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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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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作者 | 路景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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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案例:


2015年1月,张某驾驶汽车接孩子上学途中与刘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刘某受伤。经交警认定张某与刘某负事故同等责任。2015年9月,张某与其妻子李某协议离婚。2015年12月,刘某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支付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张某赔偿刘某各项经济损失15万元。后刘某向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追加李某承担责任。李某向则提交执行异议书,认为不应追加其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不应由其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争议:


本案中是否应追加李某成为被执行人与张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交通事故赔偿是因夫妻一方的侵权行为导致的,属侵权之债,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不应追加李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交通事故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机动车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引发的交通事故,为维护婚姻财产关系的稳定性和第三人合法利益的需要,债务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追加李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本案是一起常见的交通事故,案件事实清楚,正确处理的关键在于对夫妻一方交通肇事产生的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

 

案例解析:


一、本案交通事故的赔付责任主体。


交通事故侵权,属于特殊侵权,与一般侵权实行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行为之债专属于个人债务”的一般归责原则,不完全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核心问题,就是责任主体的确定,只有确定了责任主体,才能解决由谁承担责任、由谁来赔偿损失的问题。

       确定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有两个标准:


一是运行支配,所谓运行支配,是指谁对机动车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


二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运行利益是指谁从机动车运行中获得了利益。


如果同时符合这两个标准,则可确定为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主体。同样,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所负的侵权之债,也应从另一方对该机动车是否具有运行支配权和有无运行利益来判断,如符合这两项标准,则应认定为共同债务。运行利益的认定,除了谋取经济利益之外,还应当包括机动车的运行为家庭带来的生活便利甚至享受。


本案中张某驾驶车辆接送小孩上学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机动车的运行利益应当视为夫妻共享,且该车辆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产生的侵权之债,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二、本案侵权之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判断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可以从夫妻双方举债的意愿及债务的利益指向两方面来分析,如果夫妻之间有共同举债的意愿且该债务的利益指向为夫妻共同双方,那么该债务就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张某夫妻双方即便没有实际分享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但从债务产生的基础、本源行为及目的去分析,该侵权行为产生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张某夫妻共同生活谋取利益,张某基于家庭生活需要接送孩子上学驾驶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其显然并不违背夫妻共同意愿,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即使债务所带来的是一种不利益,但它仍包含于行为人本源行为所产生的利益之中,夫妻双方仍应共同对此行为负责。


张某驾驶车辆接送子女上学途中,其驾车行为在夫妻间显然存在共同的合意,且最终目的亦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因此张某发生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债务是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张某驾驶车辆接送孩子上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侵权之债既符合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原理又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理论,可以认定属于其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李某应当成为被执行人与张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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