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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津县教育局关于2019年流动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

新津教育 2019-08-27

各中小学、幼儿园,局直属单位: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7〕2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及本市户籍跨行政区域居住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中小学校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8〕168号)、《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9年居住证持有人及本市户籍跨行政区域居住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成教函〔2018〕1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县2019年居住证持有人及成都市户籍跨行政区域居住务工人员(以下简称:流动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在本县居住务工的居住证持有人以及成都市户籍跨行政区域居住务工人员(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视为一个区域,其区(市)县各为一个区域)的随迁子女(含被监护人,下同)。

二、办理程序

(一)提交材料和登记

1.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应于5月份的工作日到指定登记点登记(在五津街道居住的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在县教育局登记;在镇、乡居住的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在居住地所在学校登记),填报《成都市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提交复印件。

(1)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和《成都市居住证》(本市户籍只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与其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或其他能够证明其法定监护关系的相关材料;

(3)申请人与本县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申请人在本县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材料);

(4)截止2019年5月31日,申请人已在成都市连续依法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12个月的清单(且申请入学当月处于持续缴纳状态);

(5)截止2019年5月31日,已在本县连续居住满一年的相关材料;

(6)除申请小学一年级入学外,须提交原就读学校签章的学籍信息。

2.积分达11分及以上(其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得分不低于10分, 合法稳定居住指标或累计居住指标不低于1 分)但未入户的居住证持有人,其随迁子女在本县接受义务教育,应于5月份的工作日到指定登记点登记(在五津街道居住的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在县教育局登记;在镇、乡居住的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在居住地所在学校登记),填报《成都市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表》,并出示下列材料的原件,提交复印件:

(1)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和《成都市居住证》;

(2)申请人及其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或其他能够证明其法定监护关系的相关材料;

(3)申请人的居住证积分信息;

(4)除申请小学一年级入学外,须提交原就读学校签章的学籍信息。

(二)审核及入学

1.登记点审核后,对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发放《成都市流动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

2.2019年7月第三周的工作日内,登记点公布通过审核人员子女安排就读的学校。

3.2019年8月第四周的工作日内,通过审核人员持《成都市流动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到安排的学校报到。

三、其他

(一)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每学年集中受理一次。

(二)已享受政策统一安排就学的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小升初时,须按上述规定提交申请。居住地未变更的,按2019年的小升初政策执行;居住地跨区(市)县变更的,除可报考艺体特长生外,不参加公办学校当年小升初的其它批次入学,由现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学。

(三)从2020年起,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及本市户籍跨行政区域居住务工人员已在本市连续依法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一年及已在本县连续居住满一年的计算时间截止到当年5月1日。

(四)在入学安排过程中,发现提供虚假信息、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在申请学校入学资格。

(五)在五津街道居住的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安排到五津三小、顺江学校、永商学校、泰华学校、花桥小学就读;在其他镇、乡居住的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安排到居住地所在学校就读。接收学校因学位原因不能接收随迁子女入学时,由县教育局在县域内公办学校统筹安排。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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