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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颁布:最高法院、人社部关于劳动争议裁审衔接最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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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最高法院、人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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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的有关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出台了《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7〕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以下简称裁审衔接)机制建设,是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举措。近年来,一些地区积极探索加强裁审衔接工作,促进了劳动人事争议合法公正及时解决,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是,从全国来看,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机制还没有在各地区普遍建立,已建立的也还不够完善,裁审工作中仍然存在争议受理范围不够一致、法律适用标准不够统一、程序衔接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争议处理质量和效率,降低了仲裁和司法的公信力。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机制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加强裁审衔接机制建设的总体要求


做好裁审衔接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落实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以及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有关要求,积极探究和把握裁审衔接工作规律,逐步建立健全裁审受理范围一致、裁审标准统一、裁审程序有效衔接的新规则新制度,实现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完善、运转顺畅,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仲裁的独特优势和司法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合力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二、统一裁审受理范围和法律适用标准


(一)逐步统一裁审受理范围。各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规定,逐步统一社会保险争议、人事争议等争议的受理范围。仲裁委员会要改进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受理立案制度,依法做到有案必立,有条件的可探索实行立案登记制,切实发挥仲裁前置的功能作用。


(二)逐步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各地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对于法律规定不明确等原因造成裁审法律适用标准不一致的突出问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规定,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等形式明确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高级人民法院要结合裁审工作实际,加强对法律适用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意见建议。


三、规范裁审程序衔接


(一)规范受理程序衔接。对未经仲裁程序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对已受理的,应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将该案的受理情况告知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决定该案件终止审理。


(二)规范保全程序衔接。仲裁委员会对在仲裁阶段可能因用人单位转移、藏匿财产等行为致使裁决难以执行的,应告知劳动者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劳动者申请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转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并通知仲裁委员会。


(三)规范执行程序衔接。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向有执行权的人民法院移送先予执行裁决书、裁决书的送达回证或其他送达证明材料;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执行。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调解书的执行工作,加大对涉及劳动报酬、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特别是集体劳动人事争议等案件的执行力度。


四、完善裁审衔接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分析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形势,互相通报工作情况,沟通协调争议仲裁与诉讼中的受理范围、程序衔接、法律适用标准等问题,推进裁审工作有效衔接。


(二)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要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信息和统计数据的交流,实现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争议案件处理情况追踪,做好裁审对比情况统计分析,不断改进争议仲裁工作,人民法院要积极支持和配合。要建立健全案卷借阅制度,做好案卷借阅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电子案卷借阅或通过信息平台共享电子案卷,并做好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


(三)建立疑难复杂案件办案指导制度。各地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要加强对疑难复杂、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研讨和交流,开展类案分析,联合筛选并发布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规范裁审自由裁量尺度、服务争议当事人等方面的指导作用。


(四)建立联合培训制度。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要通过举办师资培训、远程在线培训、庭审观摩等方式,联合开展业务培训,增强办案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促进提高裁审衔接水平。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机制建设工作,将其作为推进建立中国特色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的重要措施,纳入劳动人事关系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处理工作布局,加强领导,统筹谋划,结合当地实际联合制定实施意见,切实抓好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主动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人民法院要明确由一个庭室统一负责裁审衔接工作,各有关庭室要积极参与配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市、县裁审衔接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推动裁审衔接工作顺利开展。要加大政策引导和宣传力度,增进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裁审衔接工作的了解,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维权,为合法公正及时处理争议营造良好氛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8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就《意见》有关情况答记者问


问:请介绍一下《意见》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是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基本法律制度,是中国特色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对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明确提出,要“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积极探索建立诉讼与仲裁程序有效衔接、裁审标准统一的新规则、新制度”。


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提出,“法院要加强与仲裁等机构的协调配合,推动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法律指导等方面的有机衔接”。刚刚胜利闭幕的党的十九大,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进一步提出了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和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任务。这对新时代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制定出台这个《意见》,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以下简称裁审衔接)机制建设,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的重要具体举措。同时,也是各地裁审衔接工作经验的集中反映。


近年来,一些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人民法院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践中,积极探索加强裁审衔接机制建设,形成了很多经验做法。比如,建立联席会议、业务研讨、信息共享等制度,推进裁审工作有效衔接;联合开展办案指导,通过出台会议纪要、指导意见、问题解答等文件,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建立裁审信息对接系统,就仲裁案件的起诉率、撤销率和裁审结果对比情况进行统计等。这些经验做法,有力地提升了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质效。


为进一步指导推动全国各地加强裁审衔接工作,去年8月以来,我们在总结地方经验基础上,着手起草《意见》稿,通过多种方式征求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人民法院系统和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全国工商联等单位的意见,并直接听取了部分专家学者的意见。在认真研究吸收各方意见基础上,制定出台了《意见》。


问:仲裁、诉讼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发挥着怎样的作用?为什么要加强仲裁与诉讼的衔接?


