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朱雪源 李恒全 | “赐民爵”“赐牛酒”与汉代普惠性社会福利研究

朱雪源 李恒全 社会科学杂志 2022-06-09

摘 要:汉代诏令中“赐民爵”和“赐牛酒”的对象不仅仅是男户主和女户主,而是编户齐民中所有的男子和女子。“赐民爵”和“赐牛酒”具有重要的福利性内涵,表明汉代存在普惠性的社会福利。与现代普惠性社会福利相比,汉代普惠性社会福利具有不同的特征:汉代普惠性社会福利是汉代统治者敬天顺民思想的体现;“赐民爵”和“赐牛酒”的实施完全由统治者的个人意志决定,没有形成制度化的社会福利政策;在性质和数量上,对女子的“赐牛酒”都远低于对男子的“赐民爵”,体现了汉代普惠性社会福利在性别上的巨大差异;爵位越高,待遇越高,体现了汉代普惠性社会福利的等级性特征。


作者简介:朱雪源,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李恒全,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文刊载于《社会科学》2021年第1期

由于史料稀少,关于汉代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一直是汉史研究中的薄弱环节。已有的汉代社会保障制度研究,主要集中在社会救助问题上,而对社会福利问题则关注较少。学界通常认为,普惠性社会福利是现代社会的产物,中国古代只存在针对特殊群体的剩余性社会福利,不存在普惠性社会福利。目前,对汉代社会福利的研究主要限于老人、儿童、残障者等特殊群体。然而,通过对近年新出简牍的考察,我们认为,汉代存在面向普通大众的普惠性社会福利。本文拟对这个问题作些探讨,不当之处请方家指正。

