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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德军│招置•番戍•廪给:宋代西北义勇制度考释

朱德军 社会科学杂志 2024-02-01

摘要 

     义勇作为宋朝西北乡兵的一种,是国家出于防御的需要,为解决正兵不足的难题而设置。义勇招置采取依户强征,或从强壮、保毅中拣刺,基本上实行“三丁刺一”的原则。起初义勇只“刺手背”,后“止于右臂上刺字”。“番上”或出于“阅教”,更多则为满足“防秋”“防春”之需,开始戍于本州、本府之境,后来被征戍边,番戍的兵力有颇多变化。义勇的“廪给”很不稳定,虽上番“给奉廪”,但所获“口食”很少,而“酱菜钱”与“招刺钱”又供给不常,且数额极少,但政府通过税收、力役的“优待”以为补偿。义勇番戍兵力的变化与廪给标准的调整,体现宋代国家戍防与供给体制的灵活与张力。

朱德军,安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博导


本文刊载于《社会科学》2021年第10期


义勇作为宋朝西北地区乡兵的一种,是国家基于边境防御的需要,为解决正兵不足的难题而设置的。关于宋代乡兵的研究,学界已取得较为丰硕的成果。但对于宋代义勇问题,目前仅见《“义勇”含义的源流及其嬗变》《北宋的强壮和义勇》两文有所涉及。前者以宏观维度探讨“义勇”语义的千年变迁,仅有几百字稍涉宋代义勇;后者则以宋代陕西、河东、河北三路的强壮、义勇为题,考察其兴废沿革与管理体制。已有的研究或因视野宏阔而所涉宋代西北义勇内容甚少,或将强壮、义勇杂糅于广阔的地理空间泛泛而论,依然有诸多方面未曾涉猎,给后来的研究留下了广阔的空间。义勇与弓箭手、保毅、强壮、强人、弓手、蕃兵、勇敢等作为宋代西北乡兵众多名号之一,其招置的情况比较复杂:或籍,或点,或征,或募;或涅手,或黥面,或刺臂。此外,其番戍与供给也有颇多差异,故需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至于宋代军队如何招徕人从军以及招置什么样的人从军,他们怎样履行“番戍”之责以及兵力与廪给状况如何,这些问题对研究宋代的军事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在探讨宋代西北防御体制时,不应忽视对上述问题的关注。


