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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下藏暗礁!——以孟加拉开证行为例


信保说案

亲爱的小微外贸企业朋友们,大家好!这里是中国信保小微学院之信保说案栏目。希望通过一个个真实发生的案件,分享给大家,帮助大家在做外贸业务的过程中少踩雷,多当心。

SINOSURE



在出口贸易中,信用证支付方式由于引入了银行信用,在买卖双方的销售合同关系之外建立了独立的、以贸易单证为基础的法律关系,解决了买卖双方发货、付款环节的不信任,被视为一种“安全”的国际结算方式。但去年以来,随着新冠疫情的发生和全球蔓延,结算风险在全球经济衰退的大潮中暗礁隐现,危石遍布,信用证项下的违约案件也明显增多。



本文以孟加拉国F银行为观察对象,遴选一则中国信保上海分公司成功处理的信用证风险案例,揭示海外买方通过信用证行骗的套路,展现中国信保助力出口企业在海外市场中扬帆远航。


小心隐藏在信用证项下的暗礁—以孟加拉开证行为例




 银行亮红灯 


2019年1月20日中国驻孟加拉国大使馆经商参处发布风险提示:“由于管理不善等原因,孟加拉国F银行出现较为频繁的信用证违约恶性事件,给中国企业在孟国际贸易造成重大损失。”


此后两年多来,中国信保共收到孟加拉F银行报损案件15宗,金额超过500万美元。


案情简介


国内某出口企业A与孟加拉买方B公司签署了一份服装买卖合同,约定由A向B出口一批成衣,货值金额共计9万美元,结算方式为信用证120天,开证行为F银行。交货方式为海运,交货地点为买方指定的孟加拉仓库。然而,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出运货物并提交单据后,却被开证行拒绝承兑。A公司虽多次发函催讨,但开证行并不理会,买方B公司也明确表示不会提货付款。鉴于货物已抵达目的港且产生了较高的滞港费用,A公司遂委托中国信保介入追讨。


▲本期案例人物关系图 


案件调查


接案后,中国信保随即委托当地渠道介入调查,同时积极帮助A公司减损。渠道第一时间与开证行取得联系,并深入调查了银行拖欠付款的原因。开证行先以不清楚本案项下的出运为由拒绝配合调查,随后又声称A公司提交的单据存在不符点,因此拒绝承兑。


经审核单据,中国信保发现本案信用证在货物的出运日期上存在特殊条款。根据信用证的约定,货物需分两批出运,第一批出运的提单日期不得晚于2021年2月25日,第二批出运的提单日期不得晚于2021年3月30日,并且两批出运之间必须间隔21天以上。


中国信保随后比对了提单信息,发现本案项下的货物确分两批出运,第一批的出运日期是2021年2月7日,第二批是2021年3月28日,完全符合上述条款的约定,而被保险人提交的其他单证也同样符合信用证的条件和要求。至此,中国信保立即指导被保险人组织抗辩意见,并要求渠道继续向开证行施压。


面对施压,开证行辩称其曾在2021年2月12 日通知A公司要求修改信用证,将特殊条款变更为:“第一批出运不得早于2021年3月25 日且不得晚2021年3月30日,第二批出运不得早于2021年4月25日且不得晚于2021年4月30 日。”A 公司在收到修改通知后并没有表示拒绝,且提交的单据与修改后的信用证不符,因此其拒绝承兑。


争议焦点及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未经A公司明确同意,信用证的修改对其是否有效?根据本案信用证的约定,条款的解释适用最新版本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UCP600第十条明确规定了信用证修改的基本规则。其中第a款规定,“除第三十八条另有规定外,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受益人同意,信用证既不得修改也不得撤销。”同时,该条第c款规定,“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该修改内容之前,原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受益人应发出接受或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如受益人未提供上述通知,当其提交至被指定银行或开证行的单据与其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内容一致时,即视为受益人已做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从此时起,该信用证已被修改。”


综上,信用证的修改规则有三点值得注意。第一,信用证未经受益人同意,原则上不得被修改。第二,受益人对修改的接受或拒绝可以通过明示或交单行为做出,如果提交的单据与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一致,则视为受益人接受该修改;如果不一致,则视为受益人拒绝该修改。第三,如果受益人未接受修改,原信用证仍然有效。就本案而言,A 公司从未明确接受过信用证的修改,其虽未发出拒绝修改的通知,但提交了与原信用证条款要求一致的单证,因此以交单行为做出了拒绝修改的意思表示,原信用证仍然对A公司有效。开证行审单时应以原信用证作为依据,而不得以单证不符合“修改后”的信用证为由拒绝承兑。


追讨效果


基于上述分析,中国信保拟定了勘查追讨方案,一方面要求渠道继续向开证行施压,以UCP600的相关规定为依据,主张A公司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积极指导A公司开展减损工作,寻求转卖或作退运处理。最终,在我司渠道介入1个月后,开证行向企业A支付了4万美元,并在渠道介入的45天后,开证行支付了剩余的5万美元。



-案件启示-


信用证依托“银行信用优于商业信用”蓬勃发展,曾经成为出口企业心目中的零风险保障。“出口企业只要规范操作,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做信用证就万无一失”,这个观念由来已久,而如今已明显过时。广大出口企业应当升级风控理念,顺应信用证业务分析新常态,保障好自身权利。根据本案处理经验,总结如下三点建议,供出口企业参考适用:


01

摸底开证行,做好风险预评估

在欠发达国家,一些银行信誉较差,操作欠规范,经常在没有“不符点”的情况下拖延付款时间,或者在没有办理付款手续的情况下放单,在看货后向出口企业提出质量索赔。这种情况下,出口企业不应当继续抱有银行信誉万无一失的想法,应用好中国信保资信调查报告,充分谨慎核查银行和买方的信用情况。


例如,对于上述案例中涉及的孟加拉国,我们建议出口企业要求买方选择规模较大、政府注资的当地银行,或者国际知名的外资银行作为信用证交易项下的开证行。


02

常怀忧患意识,严格审核信用证内容

一般意义上讲,信用证即是开证行在“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条件下承担付款义务的一种“保证书”。信用证的开证行在满足特定条件下无条件的付款义务一旦被排除或被附加了某种条件,那必然会对信用证受益人造成款项无法正常收回的不利影响。我们管这些所附的条件叫做信用证“软条款”。如某些信用证会约定银行只有在收到买方全额付款的情况下才承担付款义务即是一种典型的“软条款”。


出口企业在了解交易主体资信的同时,还应当尽到“审慎义务”,严格审核信用证内容,防止特定的信用证“软条款”将出口企业陷于被动的局面。


03

借助信用保险,控制交易风险

首先,借助信用保险,有助于保障银行付款信用。在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障范围中,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法令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开证行支付信用证款项等政治风险也属于保障范围。出口信用保险项下,基于银行信用的商业风险和特定“不可抗力”风险能够得到较大程度保障。


其次,借助信用保险,有助于保障出口“脱证”风险。对于出口企业来说,即使采取信用证结算,也应考虑交易中可能出现“脱证”的风险。如买方与开证行恶意串通寻找不符点,迫使出口商同意银行放单等。信用证业务中,中国信保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扩展承保买方风险。在此保障下,如果出口企业无法获得开证行兑付信用证款项,出口企业可以在获得信保同意的情况下选择向买方放货。只要出口企业能够向买方确立合法、有效、无争议的货款债权,就可以按保单约定获得对买方收货不付款的风险保障。



文章来源:中国信保上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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