一、“赐民爵”与“赐牛酒”的对象再探

在汉代,皇帝时常有赐男子爵位、赐女子牛酒的诏令。如《汉书·文帝纪》载,汉文帝即位后,“制诏丞相、太尉、御史大夫:间者诸吕用事擅权,谋为大逆,欲危刘氏宗庙,赖将相列侯宗室大臣诛之,皆伏其辜。朕初即位,其赦天下,赐民爵一级,女子百户牛酒,酺五日”。对于“赐民爵一级,女子百户牛酒”之语,古代学者主要有如下几种解释:1.男子均赐爵,女子均“赐牛酒”。如三国魏人苏林曰:“男赐爵,女子赐牛酒。”2.男户主赐爵,男户主之妻“赐牛酒”。如颜师古曰:“赐爵者,谓一家之长得之也。女子谓赐爵者之妻也。率百户共得牛若干头,酒若干石,无定数也。”3.“赐牛酒”的对象是无夫或无子的妇女。如司马贞《史记索隐》注曰:“《封禅书》云‘百户牛一头,酒十石’。乐彦云:‘妇人无夫或无子不沾爵,故赐之也。’”4.男户主赐爵,女户主“赐牛酒”。如李贤注曰:“《前书音义》:‘姚察云,女子谓赐爵者之妻。’《史记·封禅书》:‘百户牛一头,酒十石。’臣贤案:此女子百户,若是户头之妻,不得更称为户;此谓女户头,即今之女户也。天下称庆,恩当普洽,所以男户赐爵,女子赐牛酒。”而清末学者王先谦还注意到了汉昭帝始元元年、汉元帝初元元年、汉章帝元和二年的三次“赐牛酒”举动。汉昭帝始元元年,“秋七月,赦天下,赐民百户牛酒”。汉元帝初元元年诏曰:“关东今年谷不登,民多困乏。其令郡国被灾害甚者毋出租赋。江海陂湖园池属少府者以假贫民,勿租赋。赐宗室有属籍者马一匹至二驷,三老、孝者帛五匹,弟者、力田三匹,鳏寡孤独二匹,吏民五十户牛酒。”东汉章帝元和二年诏曰:“乃者凤皇、黄龙、鸾鸟比集七郡,或一郡再见,及白乌、神雀、甘露屡臻。祖宗旧事,或班恩施。其赐天下吏爵,人三级;高年、鳏、寡、孤、独帛,人一匹。《经》曰:‘无侮鳏寡,惠此茕独。’加赐河南女子百户牛酒,令天下大酺五日。赐公卿已下钱帛各有差;及洛阳人当酺者布,户一匹,城外三户共一匹。赐博士员弟子见在太学者布,人三匹。”王先谦总结了前人关于“赐民爵”与“赐牛酒”的看法,认为李贤的说法较为接近历史的实际情况,他还认为:“昭纪始元元年赐民百户牛酒,元初初元元年赐吏民五十户牛酒,而别无女子百户、五十户之文。或者吏民但赐牛酒而不赐爵,则其妻不别沾赐,非女户也。惟章帝元和二年诏书独系以《经》曰‘无侮鳏寡,惠此茕独’加赐河南女子百户牛酒,或当如章怀之说。诏书曰河南,则止于河南户所属,不普洽天下,与前书中事不同。沈钦韩曰:‘颜说袭姚。然长男得爵,妻得牛酒,而次丁与妻并不及,非普洽之惠也。章怀知其不可通,以为此是女户头。但女户甚少,百户共赐亦难分布。予以为止就乡亭中百户,率得牛一头、酒十石,不限有爵无爵之妻也。’”从这段话可以看出,王先谦认为,赐爵的对象是男户主,但“赐牛酒”的对象并不局限于女户主,而是包括女户主和男户主之妻,实际就是乡亭中的每一户人家。于琨奇先生认为,自汉惠帝强调受普赐爵位的单位为户后,即成为汉代普赐民爵的制度,赐爵的对象始终是男性户主,同一户中的其他人并不能沐浴皇恩;受赐牛酒的女子,是女性户主,绝对不可能是指一户之中的所有妇女。这种观点也得到了其他学者的认同,成为学界目前较为一致的看法。但是,我们认为,此种说法值得商榷。其一,此观点所认为的“受赐牛酒的女子,是女性户主”的理由是“赐爵对象始终是男性户主”,而“赐爵对象始终是男性户主”这一看法是缺乏根据的。于琨奇先生认为:“因为赐民爵的对象仅是一家之长的男子,同一户中的其他人并不能沐浴皇恩,怎么可能让一户之中的所有女子都有能受到皇恩的特殊顾眷呢?所以我们可以肯定地说,‘赐女子百户牛酒’中的女子,绝对不可能是指一户之中的所有妇女。如果是指户主的妻子,那么沐浴皇恩的这一户,户主可以获得爵位,他的妻子又可以受赐牛酒,而那些丧失妻子的户或是以女子为户主的户就会受到不公平的待遇,这是与普赐民爵让大家都能沐浴皇恩的宗旨相悖的,因而也是不可能的。唯一合乎情理的解释就是:受赐牛酒的女子,是女性户主。”显然,所谓“受赐牛酒的女子,是女性户主”的看法,是由“赐民爵的对象仅是一家之长的男子”的认识所推导出来的。而“赐民爵的对象仅是一家之长的男子”的理由是,“从哀帝建平四年(前3年)起,出现了‘赐天下男子爵X级’这种形式,东汉则以‘赐天下男子爵人X级’这种形式为常。从皇帝诏书的形式看,似乎改变了以往以户为单位普赐民爵的内容,但我们如再仔细分析一下《后汉书·明帝纪》、《后汉书·章帝纪》中普赐民爵诏书中的‘爵过公乘得移与子若同产、同产子’的内容,就可以明白,赐爵的对象仍然是男子户主,因为东汉时,赐爵以一次二级为常,男子户主很容易就能累进爵位超过第八级公乘,诏书才有必要强调一旦民爵超过第八级公乘,就要将其应受赐的爵级移赐给他的儿子、兄弟及兄弟之子。如果皇帝普赐民爵的单位不是户、对象不是男性户主,而是天下所有的男子,那么男子户主和他的儿子、兄弟及兄弟之子都将获赐爵位,他超过公乘以上的爵级又怎么可能移赐给他的儿子、兄弟及兄弟之子呢?因此,我们有充足的理由认为,自惠帝强调受普赐爵位的单位为户后,即成为汉代普赐民爵的制度,赐爵的对象始终是男性户主,颜师古关于‘赐爵者,谓一家之长得之也’的解释是正确的”。但是,我们认为,这个理由是难以成立的。