一、义勇的招置


义勇作为宋代西北乡兵的一种,史籍的记载初见于宝元、康定之际的河东与河北路。康定元年(1040)四月,宋廷始“籍陕西强壮军”;二年,以“强壮太多而不精”,乃诏“刺手背为义勇军”。庆历二年,在强壮中裁汰老弱,选其精锐,“悉拣以为义勇”;而当时两河的强壮有时亦“别名义勇”。至于西北义勇何时出现?据《武经总要》记载:府州置麟府路军马司,“自戍兵置州兵外,又领大路蕃汉义勇军三千九百人”。据学者考证,该书成书于庆历六年至八年之间,据此推知府州义勇应在此之前设置。
庆历二年,因西夏“钞边”,义勇选两河强壮“并抄民丁涅手背为之”。皇祐五年(1053),泾原都总管程戡奏称陕西保毅,“近岁止给役州县”,以武技生疏,又“久废农业”,故诏遣之。治平初,秦州“诏置保毅田承名额者,悉拣刺以为义勇”。 
治平元年(1064),西夏图谋入寇,韩琦以陕西“封域辽阔”,为备边之需,恳请“如河东、河北之制,籍乡民为义勇”。他认为义勇“勇悍纯实”,提请“于陕西诸州亦点义勇,止涅手背”。天子纳其言,乃“遣籍陕西义勇”。《石林燕语》亦载陕西提刑陈述古言:“准宝元、康定故事,复籍三丁之一为义勇”,即“刺陕西民为义勇”。知谏院司马光不以为然,他在《义勇第一札子》中述及因“谅祚寇边”,欲广籍民兵,“以备缓急”。后以不堪大用,旋即废置。
关于此年义勇的招置,典籍多有记述,诸史因关注点不同而稍有差异,不过我们通过解读多样化的材料,可以更清晰地了解其招置的细节。是年十一月,宋廷命屯田郎中徐亿等赴边,“刺陕西诸州军百姓为义勇”。此前韩琦奏:“今若于陕西诸州亦点义勇,止刺手背,知不复刺面,可无惊骇”。诏从之。
至于如何在民丁中招刺,司马光称当时陕西“于本路人户三丁之内刺一丁充义勇”。当时关中危殆,“国家乏少正兵,遂籍陕西之民”,但“更不刺为军”。鉴于是在“三丁之内已有一丁充保捷”的情况下招刺,由此造成“比屋雕残”。 
苏辙在《龙川别志》中载韩琦建议在“陕西刺义勇,凡三丁刺一人”。当时虽“人情惊挠”,而兵不可用,徒费官帑,然“无人敢言其非者”。司马光直言“陕西乡兵初刺手背,后皆刺面充正兵”的过往,对“永不充军戍边”深表怀疑。
《宋史•兵五》复载是年,诏陕西“籍义勇”,“凡主户三丁选一,六丁选二,九丁选三,年二十至三十材勇者充,止涅手背”。又诏秦州等地,“有税户弓箭手、砦户及四路正充保毅者,家六丁刺一,九丁刺二;有买保毅田承名额者,三丁刺一,六丁刺二,九丁刺三,悉以为义勇”。《宋史•英宗纪》载是年十一月,“科陕西户三丁之一,刺以为义勇军”。 
比勘上述几则史料,均载此年西夏图谋寇边,韩琦在陕首设义勇以为捍御之方。司马光认为“陕西保毅即两河义勇”,两者并无不同,若再征则属“不应已籍而再籍”,并指出“兵虽可练,而民不可重扰”。若诚如是,则“贼寇未来,而先自困弊”,故此举“有害无益”,纯属“循覆车之辙”。
熙宁三年(1070)七月,王安石奏:“今义勇点刺累年,虽训肄以时,而未施于征防。”九月,秦凤路奏:“乞令保毅军已于丁数内拣刺充义勇者,与免承认保毅。”从之。
五年七月,神宗称:“今以三丁为义勇,两丁为强壮,三丁远戍,两丁本州县巡检上番。”王安石奏:“义勇须三丁以上,请如府界,两丁以上尽籍之。三丁即出戍,诱以厚利;而两丁即止令于巡检上番,如府界法。” 
八年四月,宋廷鉴于义勇“或拨入保甲,或放而归农”,导致其有名无实。七月,“诏应义勇家人投军后”,因户内丁少,而提议蠲免。九年九月,宋廷“诏永兴、秦凤等路义勇,以主户三丁以上充,不拘户等”。 
元祐元年(1086)四月, 提举河东路保甲司言:“今欲乞应坊郭、草市、镇市义勇及旧系义勇之家, 改排充保甲见教阅者, 每户只差一丁。” 
靖康元年(1126)五月,两河宣抚司奏河北正兵绝少,“又陕西游手惰民愿充军者亦众,只缘招刺阙乏例物,是致军额常阙”。若提高犒设标准,“召募人作义勇,止于右臂上刺字,依禁军例物支衣粮料钱”。从之。
考诸上文,宋代义勇的招置始于宝元、康定之际的河东与河北,西北的陕西路则出现于庆历之际,在正兵不足的情况下,国家为了“守御之备”,依户而籍,或以强征的方式,直接“抄民丁”,或籍“乡民”“义勇家人”为义勇,或刺“百姓”“惰民”充任;或间接从强壮、保毅等乡兵中“拣刺”,亦有从“游手惰民”召募而至者。自治平元年,它在西北盛极一时,熙丰以保甲法兴而有所衰弱,直到两宋之际依然在西北拥有重要的影响,时人认为义勇几与大唐府兵无异。
义勇的招置,根据此前乡兵的惯例,依户按“丁”招刺,基本实行“三丁刺一”的原则。若为主户,即使购地于保毅,亦“三丁刺一,六丁刺二,九丁刺三”;而承担税负的弓箭手、保毅也需“六丁刺一,九丁刺二”。义勇有蕃汉之别,因“点刺累年”,后来规定“须三丁以上充”,“两丁以上尽籍之”,不再受“户等”的限制。原则上“三丁即出戍,而两丁即止令于巡检上番”,唯“义勇及旧系义勇之家”而改充保教阅者,“每户只差一丁”,其实颇多变通。招置多“以户为单位,以丁口为标准的征调”,也有非常时期的招募。先是“止涅手背”或“刺手背”为之,北宋末“止刺于右臂”,而无需“刺面”,也不脱离生产,或于本地巡检,或远戍于沿边。


