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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课堂丨忠于职守 莫存贪念——“纪法小课堂”系列微视频第六期

人民武警 2024-02-09


忠于职守 莫存贪念

——“纪法小课堂”系列微视频第六期

  为进一步普及纪法常识,增强官兵拒腐防变能力,武警部队纪委监委联合武警工程大学策划拍摄了“纪法小课堂”系列微视频,通过情景演绎、法规链接、廉洁提醒相结合的方式,引导广大官兵充分认清基层腐败和不正之风的严重危害,巩固发展团结、友爱、和谐、纯洁的内部关系,聚力营造风清气正、海晏河清的政治生态。现推出系列微视频第六期《忠于职守 莫存贪念》。






  




法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第六章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挪用、隐瞒、侵占公款公物或者违反其他财经纪律,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章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栏目承办:武警部队纪委监委办案保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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