答:1994年公布的《劳动法》,首次正式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2007年公布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坚持了这一制度,并完善了调解仲裁的具体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是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法定方式。也就是说,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后,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依法适用终局裁决的争议案件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四种方式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衔接,在争议处理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中,仲裁与诉讼是由公权力介入的争议处理方式,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必经程序。法律作出这种程序安排,目的是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快捷、便利解决争议的特点和作用,将仲裁的独特优势与诉讼的司法保障作用结合起来,确保合法、公正、及时解决争议,达到“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


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法律制度设计初衷和实践来看,加强裁审衔接是健全中国特色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的重要举措,既有利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进一步畅通争议当事人的权利救济渠道,也有利于更好发挥仲裁和诉讼两种制度优势、进一步形成解决争议的合力,还有利于提高争议处理效率和质量、进一步增强仲裁和诉讼公信力,从而更好地保障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


问:《意见》提出了哪些裁审衔接方面的内容?


答:《意见》对加强裁审衔接机制建设提出了总体要求,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落实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以及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有关要求,积极探究和把握裁审衔接工作规律,逐步建立健全裁审受理范围一致、裁审标准统一、裁审程序有效衔接的新规则新制度,实现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完善、运转顺畅,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仲裁的独特优势和司法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


《意见》针对裁审工作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明确了加强裁审衔接的重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两统一、三规范”:


“两统一”就是要逐步统一裁审受理范围、逐步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具体包括:


一是各地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要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规定,逐步统一社会保险争议和人事争议等受理范围。仲裁委员会要改进完善受理立案制度,依法做到有案必立,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实行立案登记制,充分发挥仲裁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的前置作用。


二是各地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劳动人事争议,针对实践中裁审法律适用标准不一致的突出问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按照《立法法》有关规定,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等形式明确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高级人民法院要结合裁审工作实际,加强对法律适用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向人社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建议。


“三规范”就是要从案件受理、保全、执行等方面,进一步规范裁审程序衔接。


一是规范受理程序的衔接。人民法院应对未经仲裁程序处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先行仲裁;对人民法院以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裁决书为由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受案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应终止审理。


二是规范保全程序的衔接。仲裁委员会应告知有实际需求的劳动者可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并负责向人民法院转交劳动者的保全申请书;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仲裁委员会保全申请处理结果。


三是规范执行程序的衔接。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先予执行的,应主动向人民法院移送裁决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要依法执行先予执行裁决书,并加强对其他裁决书、调解书的执行工作,特别加大对劳动报酬、工伤保险待遇特别是集体劳动人事争议等案件的执行力度。


问:《意见》在建立裁审衔接的新规则、新制度方面,提出了哪些具体措施?


答:为切实加强裁审衔接工作,《意见》对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完善裁审衔接工作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分析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形势,互通工作情况,沟通协调裁审衔接工作问题。


二是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信息和统计数据的交流,建立健全案卷借阅制度等。


三是建立疑难复杂案件办案指导制度。加强对疑难复杂、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研讨交流,开展类案分析,联合筛选并发布典型案例。


四是建立联合培训制度。通过联合举办师资培训、远程培训、庭审观摩等方式,促进提高裁审衔接水平。


问:下一步如何贯彻落实《意见》?


答:《意见》已经出台,关键是要抓好落实。下一步,我们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加强裁审衔接机制建设作为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的重要举措,切实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不断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质量和效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一是积极推动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将裁审衔接工作纳入劳动人事关系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处理工作格局,切实加强领导,搞好统筹谋划,持续加以推进。二是指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根据《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出台具体实施意见。三是加强对实践经验的总结推广,发挥典型引路作用,推动各地不断完善裁审衔接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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