二、义勇的番戍


义勇作为宋代非正规化的地方民兵,无需常年服役,只在“番上”时才临时获得“兵”的身份。鉴于宋代在西北防御的主要对象是党项人的骑兵,秋高马肥与春季牧草返青之前正是其寇边掠境的高峰期,因此义勇被征集到西北边境进行季节性“防秋”与“防春”。其番戍包括“番上”、戍边两项内容,下面就此略作探讨。
(一)“番上”
“番上”,即军人轮番参与阅校、训练与服役之谓也;有时亦称“上番”,或简称“番”。如庆历二年,两河义勇“各营于其州,岁分两番训练”。不过史籍明确记载陕西义勇的“番上”则在治平元年,当时“诏陕西除商、虢二州,余悉籍义勇……岁以十月番上,阅教一月而罢”。
皇祐四年(1052),知监院包拯提出“移戍兵”,而“训练曩所置义勇”,令其“秋、冬三月番休,按阅补以粮食,岁费不过屯兵一月”。 
熙宁三年,知渭州蔡挺奏:“又分义勇为伍番,番三千人,参正兵防秋与春,以八月、正月集,四十五日而罢”。七月,泾原等四州义勇,蔡挺“始令遇上番依诸军结阵队”。诏其“措置远近番之法”,随即“条上以四州义勇分五番,番三千人,防秋以八月十五日上,十月罢;防春以正月十五日上,三月罢,周而复始。诏从之,行之诸路”。 
同年十月,陕西路宣抚使韩绛言:“今将义勇分为七路……逐年将一州之数分为四番,缘边四路十四州,每年秋冬合用一番屯戍”,近里三路,“即令依此立定番次,未得逐年差发,遇本处阙少正兵,即得勾抽或那往次边守戍”。从之。
八年三月,枢密副使吴充主张以民兵代正兵,除夏季之外,“岁为三番……以今民数计之,七年有余,一当上番”。 
考诸上述史实,宋代西北义勇的“番上”,或因“阅教”而为之,更多为边境的“防秋”“防春”而“上番”者。前者一般在十月,而后者“防秋”多在秋冬之际的八月、十月(亦有十二月者);“防春”则在次年的正月、三月,如此行于诸路,周而复始。每年的“番上”,若属“阅教”或训练,只需一番或两番;因“防秋”“防春”而“番上”者,则有五番、四番、三番之别。鉴于党项寇边掠境的季节性与宋夏关系的紧密关联性,宋朝西北防御必随之调整,使得每年“番上”的频度与长短不一。每番多为四十五天,亦有六十天的记录,它迥异于禁军“听三年以代”的长期“移屯”。它以时间短、频度快,适应义勇非职业化的特点。
(二)戍边与兵力
首先,关于宋代义勇的戍边。最初河北义勇“各营于其州”,并未远戍。元昊叛宋后,因关中缺乏正兵,宋廷“籍其民以充义勇”,并“差于沿边戍守”。 
治平元年,西夏欲谋入寇,韩琦乞如两河之制,“籍乡民为义勇以助兵势”。司马光在札子中称“欲广籍民兵,以备缓急,使之捍御也”。提及当时陕西称刺义勇时,许诺“永不充军戍边”,然“皆刺面充正兵”;随后“运粮戍边,率以为常”。
熙宁三年七月,蔡挺奏请义勇五番教阅,提出泾、原等四州义勇“旧止戍守”,至此在上番时“依诸军结队,分隶诸将”。虽言“未施于征防”,但可“俾之番戍”。一再奏请“义勇可备征防”,终获神宗首肯,“后遂与禁旅相参战守”。同年九月,王安石又奏请“义勇须三丁以上,请如府界”。十月,如前所述,韩绛提出近里三路,若遇本处“阙少正兵,即得勾抽或那往次边守戍”之议。
上述材料表明:义勇原本只是一种“以助兵势”,或“旧止戍守”的民兵,宋廷也有“永不充军戍边”,而“未施于征防”的诏敕。随着宋夏对峙的长期化,逐渐“俾之番戍”,让其“以备缓急,使之捍御”。此前其多戍于“府界”,或“各营于其州”,或“巡检”于近里,后来被征“遣戍边州”,“与禁旅相参战守”。是故,义勇或“巡检”于近里,或戍于本州、本府,亦有被征“沿边戍守”者。
