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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不知道的家庭暴力:家暴中的性别不对等 | 趋势

2016-07-19 穆峥 缪斯夫人


提起家庭暴力,女性多被认为是其中受到更大伤害的一方。然而,越来越多的研究发现,家庭暴力中的性别对等与不对等在很大程度上是因具体的家庭暴力类别而异的。然而,作为一个高度凝聚着男女权力不平衡的领域,究竟该在何种维度上对家庭暴力进行分类才能体现其中的权力结构和争夺,学术界讨论颇多。同时,细微而明确地区分家庭暴力的类别,是准确估计家庭暴力具体后果,并且能够在此基础上进行有效干预的重要依托。




撰文 | 穆峥

责编 | 钱岳


1 家庭暴力的分类


在对家庭暴力的相关研究中,一个最重要而基本的课题就在于如何对家庭暴力进行分类。由于家庭暴力牵涉家庭关系、男女平等和个人权益等多个方面,如何最鲜明地体现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的关系,并能够准确捕捉男女间的权力结构,是划分不同家庭暴力类型的关键。

 

在早期的相关研究中,家庭暴力多根据具体施加的暴力行为进行分类。其中,冲突策略量表(Conflict Tactics Scales)是家庭暴力研究中最为广泛使用的测量工具(Straus et al. 1996)。基于这一量表于1996年被修改后的最新版本,家庭暴力包括在多个维度上对配偶施加的暴力行为包括:


心理维度(咒骂、贬损、孤立、强制、威胁、跟踪等)

生理维度(掌击、推搡、脚踢、啮咬、扼颈、断肢等)

性维度(强制性行为等)

财务维度(控制购物和资金等)

 

社会学家Michael P. Johnson曾就家庭暴力的具体分类进行过多项研究。他发现,仅仅基于具体的暴力行为进行分类,是无法准确地把握家庭暴力背后所隐藏的权力关系及其具体性质的,特别是难以确认其中所凝结的性别不平等的结构。于是,在他与Joan B. Kelly 2008年(Kelly and Johnson 2008)的研究中,他们根据家庭暴力发生的频率、延续的时间、发生时的具体情形,以及暴力背后的权力控制结构,将家庭暴力分为了以下五类:

 

1. 强制控制型暴力,也称亲密型恐怖行为:此种家庭暴力是以实现对配偶长期而严格的控制为目的的。因此,此种暴力的实现手段往往较为长期而强烈,并同时结合了心理、生理、财务等多个维度的控制。

 

比如,施暴者会通过对配偶进行恐吓、精神虐待、社会孤立、贬损、否定和责备等来控制对方的行为和思想。同时,此种暴力的施加者往往还会利用对孩子的暴力或者抚养权来控制其配偶的选择和行动能力。

 

此种家庭暴力主要是由男性一方施加的,根据Johnson早期的研究,在所有强制控制型暴力中,女性施加此种暴力的比例仅为3%。因此,在早期的家庭暴力研究中,此种暴力也被称为父权恐怖行为(patriarchal terrorism)

 

毫无疑问,此种暴力对受害者的生理伤害是极为强烈而严重的。然而,相比起生理上所遭受的伤害,很多受害者承受着更为严重的心理创伤,比如:恐惧和不安、自尊心丧失、抑郁,以及严重的创伤后压力——噩梦、幻觉、逃避、觉醒过度(hyperarousal,即精神和生理的紧张度增强,会导致受害者对疼痛的耐受性降低、失眠、疲乏、性情暴躁、易受惊吓)。

 

2. 暴力型反抗:顾名思义,此种家庭暴力即“以暴制暴”,通过暴力行为来对抗配偶的家庭暴力。

 

绝大多数的暴力型反抗都是由长期陷于强制控制型暴力中的女性所为。而她们反抗的强度往往会因其配偶对这些反抗者的暴力强度而异。具体而言,相对于没有将其配偶致死的反抗者,在反抗中杀死其配偶的反抗者曾经更多地经历过频繁而严重的身体和性伤害,更多地遭受过配偶对自身或对孩子的死亡威胁,而且更多地尝试过或认真考虑过自杀。

 

3. 相互暴力控制:顾名思义,在这种家庭暴力中,配偶双方均对对方实施强制控制型暴力。

 

4. 情境型暴力:此种家庭暴力往往一时兴起,多由配偶间的偶尔口角升级为身体暴力。这种暴力的起始方男女均分,而且一般具有很强的临时性,不会牵涉到长期的控制、恐吓和跟踪等行为。

 

与施加强制控制型暴力的男性不同,情境型暴力中的男性施加者在厌女症、边缘型人格、反社会人格以及暴力倾向上与没有施加过家庭暴力的男性并没有差别。相应的,相比起强制控制型暴力中的女性受害者,遭受情境型暴力的女性一般会较少地经受生理和心理上的健康问题。

 

5. 分居引发型暴力:这种暴力指的是由夫妇二人因感情破裂选择分居所引发的暴力,而两人此前并没有家庭暴力史。与情境型暴力相似,此种暴力也在男女之间平均分布,而且一般也是临时性的。

 

可以说,分居引发型暴力是情境型暴力的一种特殊形式,此处的“情境”即为“分居”。具体而言,这种家庭暴力多由夫妇分居所致的创伤经历(比如,空空如也的房间、被配偶带走的孩子、被指控虐待孩子、发现配偶出轨等等)所致。

 

因此,分居引发型暴力是一种非典型的暴力行为,一般仅会持续于分居起始及其进行过程中有限的一段时间。相应地,此种家庭暴力多由“被离婚”的一方施加,并不具有特别的性别指向。特别是,与强制控制型暴力的施加者不同,分居引发型暴力的实施者多会在事后承认,并为他们的暴力行为感到尴尬和羞耻。


2女性是否是家庭暴力的更大受害者?


从上面的分类中可以看到,的确,在家庭暴力中,女性既可能成为暴力的受害者,也可能是暴力的施加者。然而,同时也不容忽视的是,在性别较为对称的两种家庭暴力中——情境型暴力和分居引发型暴力——其相对持续性和伤害性也都是比较小的。而在性别最为扭曲的强制控制型暴力中,女性,作为绝大多数情况下的受害者,却承受着长期的、严重的生理、心理和经济上的虐待和控制。

 

在目前的实证研究中,由于数据的局限性,准确地估计各种家庭暴力的普遍性,由此对受害者的性别对称性进行估计非常困难。一般而言,由女性保护机构、法庭强制的干预项目、警方报告和医院急救室获得的数据多为强制控制型暴力,女性是其中主要的受害者;而大型的调查中往往仅能显示更为轻度的暴力类型和更大程度的性别对称。而同时,针对家庭暴力的社会调查还会面临极高的拒访率和谎报率。如何就此找到有效的测量和调查方法,其路漫漫。


参考文献:


Kelly, Joan B., and Michael P. Johnson. 2008. “Differentiation among Types of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 Research Update and Implications for Interventions.” Family Court Review 46(3): 476-499.


Straus, Murray A., Sherry L. Hamby, Susan Boney-McCoy, and David B. Sugarman. 1996. “The Revised Conflict Tactics Scales (CTS2): Development and Preliminary Psychometric Data.” Journal of Family Issues 17(3): 283-316.



穆峥新加坡国立大学亚洲研究院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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