益再分配。在这样一场饕餮盛宴中,任何社会资源都将本能地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中国的宪法和法律,平等保护各种所有权项下的财产——无论是国有、集体还是个人财产,不同的时国有资产背后强硬的国家权力后盾。在权利与权力的碰撞中,力量的对比是很明显的。因此,国有资产的保护不可放松的,但更要警惕保护国有资产成为权力的大棒!


当前国有资产保护要正确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不能简单将国有企业等同于国家

当前相当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政府领导、国有企业负责人,往往习惯或有意将国有企业等同于国家,从而使自己获得道义上、法律上的正当性与优越性,亦为其动用国家机器解决民事争议提供合法性。国家既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也是公共事务的管理者。而国有企业,则仅仅是国家所投资的企业,在民事活动中与其它所有制企业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为国家机器为后盾,人为地制造国有企业地位的特殊性。

二是不能简单将国有企业法人独立财产等同于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更多的是一个法律乃至政治的宽泛概念,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国有企业独立法人财产,属于国有资产的一种表现形态。但更重要的,是国有企业作为民事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是厘清企业责任与国家责任的基础。国有企业独立法人财产,是国有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成果,是国有企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不再由国家承担当然的法律上的连带责任的基础。

三是正确认识国有资产实现形态的多元化

在国有企业法人财产中,国有资产表现表态既包括资产、资金,也商标、产权、商誉等知识产权,还包括债权、股权、期权、有价证券等多种形式。国有资产以一种表现形态转化为另一种表现形态,不能够当然地认为就流失了。

四是正确认识国有资产保护形式的多元化

保护国有资产,需要刑事、民事、行政等多元化的法律形式,切不可凡有矛盾,即动用国家蛮力,一抓了事。这种简单、粗暴的方式看似高效,却从根本上与国企改革的发展目的和价值背道而驰。

五是妥善把握国企改制大背景的特殊性

国企改制是一项前所未有的事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规范是必然的。在政府与企业家和谐合作的时候,很多东西不会以正规、书面的方式留下证据,操作方式也有当时合理但未必合法的东西。回过头来,以当事人不能提供足够的书面证据为由,否认从现有证据和常理可以推断出来的东西,只能说是一种权力蛮横


无论在做法官、做律师还是担任仲裁员处理案件的过程中,还时常感觉复杂地发现“保护国有资产”往往容易成为变相毁约的一种理由。在权利与权力的碰撞中,力量的对比是很明显的。我们当然要保护国有资产的非正当流失,也要避免“保护国有资产”成为权力的大棒或是成为赖账的理由!当前大环境下,发表这样的言论似乎有些不合时宜甚至正治不正确。——但我们要看到,全球化背景之下中国的发展无法自外于这个世界,而国有资产在海外根本不可能享受到特权、无法得到特殊保护。坚持法治的原则,依照宪法规定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的经济,才可能使我们的国有资本在市场的洗礼当中真正强大。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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