其次,关于宋代西北义勇的兵力状况。由于相关史籍记载非常稀缺,仅能从有限的资料中管窥一二,如庆历之际,张载上范仲淹《边议》曰:
窃计关内守余之兵,无虑十万,四帅之城,各余万人为备,间其多少之羌,此其大略也。则举中大数,有移使之卒常不减六七万人,义勇既练,则六七万人从而省去,亦攻守为有余矣。
皇祐四年,知监院包拯上奏“请戍兵移屯内地”,而议者“复谓戍兵不可剧损, 则训练曩所置义勇十八万”,需教其“番休按阅,补以糇粮”。 
治平元年,君臣论边事,韩琦称“今之义勇,河北几十五万,河东几八万……请于陕西诸州亦点义勇”。英宗应允,“乃遣籍陕西义勇,得十三万八千四百六十五人”。《韩魏公集》亦载英宗接受其议,责令朝臣三人赴陕,除商、虢二州不刺外,“余皆籍之为义勇,得一十四万人”。两书所载稍异,但数额基本吻合。
四年八月,陈襄使辽返京,廷奏称:“今延安本路七州四军义勇之籍,无虑四万六千余人,可以当马步戍兵之数。”然官吏因循,失于训练,故而有名无实。
熙宁三年七月,蔡挺奏泾、渭等四州的“义勇万五千人”;同书《乡兵二》亦载四州“义勇万五千人”。可知此年四州义勇“万五千人”的记载可信。
八年四月,宋廷鉴于当时陕西“义勇旧人十去其七,或拨入保甲,或放而归农”,以致它徒具虚名。七月,宋廷“诏应义勇家人投军后”,因余丁概寡,故提议蠲免。九年,“永兴军等路义勇八万七千九百七十八人,秦凤等路三万九千九百八十人”。
元丰四年(1081)正月,判兵部蒲宗孟以陕西等五路“义勇、保甲教习之法,事体略同,给钱粮亦不相远……欲乞五路义勇并排为保甲”。上批:“五路义勇宜悉改为保甲。”八年,神宗崩,司马光秉政,诏府界、三路保甲“并罢团教, 仍依义勇旧法”。这表明陕西等路的义勇一度因并入保甲而消亡,四年后,复置。
由上可知,自庆历时宋代西北始有义勇之设,张载的《边议》从缓解财政困境出发,吁请范仲淹以“六七万人”义勇取代正式的禁军。此议是否被采纳,史籍未载,不过随后诸史类似的呼声不绝,或许当时的义勇之额虽不及此,然皇祐四年三路义勇十八万,但每州拥兵不到五千人应无问题。治平元年,陕西招义勇十三万八千多,这或是边境十四州的军额,则每州拥兵近万。四年,延安等七州义勇“无虑四万六千余人”,即每州不足七千人。熙宁三年,四州义勇仅“万五千人”,数额滑到每州不足四千人。八年,义勇被“拨入保甲”,或复员返乡,故“旧人十去其七”,则是在此前基础上仅保留十分之三,即每州仅义勇一千多人,九年再跃升为约十二万八千人,每州约九千人。元丰四年,义勇“悉改为保甲”而消亡,八年恢复。至元祐、靖康年间,诸史间有所载。在南宋绍兴八年,川陕近十州仍有“义勇六万人”。
从中不难发现,就宋代西北义勇的军力发展而言,其变化轨迹呈波浪状曲线。庆历初每州不足五千,皇祐年间大致与此相若;到治平元年发展到顶点时每州近万人,随后又回落为七千人。熙宁三年,则下降为四千人;八年为一千余人;九年为九千人。元丰四年并入保甲一度消亡,八年恢复,北宋末再获增长,到南宋前期兵额增加。除了曾短暂地消亡外,西北诸州义勇的兵力基本维持在一千余至万人之间。若按边境14州,每州数额相同推算,可知陕西路义勇的总体规模在个别年份的六七万、十三万八千、九万二千、五六万、一万五、四千五百、十二万八千余,到六万之间波动。


