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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六大误区,一定要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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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连蕊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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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时候人们对自己不了解的人或事都有误解,误解会导致我们做很多错事,甚至是让自己后悔的事,这个时候我们需要正本清源,不要轻信自己的判断,要积极听取他人的意见。就比如在刑事诉讼领域,很多人也存在误解,这误解严重的甚至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误解一:等案子到了法院再请律师也不迟!


很多人片面地认为,请辩护律师是指在庭审阶段辩护律师出庭辩护。由于控辩双方存在水平严重失衡的情况,控方作为国家检察机关,出庭公诉的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检察官,能力强、水平高。


而辩方不熟悉法律知识,处于弱势一方,往往有理说不出,不能进行有效的辩护,这时候需要律师出庭辩护。这样的理解就好比,得了小感冒不积极找大夫治疗,拖成肺炎了才想起去医院输液。


有些案件,律师介入之后,可以在侦查阶段销案,或者在检察院阶段不起诉,根本不会到法院,也就是说,不是所有案件最终都以判决有罪或者无罪的方式结案,还有一些可以通过前期的律师辩护工作在公安或者检察院办理结案。


比如一些轻伤害案件、金额较小的盗窃案件、经济犯罪、或者未成年人轻微犯罪都可以通过和解的方式进行和解不起诉,案件在检察院阶段就宣告终结,不起诉到法院定罪量刑。而很多当事人及嫌疑人家属,在被刑事立案之后,只被动等待法院宣判,往往错过了争取不起诉的时机,最终被判刑。


误解二:公安决定是否有罪及判多久


有一些人被抓之后对法律存在误解,不懂得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的区别,一些人甚至为获得从轻情节及早获释而随意认罪。有一句话叫“坦白从宽”,这或许会让很多人误认为公安有决定是否从宽的权利。


其实公安在侦查阶段只负责查明事实,不能决定是否有罪及如何判刑。有些当事人甚至为了讨好公安做出与事实不符的供述,导致前后笔录严重不符,殊不知这些供述都会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要知道配合不等于盲从,坚守事实不等于拒不认罪。有多少人就是因为一味妥协而锒铛入狱?很多冤家错案就是这么造成的。

误解三:找“关系”比找律师重要


很多人的固有思维是“关系”决定一切,但是很遗憾,很多人都因为第一时间找关系而错过了让律师介入案件的最佳时机。最终所谓“关系”不起作用,又回头来找律师。律师只能亡羊补牢。


侦查阶段是证据材料形成的阶段,当事人的笔录大多在这一阶段形成并固定下来,律师第一时间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告知在制作笔录中应享有的权利,能够让当事人在笔录内容上充分把握客观事实。


要知道,一份与客观事实不符的笔录一旦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将会作为呈堂证供,并且很难推翻。


因此,刑拘后的律师会见刻不容缓。


误解四:律师会见就是传话,没什么技术含量


有人认为律师会见就是问当事人在看守所里过的怎么样,吃的怎么样,是不是缺钱,是不是需要存衣服,甚至有些家属只给当事人请一个生活律师定期嘘寒问暖而不过问案情。这往往会将案件由小拖大。就在前不久笔者办理的一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共同刑拘了5名当事人,其中一名当事人只请了一个生活律师(只问生活,不问案情),结果其他同案犯在刑拘期内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退赔,从而成功取保候审,只有这个当事人由于没有退赔被检察院批准逮捕,活生生把缓刑变成了实刑。


误解五:侦查阶段,律师只能会见


有人认为由于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是保密的,这个阶段律师无法接触证据材料,公安也不会透露侦查动态,所以律师的作用仅局限于会见当事人。这其实是因为不了解刑事诉讼的程序。


侦查阶段的程序比较复杂,分为刑拘期(最短3天,最长30天);批准逮捕期(7天);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最短2个月,最长7个月)。


这期间律师除了会见,还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向检察院递交审查批捕的律师意见阐明当事人应当不批捕的理由,很多案件都是由于律师在检察院审查批捕期递交不批捕的律师意见,从而被检察院采纳而使得当事人取保候审的。此外,这个阶段律师还可以指导与受害人的调解工作。对于事实无争议的轻伤害案、交通肇事案等及时赔偿受害人、达成和解是取保候审的关键因素。


误解六:过了37天还没取保,肯定出不来了


很多人认为取保候审只能在批准逮捕之前进行,当事人一旦被批准逮捕神仙也救不了他了。这种观念是错误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院阶段,都可以办理取保候审,关键是当事人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针对已经批准逮捕的当事人,辩护人如果通过阅卷、会见或者达成和解,认为羁押在看守所等待法院判决有可能形成超期羁押,可以通过递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要求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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