第一,《后汉书·明帝纪》和《后汉书·章帝纪》中普赐民爵诏书中的“爵过公乘得移与子若同产、同产子”的内容,不能说明赐爵的对象是男户主,因为通过赐民爵方式达到第八级爵公乘往往需要几十年时间,爵级转出者与转入者出生的时间并不相同,爵级转出者与其子、同产子(侄子)的年龄差距通常在二十年以上,与同产(兄弟)的年龄差距,有的也很大,因此,他们在同一时点上所积累的爵级是不同的。当爵级转出者达到第八级公乘的时候,他的儿子、兄弟、侄子的爵级可能远低于公乘爵,这就造成爵级转移的可能,也就是说,赐爵的对象为户主时会发生爵级转移,赐爵的对象为天下所有的男子时,同样会发生爵级的转移。第二,在“赐天下男子爵X级”“赐天下男子爵人X级”中,其“天下男子”的含义是明确的,是指天下所有男性,并不特指“一家之长的男子”。其二,汉代女性户主的身份不是自然形成的,是继承男性户主而来,导致汉代女性户主家庭的数量极为有限。这就决定了“赐牛酒”的对象是所有女性,而不限于女性户主。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民大父母、父母、子、孙、同产、同产子,欲相分予奴婢、马牛羊、它财物者,皆许之,辄为定籍。孙为户,与大父母居,养之不(简337)善,令孙且外居,令大父母居其室,食其田,使其奴婢,勿贸卖。孙死,其母而代为户。令毋敢遂(逐)夫父母及入赘,(简338)及道外取其子财。(简339)死毋子男代户,令父若母,毋父母令寡,毋寡令女,毋女令孙,毋孙令耳孙,毋耳孙令大父母,毋大父母令同产(简379)子代户。同产子代户,必同居数。弃妻子不得与后妻子争后。(简380)寡为户后,予田宅,比子为后者爵。其不当为户后,而欲为户以受杀田宅,许以庶人予田宅。毋子,其夫;夫(简386)毋子,其夫而代为户。夫同产及子有与同居数者,令毋贸卖田宅及入赘。其出为人妻若死,令以次代户。(简387)这三条律文都关涉户主身份的确定问题。第一条律文规定,如果作为户主的孙子不孝顺,其祖父母可以占据孙子的房屋、田地及奴婢,但不能买卖;孙子死后,其母亲可以代为户主,但不能驱逐丈夫的父母及招夫入赘,不能让外人夺取其儿子的财产。第二条律文规定,在男户主死后,其户主身份的继承顺序是儿子、父母、妻、女儿、孙、曾孙、祖父母、侄子。第三条律文规定,寡妇继承户主身份后,按照其儿子作为户主继承人的爵位占有田宅。如果不应当作为户主继承人而强行立户,要降低其占有田宅的标准,以庶人的标准占有田宅。寡妇如果没有子女,可以招夫入赘;与后夫没有子女,其后夫可以作为户主的继承人。其前夫的兄弟、侄子和寡妇居住在一起的,不能让寡妇卖田宅及招夫入赘。寡妇出嫁为别人的妻子或死亡,按照顺序让其他人代为户主。从这三条律文来看,汉代家庭户主的身份须经法律认可,男性户主和女性户主都是存在的,但男性对户主身份的继承具有优先性,可以说是先天的权利,而女性户主的身份是通过继承死亡的丈夫或儿子的户主身份而得来的。女子只有在丈夫死后,并且在没有儿子的情况下,才能继承户主的身份。可以推知,汉代家庭的户主绝大多数是男性,女性户主是极少的。所谓“女子百户牛酒”,赏赐的对象是女子,赏赐的数量是“百户牛一头,酒十石”。被赏赐的女子,不可能仅限于女户主,因为女性户主的数量很少,在一个里或附近几个里凑足一百个女户主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即使在一个乡凑足一百个女户主,估计也是困难的。让一百个女户主分配“牛一头,酒十石”,不具有操作性,是不现实的。因此,“女子百户牛酒”的“女子”,只能是指存在女性的一百个家庭的所有女子。其三,若“赐民爵”和“赐牛酒”的对象仅限于男户主和女户主,与普赐的原则是相背离的。而“赐民爵”的对象是天下所有男人,“赐牛酒”的对象是天下所有的女人,正反映“恩当普洽”的精神,与“赐天下男子爵”“赐女子百户牛酒”的内涵是相符的。此前学界通常认为,汉代占爵者一般是成年男子。而新出的简牍资料颠覆了这种看法。里耶古城出土了秦户籍资料:1.(K27)南阳户人荆不更蛮强妻曰嗛子小上造□子小女子驼臣曰聚伍长2.(K30/45)南阳户人不更彭奄弟不更说母曰错妾曰□子小上造状从这两条户籍简可以看出,户主均为男性,爵位均为第四级爵不更;户主儿子的爵位为第二级爵上造,由于是未成年人(14岁以下),故为小上造。户主的爵位是第四级爵不更,未达到第八级爵公乘,故小上造的爵位不可能由户主转移而来。同时,小上造是未成年人,其爵位也不可能由军功而来。史料证明,秦时已存在赐爵的情况,如《史记·秦始皇本纪》载秦始皇二十七年,“是岁,赐爵一级”。因此,这两条户籍简中小上造的爵位只能是受赐而来。这虽然是秦代的事,但其道理可推之于汉。事实上,汉代也存在未成年人受爵的证据。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死,其寡有遗腹者,须遗腹产,乃以律为置爵、户后。(简376)此条律文表明,在男性户主死后,寡妇所怀有的遗腹子在出生后即有继承爵位和户主身份的权利。公乘孙辅年十八长七尺一寸黑色(334.41)葆鸾鸟宪众里上造颜收年十二长六尺黑色 皆六月丁巳出不从这两条简文看,孙辅十八岁已拥有第八级爵公乘,显然是未成年时已开始受爵;而颜收十二岁已拥有第二级爵上造,更是不言而喻。总之,汉代皇帝所发布的赐男子爵位、赐女子牛酒的诏令,其赏赐对象不仅仅是男户主和女户主,而是全国编户齐民中的所有男人和女人,包括未成年人。