三、义勇的廪给


军队的廪给,作为维持军力不可忽缺的一环,在军事史的研究中具有突出的地位。宋代诸军的供给问题,学界对此多有涉及,然对义勇的廪给并无相关论述。鉴于宋代文献对义勇的记载非常有限,而它产生的时间又相对较晚,或许通过探讨同属西北乡兵的保毅可以获得必要的参照,何况它们又颇为相似呢?
关于廪给,咸平初秦州给保毅的标准是“上番人月给米六斗”。仲冬时,还赐给军将紫绫绵袍或皂绫袍。五年,“点陕西沿边丁壮充保毅,给资粮”。“治平初,诏置保毅田承名额者,悉拣刺以为义勇。”即陕西保毅作为义勇的重要来源之一,从“田承名额者”中拣刺,通常在“上番”时,规定“人月给米六斗”,并根据军将的级别在仲冬时节享有不等的衣赐。
庆历二年的义勇,选两河强壮“并抄民丁涅手背为之。户三等以上置弩一,当税钱二千;三等以下官给。各营于其州,上番给奉廪”。两河规定籍三等以上富户为义勇,虽享有减免“税钱二千”的优待,但须“置弩一”;三等以下则由官方配置,即在“上番”时不论户等,一律“给奉廪”。至于其标准如何,可惜这里未作记载。
皇祐四年,知监院包拯提议“请戍兵移屯内地,以省大费”。因兵不可骤减,其“训练曩所置义勇”,若“三月番休按阅,补以糇粮,岁费不过屯兵一月用”。也就是说,此时政府给义勇的“口食”开销仅及禁军标准的三分之一。
治平元年,宋廷“刺陕西诸州军百姓为义勇”。不久又诏秦州等地,“有买保毅田承名额者”,“悉以为义勇”。是年,规定秦、陇等十二州义勇,“遇召集防守,日给米二升,月给酱菜钱三百”。在他们“遇召集防守”时,官方“日给米二升”,即等同保毅的“月给米六斗”,不过还有“月给酱菜钱三百”,似乎廪给的标准略有提高。《宋史•英宗纪》则称当时陕西以三丁之一为义勇时,人“各赐钱二千”,这类似于宋代募兵的“招刺钱”。
三年十月, 枢密院称“陕西新刺义勇内秦、陇等一十二州”,“如遇缓急勾抽防托时, 乞依环庆州保毅例,日支口食米二升, 各酱菜钱三十文,人员下马亦支草粮, 放散日住。从之”。陕西义勇在执行任务时,依照保毅的标准,除“日支口食米二升”外,还增加“各酱菜钱三十文”。
四年八月,陈襄在札子中称“今延安本路七州四军义勇”有名无实,提议“重行检点”,“舍其征役,而授以骑耕,每于农隙之时,给与口食”。七州义勇,本系承担“征役”的乡兵,“农隙之时”,或以“阅试”而供给口食。
熙宁三年,泾原路经略使蔡挺建议将四州义勇由“旧止戍守”,改为“上番依诸军结阵队”。拣选之后,“给官马,月廪、时帛、郊赏与正兵同”;接着神宗复问其“措置久远分番之法”。他随即条上“上番”之议,请求将义勇分为五番,“比之募土兵,岁减粮八万石、料钱六千余缗、春冬衣万五千匹、绵三万七千两。诏从之。行之诸路”。《宋史•蔡挺传》则载此人分番义勇“参正兵防秋与春”,“岁省粟帛、钱纩十三万有奇”。 
根据上文《宋史》《续长编》的相关记载,我们发现蔡挺起初希望通过拣选义勇,调整其职能,由官方配给马匹,无需个人提供行装。由于义勇与正兵共担战守之责,其廪给不再仅限于“上番”,而是包含常态化的“月廪、时帛、郊赏”,并取得与正兵同等的待遇,后以过费国帑而作罢,拟每年五次“上番”,比募“土兵”(即正兵)大为节省,可“岁减粮八万石、料钱六千余缗、春冬衣万五千匹、绵三万七千两”,相当于“岁省粟帛、钱纩十三万有奇”。
鉴于上文虽未明确记载国家廪给义勇的具体数额,但可根据它与“正兵”的差额以及“正兵”标准进行合理地推定。若按神宗朝御史中丞吕公著的说法:“诚以今之禁兵,率以中等校之,每人岁用钱粮衣赐计直五十缗,千人则岁费五万缗。”那么,三千人的“中禁兵”,就应是十五万缗。三千义勇相较于同等规模的中禁军“岁省粟帛、钱纩十三万有奇”,这意味着这些义勇每年花费不到二万缗,廪给人均月上番不到1.3缗,而中禁军则为月4.2缗,即政府廪给义勇不及中等禁军的三分之一,供给标准略有下降,符合韩琦所言义勇“数虽多而赡至薄”的说法。
