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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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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场司 2013年11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评标专家和专家库(以下分别简称评标专家、专家库)的管理,提高民航专业工程项目评标的科学性、公正性,进一步规范评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民航局机场司《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专家库的建立、使用、更新、维护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评标专家的管理实行“统一聘用、集中管理、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 民航局机场司负责:
  (一)制定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指导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专家库的组建;
  (三)指导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
  (四)依法受理与评标专家有关的投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
  (一) 对辖区内评标专家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二) 依法受理辖区内招标投标活动中与评标专家有关的投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三) 就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监总站)负责:
  (一) 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及证书颁发,参与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
  (二) 专家库的建立、使用、更新、维护等工作;
  (三) 建立入选评标专家档案,记载评标专家评标的具体情况;
  (四) 根据项目需求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五) 专家库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
  (六) 建立入选评标专家培训与考核制度,组织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及考核;
  (七) 其他有关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事宜。

第二章 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


  第七条 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从事相关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特种车辆专业,从事相关专业满十年,具有中级职称;
  (二) 熟悉国家和民航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
  (三) 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 身体健康,能够承担项目评标工作,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 无违纪违法等行为。

  第八条 评标专家入库的申请及审批程序为:
  (一) 申请人填写“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评标专家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如下纸质和电子版个人材料:
  1、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职称以及其他有关资格证书的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应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2、 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和发明创造等;
  3、 电子版个人资料应将有关证照的扫描件粘贴在申请表背面。
  (二) 经申请人所在单位(或退休前原单位)审核同意后,将纸质及电子版资料报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初审;
  (三) 民航地区管理局将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包括“申报民航专业工程评标专家信息汇总表”,见附件3)提交质监总站;
  (四) 质监总站于每年四月、九月对通过初审的材料进行资格认定,并视情组织开展评标专家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五) 质监总站将考核合格的专家名单报民航局机场司备案后,录入评标专家库,并颁发《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评标专家证书》。

  第九条 评标专家每届聘期5年,届满后续聘程序如下:
  (一) 填写“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评标专家信息复核登记表” (见附件2),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后,随同电子版资料一并报质监总站;
  (二) 质监总站每年四月、九月对续聘专家进行资格认定,并视情组织开展评标专家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三) 质监总站将考核合格的专家名单报民航局机场司备案后,确认评标专家资格,并对《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评标专家证书》进行签注。

  第十条 因故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由质监总站办理有关手续,并收回《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评标专家证书》。

第三章 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 根据随机抽取结果,担任民航专业工程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 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 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
  (四) 向民航管理部门举报评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
  (五)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 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间人、利益相关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二) 准时出席评标活动,依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三) 积极协助和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调查;
  (四) 存在应回避的情形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五) 定期或及时更新个人变更信息;
  (六) 因故不能参加评标活动时,应于评标前24小时告知招标人;
  (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评标专家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民航专业工程项目,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填写“民航专业工程项目及货物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见附件4),提出专家使用申请。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 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 项目主管部门(即项目的批复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人员;
  (三)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四)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五) 退休或者离职前为投标人员工,并且退休或者离职不满三年的。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名单通常应在开标前44小时内尽晚确定,特别情况下可延长至48小时内确定。

  第十六条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专家难以胜任时,招标人可直接确定。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监总站注销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 本人申请不再担任;
  (二) 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
  (三) 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继续担任;
  (四) 年龄超过70周岁;
  (五) 无故不参加有关培训无法对其进行考核的。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监总站予以记录,暂停其评标专家资格半年:
  (一) 连续6次被抽中但均未参加;
  (二) 承诺参加但没有参加(提前告知招标人者除外)。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民航局机场司同意,由质监总站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 评标专家申请材料弄虚作假;
  (二) 连续两次被暂停评标专家资格的;
  (三) 拒绝协助、配合民航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四) 受到刑事处罚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行政处罚的;
  (五) 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民航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一年内不得参加评标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评标过程中出现影响到评标结果的重大疏漏或错误;
  (四)在评标期间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者,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选民航专业工程评标专家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民航局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开展民航专业工程中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活动,应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专家库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4]80号)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民航局机场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7年发布实施的《民航专业工程专家库管理办法》(MD-CA-2007-1-R1)废止。

  附件:1.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评标专家申请表
  2.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评标专家信息复核登记表
  3.申报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评标专家信息汇总表
  4.民航专业工程项目及货物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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