二、“赐民爵”与“赐牛酒”的社会福利分析

汉代普赐民爵和普赐牛酒的行为,是面向社会大众的普惠性社会福利,有着重要的福利性内涵。这在中国历代王朝中是非常罕见的。(一)西汉和新莽时期“赐民爵”和“赐牛酒”的基本情况西汉时期,军功爵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影响,统治者和普通百姓对爵位的赐授均十分重视。原则上,女子不能拥有爵位,但由于女子在西汉社会生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统治者通常以“赐牛酒”的方式关照女子的利益。

表1  西汉和新莽时期“赐民爵”“赐牛酒”统计表

从表1可以看出,西汉和王莽的新朝施行普遍性的“赐民爵”共41次,其中,对全国男子普赐民爵40次,另有元帝初元二年专门对云阳地区的“赐民爵”1次;施行普遍性的“赐牛酒”共24次(包括王莽始建国元年的赐“羊酒”1次),其中,对全国女子普赐牛酒23次(包括元帝初元元年、初元五年和哀帝即位之年的对全国男女普赐牛酒3次),另有元帝初元二年专门对云阳地区的“赐牛酒”1次。西汉和新朝一共229年,对男子普赐民爵平均约5.6年一次,除了宣帝甘露三年是赐爵二级外,其余大多为每次赐爵一级,另有高祖二年、昭帝始元五年、昭帝元凤四年、成帝河平元年、哀帝即位之年、哀帝建平四年6次“赐民爵”所赐爵级不详;对女子普赐牛酒平均约10年一次。可见,政府对男子“赐民爵”的频率明显高于对女子“赐牛酒”的频率。从“赐民爵”和“赐牛酒”的原因看,主要有三类:一是发生喜庆之事,如皇帝即位、皇帝加元服、改元、平定七国之乱、匈奴来降、封禅泰山、修河成功、举贤良文学等;二是出现祥瑞之兆,如凤凰、甘露、神爵、五彩出现等;三是出现灾难之时,如发生地震、水旱灾害、盗贼并兴等。(二)东汉时期“赐民爵”和“赐牛酒”的基本情况东汉时期,军功爵日益轻滥,爵位的获得越来越容易,其稀缺性日益降低,其价值越来越小。随着女子社会地位的降低,东汉对女子“赐牛酒”的举动也大幅减少。