同年十一月,判延州郭逵奏:“陕西起发义勇赴缘边战守,今后并令自赍一月糗粮,折本户税赋。若不能自备,则就所发州军预请口食一月。”从之。九年十月,宋廷又诏“五路义勇保甲上番条约内, 日支口食宜增为三升”,表明熙宁三年底,宋廷通过调整廪给,以“折本户税赋”的方式,让其“自赍一月糗粮”。若难以“自备”,可“请口食一月”。义勇“上番”的廪给低于最初“日给米二升”的规定,或以其为“民兵”,“非有廪给,唯是给之土田,或只将见今有地人户稍宽其租税,省其力役”。至熙宁九年,“日支口食宜增为三升”的标准。
元丰元年二月,诏:“义勇、保甲上番所省诸军请给,唯粮米听留本色外,余并封存。”四年五月,王安石称义勇等“上番供役”,因“既有廪给,则无贫富皆可以入卫、出戍”,即义勇的廪给虽予以保留,但“请给”的标准降低,除粮米“本色”外,其他一切暂停。
元祐二年六月,枢密院宣称义勇“今既已罢团教”,而其“所支赏物又已等第裁减”,诏:“三路保甲司冬教赏物,据本路旧义勇保甲各支冬教钱粮,各依减定数,令转运司每年分四季拨与保甲司充赏。” 
绍圣三年(1096年)二月,枢密院称陕西等三路保甲,自“元祐以来冬教,文具而已,又无激劝之赏,大抵保甲及义勇法皆驰坏”。也就是说,元祐以降,义勇因“罢团教”而“赏物”第减,到绍圣后“冬教”徒有其名,遂使得义勇之法弛坏。
靖康元年五月,金军南下,两河路宣抚司奏:河北“所管正兵绝少,陕西游手惰民愿充军者亦众,只缘招刺阙乏例物,是致军额常阙。今若给一色银绢,折充例物犒设起发,召募人作义勇”,并“依禁军例物支衣粮料钱”。从之。
基于上述关于廪给史料的记载,我们发现宋代西北的义勇,起初的廪给颇类于乡兵中的保毅与强壮,他们“上番给奉廪”,政府供给的标准是“人月给米六斗”,一度给三等以上的富户“税钱二千”的减免,但须“置弩一”。皇祐四年,其三月“番休按阅”的糇粮开销,“岁费”仅及屯兵的“一月之用”。治平元年,“遇召集防守,日给米二升”,并“月给酱菜钱三百”;给富户的税收优待,改成“各赐钱二千”的招刺钱。治平末,宋廷除继续强调除“日支口食米二升”外,还赐“各酱菜钱三十文”,显然比此前的“支赏”有所提高。熙宁三年,继续提高标准,义勇“月廪、时帛、郊赏与正兵同”,但年底重归于旧。不过政府通过给服役者“稍宽其租税,省其力役”的方式,每月上番廪给1.3缗,不及禁军的三分之一,甚至“番上”首月“糗粮”自备,远低于最初“日给米二升”的标准。三年,“日支口食”增为三升。元丰时,番上“既有廪给”保持了下来,但元祐时因罢“团教”,所支“赏物”“钱粮”大为减少。不过到绍圣时,“冬教”有名无实,使得义勇之法“驰坏”,以致到靖康元年,因“招刺阙乏例物”,又激赏全无,重提“无激劝之赏”。可见从元祐到靖康,义勇的“激赏”并未兑现,故使其“军额常阙”,最终被迫以正兵的标准“给一色银绢”,且“依禁军例物支衣粮料钱”召募。
鉴于宋代特殊的国情,政府的养兵费用一直居高不下。庆历之际,张载就称“养兵之费,在天下十居七八”。随着西北边患有增无减,治平时,蔡襄上疏:“今天下大患在兵”,“天下六分之物, 五分养兵”。如此巨大的军费开支,国家财政难以承担,若能改弦更张“教义勇知习”,则“战以省兵”,或“不踰数年,粟实财丰,而不可胜用矣”。曾公亮也曾建议广“置义勇”,“渐可以省正兵”,正是出于养兵省费的考量。不过义勇“因循惰废”,徒“有教阅之名而无其实”,尤以“兵多而不精”的问题极为突出,使得“义勇无用”的阴影一直挥之不去。


