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最高院:对《关于修改拒执罪司法解释的建议》的答复

点击法律一讲堂关注

来源 | 最高院院长信箱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法律讲堂”投稿邮箱:yunlvshi@163.com  交流合作:微信号zsm800418

                                       

                      

黄志佳同志:                                                                  

  您好!

  《关于修改拒执罪司法解释的建议》收悉。经相关研究,答复如下:


  您提出,在执行义务人报告财产等程序之前,法院往往无法查明其是否有能力执行,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拒执罪司法解释》)第二条将“有能力执行”作为追究拒执罪的前提不妥。


  我们认为,“有能力执行”是刑法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下称《立法解释》)也坚持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必须以法律和立法解释为依据。《拒执罪司法解释》第二条是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第(五)项“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作的进一步解释,必须坚持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这一前提条件。同时,“有能力执行”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严格的讲,是对行为人追究犯罪时需要查明的事实,不是执行义务人报告财产等非刑事追究程序中必须查明的事实。不能因在执行义务人报告财产等程序之前法院无法查明其是否有能力执行为由,认为“有能力执行”不应作为追究拒执罪的前提。当然,在《拒执罪司法解释》第二条所列的具体行为中,如果从行为表现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履行能力,则“有能力执行”不需要再单独认定。

  您提出,《拒执罪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一)项把“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作为追究拒执罪的前提条件,存在操作上的困难。


  我们认为,该建议有一定的道理,反映了实践中在被执行人违反报告财产义务或限制消费义务的情况下,查找被执行人并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确实存在困难。但《拒执罪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一)项如此规定,是基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执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即执行义务人违反财产报告义务或限制消费义务,只有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才认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成立犯罪。如果取消该前提,则会导致一般违反财产报告义务、限制消费义务的行为和犯罪行为之间的界限模糊,违背立法精神。至于建议人提出的实践操作上的困难问题,涉及对司法解释的理解。这里“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不宜理解为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已经实际执行完结,宜理解为法院决定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并依法将相关决定送达执行义务人的情形。当然实践中执行义务人可能因下落不明,相关决定无法送达而并不知悉自己被罚款、拘留,此时执行义务人仍不履行义务,是否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需要斟酌。对此,应当在个案中具体判断加以解决。


  综合以上,建议人提出的关于取消《拒执罪司法解释》第二条中“有能力执行”和该条第(一)项中“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两个前提条件的修改建议,在目前立法未作出修改的情况下,尚不宜采纳。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信箱”

  二O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相关文章:(点击可阅读)


转移未被查控的财产,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0.1实施!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解释(条文完整版)+答记者问


人民法院报:建议对“执行不能”者,可宣告个人破产


最高法发布: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10起


◆ 在线咨询律师: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页面跳转可在线咨询律师;同时,您还可以致电全国免费咨询热线010-56210066,我们会安排【法律一讲堂】特别顾问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张思星律师团队为您提供帮助和解答。另,因咨询人员较多,法律讲堂微官网已开通付费咨询功能,合作律师将优先回复付费咨询。付费咨询的好处:1.问题第一时间通知律师,快速回复,无需排队等待。2.咨询费用第三方平台担保,先服务后收费,确保100%满意,才会付费给律师。3.足不出户,即可享受到超值的法律服务,比去律所咨询更省时、省力、省钱。 敬请理解。


◆ 关注【法律一讲堂】:

长期位居“中国法律微信影响力排行榜”法律服务机构榜首!40万订阅用户共同关注,为您提供最实用的法律知识,结合经典案例,聚焦法治热点,剖析法治难点,解答法治疑点,引导您如何知法、懂法、用法,用法律的武器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长按二维码关注【法律一讲堂】(微信号:yunlvshi)

 ↓↓↓ 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页面跳转可在线咨询律师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