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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要换届,这些涉及村委候选人的法律法规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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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好的村委相当于一盏指路明灯,引领着村民和整个村子的发展,所以大家一般都很关心村委会成员的竞选资格。于是小编整理以下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村委会换届选举的时候有一个曾经被治安拘留过的村民也想竞选村委委员或者村主任,这个事情引起了很大的争议。有人说根据法律规定,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都可以参加选举。也有人说根据村委会选举组织法,候选人应当奉公守法、公道正派,但是被治安拘留过的人怎么能算是奉公守法呢?所以村民们纷纷认为此人不能参加选举。但相关的法律规定到底是怎么样的?


   村委竞选人资格在大体上需要满足一下两项条件:


   一、属于本村村民,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二、符合本村村规民约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选举法》关于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的内容: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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