结 语


宋代义勇作为西北乡兵的一种,自元昊反宋以后,国家为御边之需,欲摆脱正兵不足的困境,仿照两河,依户征集,或者从保毅、强壮中拣刺,基本上实行“三丁刺一”的原则。它起初“止涅手背”,或“刺手背”为之,后复“止于右臂上刺字”,赋予其显著的民兵特色。鉴于“点刺”累年,两丁以上的家庭所剩无几,使得对富户的强行“隐括”逐渐转为强制性的“番上”,而无需考虑户等。
至于义勇的“番上”,其中既因“阅教”而设,更多则为“防秋”“防春”而置,而“番上”的频次、番期的变化恰好适应了它非职业化的特点。其戍守既有本州、本府之境,亦有被征戍边者,而戍防兵力的变化,既是其乡兵属性的体现,也是国家策略调整的必然。事实上,义勇的“廪给之式”很不稳定,依例“上番给奉廪”,然所获“口食”却很少,而“酱菜钱”“招刺钱”“支赏”不常,且数额又低,但政府通过“宽其租税,省其力役”以为补偿。义勇廪给标准的调整,既是政府对国家养兵省费的精心设计,也是宋代军队供给制度张力的体现。遗憾的是,义勇只能充当“与禁旅相参战守”的角色,而始终未能成为对外作战的主要军力,加上其实施效果不彰,这无疑冲淡了义勇制度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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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变庭 梁韵彦│真宗西祀探微:兼及盛唐至宋初的礼制改革


徐俊嵩 曹树基|清代山西钱帖:分类、起源与信用


黄阿明│万历三十八年“郑继芳私书”与辛亥党争


董春林│北宋衙前役法考论


赵永春│中国古代的“天下”“中国”观


刘东升|自居“中国”与重定华夷:五胡王朝的“中国”观


恽文捷|欧洲东方学二元中国认知的发展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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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德军│招置•番戍•廪给:宋代西北义勇制度考释

朱德军 社会科学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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