表2  东汉时期“赐民爵”“赐牛酒”统计表

从表2可以看出,东汉时期实行普遍性的“赐民爵”一共32次,其中,对全国男子普赐民爵30次,另有章帝元和二年、安帝延光三年对特定地区(即凤凰等祥瑞之物所经过地区)男子的赐爵2次。与西汉不同,东汉赐爵通常每次二级,明帝永平十五年甚至达到“赐天下男子爵人三级”,只有献帝建安二十年是赐爵一级,当为汉末的特殊情形。在和帝永元三年、安帝永初七年、安帝永宁元年、顺帝永建四年、顺帝永和四年、顺帝建康元年、质帝即位之年、质帝本初元年、灵帝建宁元年等九次赐爵中,虽然没有标明赐爵的级数,但从东汉时期赐爵的惯例来看,每次赐爵为二级的可能性较大。东汉享国195年,平均每6年赐爵一次,但每次赐爵平均约为二级,相当于平均每3年赐爵一级,比西汉和新莽时期平均每5.6年赐爵一级的力度要大得多。东汉对女子普赐牛酒,仅有章帝元和二年对河南地区的一次,全国性的一次也没有。这与西汉时期的24次“赐牛酒”相比,不可同日而语。与西汉一样,东汉“赐民爵”和“赐牛酒”的原因主要也是三类,即发生喜庆之事、出现祥瑞之兆或出现灾难之时。值得注意的是,因立皇后而赐爵的,西汉仅有平帝元始四年一次,而东汉则有明帝永平三年、章帝建初三年、和帝永元八年、顺帝阳嘉元年、献帝建安二十年等五次,说明东汉外戚势力在“赐民爵”决策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三)“赐民爵”和“赐牛酒”的福利性分析汉代男子被赐予爵位,得到的不仅仅是精神上的满足,更是实实在在的福利。首先,拥有爵位的男子,有权利占有更多的土地。商鞅变法废除了井田制,建立了土地私有制。但秦的土地私有制并不是可以无限制地占有土地,而是与军功爵位联系在一起的,无爵位者一般最多只能占有百亩土地,有爵位者则可以占有更多的土地。《商君书·境内》:“能得爵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除庶子一人。”到了汉代,土地的占有数量仍然与爵位的高低联系在一起。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关内侯九十五顷,大庶长九十顷,驷车庶长八十八顷,大上造八十六顷,少上造八十四顷,右更八十二顷,中更八十(简310)顷,左更七十八顷,右庶长七十六顷,左庶长七十四顷,五大夫廿五顷,公乘廿顷,公大夫九顷,官大夫七顷,大夫五顷,不(简311)更四顷,簪褭三顷,上造二顷,公士一顷半顷,公卒、士五(伍)、庶人各一顷,司寇、隐官各五十亩。不幸死者,令其后先(简312)择田,乃行其余。它子男欲为户,以为其□田予之。其已前为户而毋田宅,田宅不盈,得以盈。宅不比,不得。(简313)此条律文规定了不同爵位等级能够占有土地的数量。由于二十等爵制的最高等级——彻侯是有封国的,故此处没有规定其占有土地的数量。关内侯可以占有95顷,大庶长可以占有90顷,其下依次降低,到军功爵的最低一级公士可以占有1.5顷。没有爵位的公卒、士伍、庶人只能占有一顷土地。当然,律文所规定的各个等级占有土地的数量只是一种限额,即每个爵位等级占有的土地不能高于相应的限额。各个爵位等级获得土地的方式是多样的,可以通过继承或买卖获得土地,也可以通过国家赏赐或授予获得土地。虽然国家不保证各个爵位等级能足额占有土地,但爵位越高,占有土地的限额就越高,即所获得的占有土地的权益就越大。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又规定:宅之大方卅步。彻侯受百五宅,关内侯九十五宅,大庶长九十宅,驷车庶长八十八宅,大上造八十六宅,少上造八十四宅,右(简314)更八十二宅,中更八十宅,左更七十八宅,右庶长七十六宅,左庶长七十四宅,五大夫廿五宅,公乘廿宅,公大夫九宅,官大夫七宅,大夫(简315)五宅,不更四宅,簪褭三宅,上造二宅,公士一宅半宅,公卒、士五(伍)、庶人一宅,司寇、隐官半宅。欲为户者,许之。(简316)此条律文规定了不同爵位等级能够占有宅地的面积。彻侯可以占有105宅,关内侯可以占有95宅,大庶长可以占有90宅,依次降低,到最低一级公士可以占有1.5宅,而无爵位的公卒、士伍、庶人就只能占有一宅。与土地的占有一样,律文所规定的宅地占有面积也是一种限额,爵位越高,其能够占有的限额就越高,即所获得的占有宅地的权益就越大。