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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伪造的身份信息登记结婚能不能“离婚”?

2017-12-15 马铭遥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生活中,有不少人出于各种各样利益的考量,以伪造的或者虚构的身份证信息登记结婚,但是当利益获取以后或者纠纷出现之时,却对此种情形究竟能不能“离婚”,该如何离的问题产生顾虑。实践中此种案例屡见不鲜,人民法院经常以裁定的形式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导致这种类似案例久拖不离,影响当事人日后再婚、重组家庭等一列问题。

首先说说使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主体资格的问题,如果机械地、形式地、片面地认定为身份被冒用者为登记结婚的主体,对于冒用者不发生任何效力,并不符合客观事实,会使得许多被用者根本没有与人结婚却成为已婚者或者重婚者,而冒用者因为不是婚姻当事人,则可以逃避重婚等法律责任。另外,如果一味地以登记姓名作为婚姻主体,容易造成错案率上升等连锁问题。因此,对于使用伪造的身份信息与他人登记结婚案例的主体问题,毋庸置疑的只能对实施此冒用行为的具体人产生法律效果,而不能对被冒用者产生法律效果。

实践中可以考虑借鉴以下几种思路处理此类案件:

方法一:向民政部门申请撤销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 42 31681 42 13305 0 0 5760 0 0:00:05 0:00:02 0:00:03 5759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因此如若一方当事人以虚假的身份证信息进行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首先有初步的审查义务,即使当场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未能发现是虚假材料,在当事人能够提供确切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婚姻登记时提交的材料是虚假时,婚姻登记机关也同样有义务对其作出的错误登记予以撤销;

方法二:诉讼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规定:“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离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根据该解释,我们可以理解为,若一方弄虚作假进行婚姻登记,此处的弄虚作假可以扩大解释为虚构伪造身份、虚构有无婚史、家庭亲属关系、严重疾病、不良嗜好等,之后另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法院不能达成调解的,人民法院是可以依法判决离婚;

方法三:请求确认无效

《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一种合法行为,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如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或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该合同无效。从法理上讲,结婚行为亦是一种民事行为,一种类似于合同的行为,同样是基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平等协商共同形成的一定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理应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相关规定;

方法四: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如上文所述,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结婚材料有程序上的审查义务,尤其是对身份真实性以及合法性的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即民政部门作为法律、法规授予的履行行政职能的行政机关,以签发婚姻证书的形式创设或消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行政行为作出符合法律法规关于撤销行政行为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同样也可依法作出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

综上所述,以上救济途径都可以作为解决此类案件的思路进行借鉴尝试,但相比较来看第四种行政撤销之诉更具有合理性。理由:首先,在民事诉讼中,若要启动诉讼,诉讼主体必须是一个在法律上真实存在的人,但因为虚构身份证信息等事实使得在启动诉讼时根本就不存在这样符合条件一个自然人,因此人民法院也经常以此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其次,有关《婚姻法》很多法条的立法背景与当下时代大环境大相径庭,很多法条虽仍明文规定,但法条与法条之间常有竞合,含义模糊很难具体界定;另外,法律法规中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许多具体问题存有的留白处较多,造成在实务操作中的具体可行性小的现状。

因此,本着尊重法律、尊重婚姻、诚实守信的价值考量,我们还是应当慎重选择婚姻,敬重婚姻,遵纪守法,且行且珍惜!


作者简介

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

硕士研究生,二零一七年至

今就职于陕西韬达律师事务

所。



马铭遥





执业领域:

公司法,知识股权方面


手机:13609109897

邮箱:45389490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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