其次,爵位可以减免罪罚,还可以买卖。秦对军功爵非常重视,拥有爵位者可以减免刑罚。《商君书·境内》:“爵自二级以上,有刑罪则贬爵。自一级以下,有刑罪则已。”此段话的意思是,爵位在第二级以上的人,在定罪之后,可以通过贬爵来减免其刑罚;爵位在一级以下的人,有刑罪就消除他的爵位。这种政策为汉代所继承。《汉书·惠帝纪》:“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当盗械,皆颂系。上造以上,及内外公孙、耳孙,有罪当刑,及当为城旦、舂者,皆耐为鬼薪、白粲。”所谓“颂系”,颜师古注引如淳曰:“颂者容也,言见宽容,但处曹吏舍,不入狴牢也。”此段话意思是,五大夫爵、六百石官吏以上,及服侍皇帝的侍从,犯罪应当戴刑具的,皆免除刑具,关在官吏办公的地方;上造爵以上,及王侯内外孙、曾孙犯罪应当处以肉刑,以及应当判处城旦、舂的,都减为鬼薪、白粲。《汉书·食货志》载晁错语:“夫得高爵与免罪,人之所甚欲也。使天下人入粟于边,以受爵免罪,不过三岁,塞下之粟必多矣。”从晁错的话来看,要想减免罪行,必须先获得爵位,这说明以爵位减免罪罚是爵位固有的特性之一。汉代爵位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卖与他人。汉惠帝六年十月,“令民得卖爵”。汉文帝后元六年,“天下旱,蝗。帝加惠:令诸侯毋入贡,弛山泽,减诸服御狗马,损郎吏员,发仓庾以振贫民,民得卖爵”。《汉书·食货志》载贾谊语:“汉之为汉几四十年矣,公私之积犹可哀痛。失时不雨,民且狼顾;岁恶不入,请卖爵、子。”《汉书·严助传》:“间者,数年岁比不登,民待卖爵赘子以接衣食,赖陛下德泽振救之,得毋转死沟壑。”从这些记载来看,卖爵须在发生大的灾害时,在最高统治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实施。最后,爵位达到第四级爵“不更”可以免除更役。汉代的徭役分为更役(劳役)和兵役。《汉书·食货志》:“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汉兴,循而未改。”也就是说,更役的服役时间是每年一个月,兵役是在法定的时间内服役两年。《汉书·百官公卿表》:“爵:一级公士,二上造,三簪褭,四不更……”颜师古注“不更”曰:“言不豫更卒之事也。”司马彪《续汉书·百官志》注引刘劭《爵志》曰:“自一爵以上至不更四等,皆士也。大夫以上至五大夫五等,比大夫也……四爵曰不更。不更者,为车右,不复与凡更卒同也。”可见,获得了第四级爵不更,就可以不服更卒之役了。在汉代,女子原则上不能占爵,但也有例外。《史记·孝文本纪》载陈平、周勃等谓代王刘恒曰:“子弘等皆非孝惠帝子,不当奉宗庙。臣谨请阴安侯列侯顷王后与琅邪王、宗室、大臣、列侯、吏二千石议曰:‘大王高帝长子,宜为高帝嗣。’”对于“阴安侯”,《史记集解》注引苏林曰:“高帝兄伯妻羹颉侯信母,丘嫂也。”萧何死后,吕后曾封萧何夫人同为酂侯。吕太后四年,封其妹呂嬃为临光侯。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置后律》:“□□□□为县官有为也,以其故死若伤二旬中死,皆为死事者,令子男袭其爵。毋爵者,其后为公士。毋子男以女,毋女(简369)以父,毋父以母,毋母以男同产,毋男同产以女同产,毋女同产以妻。(简370)”死事,即死于国事,指因公事而死。此条律文规定,对于因公而死的人,让儿子继承其爵位,如果没有儿子,就让其女儿继承,没有女儿,让其父亲继承,没有父亲,让其母亲继承,没有母亲,让其兄弟继承,没有兄弟,让其姐妹继承,没有姐妹,就让其妻子继承。因公而死者爵位的女性继承人,包括女儿、母亲、姐妹、妻子。女性占爵者,除了西汉初被封侯的几个外,通常是因公而死者的女性家属,其目的是对因公而死者的家属进行抚恤。这是一种特殊情况。绝大多数的女性是不能拥有爵位的。因此,汉代女性普惠性的社会福利就是“赐牛酒”。对女子的“赐牛酒”一般是以百户为单位,数量为“牛一头、酒十石”。在正常年景,汉代牛价大约为每头1800—4800钱,酒一石约140—400钱。那么,“牛一头、酒十石”的价值就大约在3200—8800钱之间,分为100份,则每份约为32—88钱。也就是说,汉代对女子的“赐牛酒”,每次每户获得的牛、酒价值约为32—88钱。

三、汉代普惠性社会福利的特征

汉代普惠性的社会福利是中国古代历史上较为特殊的情况,它在形式上与现代普惠性社会福利有相似之处,但又不同于现代社会的普惠性社会福利,而是有其自身的特征。(一)统治者敬天顺民意识的体现汉代普惠性社会福利是汉代统治者天人感应思想的体现。天人感应思想在夏商时期产生,到春秋战国时期已非常流行。《尚书·洪范》:“休征:曰肃,时雨若;曰乂,时旸若;曰晢,时燠若;曰谋,时寒若;曰圣,时风若。”意思是当君王的行为能做到“肃”“乂”“晢”“谋”“圣”时,国家就会政通人和,肯定会有明媚晴朗、风调雨顺的气象征兆。《管子·五辅》:“天时不祥,则有水旱;地道不宜,则有饥馑;人道不顺,则有祸乱。此三者来也,政召之。”《中庸》:“国家将兴,必有祯祥;国家将亡,必有妖孽。”《墨子·尚同中》:“既尚同乎天子,而未上同乎天者,则天灾将犹未止也。故当若天降寒热不节,雪霜雨露不时,五谷不熟,六畜不遂,疾灾戾疫,飘风苦雨,荐臻而至者,此天之降罚也。”这种天人感应思想的核心是存在一个有意志、人格化的全能神,能感知和左右世间的一切,根据人们行为的好坏进行奖惩,根据君主统治的好坏降下灾异或祥瑞。君王要想长治久安,就要顺从上天。《诗经·大雅·文王》:“殷之未丧师,克配上帝。”《诗经·大雅·皇矣》:“不识不知,顺帝之则。”《诗经·大雅·大明》:“昭事上帝,聿怀多福。”而顺从上天的关键是修德行、行善政。《尚书·蔡仲之命》:“皇天无亲,惟德是辅。”《文子·道德》:“有道之君,天举之,地勉之,鬼神辅。”《荀子·天论》:“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应之以治则吉,应之以乱则凶。”《墨子·天志》:“天子为善,天能赏之;天子为暴,天能罚之。”而所谓修德行、行善政,其实质就是顺应民心。《尚书·皋陶谟》:“天聪明,自我民聪明;天明畏,自我民明威。”《尚书·泰誓上》:“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尚书·泰誓中》:“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左传·桓公六年》:“夫民,神之主也,是以圣王先成民而后致力于神。”董仲舒进一步发挥了天人感应的思想。他强调君主是否顺民意、行善政,与灾异或祥瑞息息相关,“世治而民和,志平而气正,则天地之化精,而万物之美起。世乱而民乖,志僻而气逆,则天地之化伤,气生灾害起”。天人感应思想要求统治者施行善政,顾及民意,否则便会遭到上天的惩罚,危及统治。残暴的强秦在短短十几年间由统一走向覆灭,似乎也验证了这一理论。这对汉代统治者的心理产生了很大的震慑作用。体恤百姓,惠及万民,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汉代统治者治国的共识。因此,天人感应思想所要求的敬天顺民是汉代统治者施行普惠性社会福利的内在动力。(二)非制度化特征先秦时期,君主都有强烈的天命思想。《尚书·西伯戡黎》载,周文王打败了殷的属国黎国后,祖伊恐慌,跑来劝谏纣王,纣王却说:“我生不有命在天?”意思是君主的命运是上天安排的。西周统治者认为,“皇天既付中国民,越厥疆土,于先王肆,王惟德用和怿,先后迷民,用怿先王受命”。《尚书·泰誓上》:“天佑下民,作之君,作之师。”《左传·文公十三年》:“天生民而树之君。”这都是说君主承天之命,以管理万民。战国时期,群雄逐鹿,下一个统一的王朝究竟是谁,成为世人关注的问题。邹衍创立了“五德终始说”,用来解释朝代更迭现象。“五德终始说”认为,上天以符应昭示选定的人间帝王,通过土德、木德、金德、火德、水德五行相胜的规律反映出来,黄帝时为土德,大禹时为木德,商汤时为金德,周文王时为火德,接下来取代火德的将是水德,尚“黑”色。秦始皇接受了五德终始说,认为秦为水德,并以水德定制。西汉建立后,统治阶层对汉为水德或土德的问题多有争论,直到汉武帝太初元年,正式宣布改制,确立汉代的土德制度。在这种天命观的影响下,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均认为,君王是天下的主人,代天统理万民。《汉书·谷永传》:“天生蒸民,不能相治,为立王者以统理之。”《汉书·鲍宣传》:“天下乃皇天之天下也,陛下上为皇天子,下为黎庶父母,为天牧养元元。”统治者以利益和财富的支配者自居,因此他们认为,“赐民爵”和“赐牛酒”是对民众的“恩惠”,而不是义务。《汉书·高帝纪》载汉高帝二年二月,“令民除秦社稷,立汉社稷,施恩德,赐民爵”。在这种情况下,“赐民爵”和“赐牛酒”主要由统治者的个人意志决定,决策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尚没有形成制度化的社会福利政策。从文献材料来看,在两汉四百多年时间里,普赐民爵和牛酒共计76次,其中涉及灾害、灾异的是13次,占总数的17%,其余绝大部分与喜庆之事、祥瑞之兆有关。可见,“赐民爵”和“赐牛酒”主要是在统治者心情愉悦的情况下实施的,一方面是为了展示善政、笼络民心,另一方面也可以说是为了宣泄喜悦情绪、营造普天同庆的氛围。两汉这76次“赐民爵”和“赐牛酒”,分布是相当不均衡的。“赐民爵”和“赐牛酒”次数最多的是宣帝时期,有11次;其次是元帝时期,有8次;再次是景帝和明帝时期,各有6次;章帝、安帝、顺帝时期各有5次;和帝时期有4次;惠帝、武帝、光武帝时期,各有3次;昭帝、成帝、哀帝、平帝、质帝时期,各有2次;高祖、高后、文帝、王莽、桓帝、灵帝、献帝时期,各有1次。“赐民爵”和“赐牛酒”次数的差异,一方面与具体的政治经济状况有关,另一方面也与统治阶层的态度有关。(三)福利的性别差异较大在通常情况下,普赐民爵的对象是男子,普赐牛酒的对象是女子,显示了汉代普惠性社会福利的性别差异。由于女子原则上不能占爵,故只能以“赐牛酒”进行补偿。从性质上看,男子的普惠性社会福利是权利性的,女子的普惠性社会福利是物质性的。从“赐民爵”与“赐牛酒”的数量上看,汉代对男子普遍性的“赐民爵”达73次,对女子普遍性的“赐牛酒”有25次(包括对男女同时“赐牛酒”的3次)。对女子“赐牛酒”的次数只有“赐民爵”次数的约34%。显然,不管是性质上还是数量上,女子的普惠性社会福利都远低于男子。从两汉时期对女子“赐牛酒”的情况来看,西汉和新莽时期对女子普赐牛酒共24次,其中包括对男女同时“赐牛酒”的3次和元帝初元二年专门对云阳地区女子的“赐牛酒”;而东汉时期对女子的普赐牛酒,仅有章帝元和二年对河南地区这一次,全国性的一次也没有。与此同时,东汉对贞妇群体社会福利的投入不断增多,以诱导妇女遵守礼教之法。西汉时期褒奖贞妇的只有宣帝神爵四年,赐颍川郡“贞妇顺女帛”;而东汉时期对贞妇全国性的“赐帛”或“赐谷”有五次,分别为安帝元初元年、安帝元初六年、安帝延光元年、顺帝永建元年、桓帝建和元年。这说明随着儒家思想意识形态影响的深化,女子对男性的依附性在加强,女性的社会地位到东汉时已明显下降。(四)等级性特征汉代普惠性社会福利具有明显的等级性特征。首先,从上文所引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之“受田”与“受宅”律文可以看出,爵位越高,其占有土地和宅地数量的限额越大,表现出明显的等级性特征。其次,正如上文已经论述的,爵位在第四级爵不更以上的可以免除更役(劳役),而爵位在不更之下的,仍须每年服一个月的更役。再次,爵位越高,服兵役的役龄期越短。秦汉时期健康的成年男子达到一定年龄后,要“傅籍”服兵役。从“傅籍”到“免老”的时间就是兵役的役龄期。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傅律》:“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子及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廿二岁,卿以上子及小爵大夫以上年廿四岁,皆傅之。公士(简364)、公卒及士五(伍)、司寇、隐官子,皆为士五(伍)。(简365)”小爵,即有爵位的未成年人。此条律文规定,有大夫至五大夫爵位者的儿子,及有上造至不更爵位的未成年人,年龄到二十二岁“傅籍”;爵位在卿以上者的儿子,及爵位在大夫以上的未成年人,年龄到二十四岁“傅籍”;公士、公卒、士伍、司寇、隐官的儿子“傅籍”年龄,与士伍相同。《汉旧仪》曰:“无爵为士伍。”《汉书·景帝纪》载,景帝二年冬十二月,“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在此之前,汉初无爵男子的“傅籍”年龄与秦相同,都是十七岁“傅籍”。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二年”为吕后二年,此律令的实施时间正好在汉景帝之前。因此,有上造至不更爵位的未成年人,其“傅籍”的年龄比公士与无爵者晚了5年,而爵位在大夫以上的未成年人,其“傅籍”年龄比公士与无爵者晚了7年。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傅律》:“大夫以上年五十八,不更六十二,簪褭六十三,上造六十四,公士六十五,公卒以下六十六,皆以为免老。(简356)”可见,爵位越高,其免除兵役的时间越早。因此,在两汉时期,爵位越高,其“傅籍”的时间越晚,“免老”的时间越早,即服兵役的役龄期越短。最后,汉代女子原则上是不占爵的,似乎不存在等级的差异,但其实不然,女子的等级地位一般与其家庭密切相关,即与其丈夫或儿子的爵位等级有关。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具律》载:“上造、上造妻以上,及内公孙、外公孙、内公耳玄孙有罪,其当刑及当为城旦舂者,耐以为鬼薪白粲。(简82)”即上造的妻子应当处以肉刑及城旦、舂的,可以降低处罚,耐为鬼薪、白粲,这显然与其丈夫上造的爵位有关。但由于相关史料的缺乏,这种等级性的差异是否也存在于对女子普赐牛酒的分配之中,则尚未可知。


往期推荐

《社会科学》往期目录


《社会科学》往期摘要


田志光 | 南宋三省改革与宰相职权演变


王京滨 姜 璐│近代民族工业企业的规模扩张与信用风险 ——以大生企业系统为例


刘诗古|货币、公粮与工商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财政经济的困难与重建


郝长墀|存在、伦理、爱:现象学神学的基本问题研究


喻 玲 兰江华|算法个性化定价的反垄断法规制:基于消费者细分的视角


郑文睿|“互联网+”时代劳动关系变革的法理分析和立法回应——互联网平台用工关系定性释疑


胡 键|大国成长的困惑:“修昔底德陷阱”还是“杜牧陷阱”?


桑玉成 周光俊|组织、议题与方法:改革开放以来上海政治学研究的兴起及其影响



《社会科学》杂志唯一官方微信平台

理论创新  学术争鸣

战略视野  现实思考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