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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刑品案】类似“携程亲子园”事件如何防范?

2017-11-20 代秋影 说刑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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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代秋影博士撰写,感谢作者赐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


近日,上海“携程亲子园事件”引爆全民舆论热点,触发各方敏感神经。15日,上海市妇儿工委公布了调查情况,认定这是一起严重伤害儿童的恶劣事件。除了悲痛、谴责和讨伐,我们更需要对该具体事件的处理进行理性分析和深度思考。

事件发生的内外因分析

“携程亲子园”教师对弱小孩子推搡呵斥、灌芥末、喷消毒水等虐待情节让我们义愤填膺,作为“亲子园”工作人员,缘何如此理所当然、又无所顾忌地对待柔弱无助的孩子?

(一)施暴教师童年时期或被忽视、被虐待

 笔者认为,虽然至今尚未看到有关“亲子园”施暴教师成长经历的报道,但根据以往虐童案例,结合心理学的“内在关系理论”能够很好地帮助我们理解成年人的行为动机。“内在关系理论”是指童年期孩子与主要抚养人之间的关系模式,会内化为一个人的内在关系模式,如果没有后续的自我成长和觉察,这个人成年后所有的关系都将在其“内在关系模式”下展开。

即如果一个人在生命早期没有得到良好的照顾,曾经被严重忽视、被虐待、被暴力对待或者抛弃,他与父母之间的关系模式是“虐待VS被虐待”的话,成年后,其生命将会继续在“虐待VS被虐待”关系模式中展开。“携程亲子园”教师施暴行为的根源或也于此,这是各类虐童行为发生的内在原因。

(二)学前教育师资的来源、准入机制和福利待遇与未成年人保护的需求不匹配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规定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的三条原则: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很显然,“携程亲子园”施暴教师的行为完全不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

幼儿教育和小学低年级老师对孩子的成长至关重要。原因有二:一是孩子、特别是0~6岁的孩子本身弱小,缺乏足够的力量表达自己和保护自己;二是根据精神胚胎理论,到6岁,一个人的精神成长和人格发育基本成型。人的精神是否完整,取决于出生后前6年的成长经历。6岁之前,除了家庭,孩子生活的另外一个重要场域就是幼儿园和各类托幼机构。

然而,学前教育师资的来源、准入规范和福利待遇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需求极不匹配。学前教育师资普遍是中专、大专院校毕业生,而在目前“心理健康远远没有放在与智力培养同等重要位置”的教育现状下,中专、大专学生绝大多数并非基于兴趣选择。

学前教育师资在我国整体的教育序列中并未受到足够重视,于是出现连锁反应:无优秀的生源,无优秀的学前教育老师,无严格的行业规范,无福利待遇保障,无尊重有爱的教育……如果没有系统思考和体系化完善,我们纵有千般不愿,也无法阻挡类似事件再度出现。这是类似虐童事件频繁发生的外部和机制原因。

事件处理应注重长效

对于已经发生的“携程亲子园事件”,应该如何降低危害,进行责任追究和问题解决呢?笔者具体建议如下:

(一)依法追究“亲子园”施暴教师和其他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据报道,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已对“携程亲子园事件”立案侦查。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19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机关根据法律和事实,依法追究“亲子园”施暴教师以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不仅是公众和舆论的呼吁和期待,也是加大犯罪成本,预防类似虐童事件再次发生的重要内容。

(二)认真做好“亲子园”施暴教师和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认知和行为矫治

 依法追究“亲子园”施暴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是问题处理的一方面,但责任追究不等于问题解决。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即使判处法定最高刑,三年之后,当事人还是得回归社会。为了减少其对社会可能产生的继发危害,必须做好当事人的认知和行为矫治。

因此,建议侦查机关除了调查当事人有罪的证据,还应调查其成长经历。如前所述,“亲子园”施暴人员极有可能有很深的童年创伤和被暴力对待的经历,虽然现在长大了,但创伤从未被看见和疗愈。深入分析“亲子园”施暴人员的犯罪动机和原因,针对其创伤给予疗愈和专业支持,帮助其脱离熟悉的“虐待VS被虐待”关系模式。

(三)认真做好被虐待儿童的创伤修复,尽最大努力阻断暴力的代际传递。

“携程亲子园”事件中最牵动人心的,莫过于事件中被粗暴对待的无辜孩子。面对无法避免的虐待和伤害,孩子内心必然经历了深深的无助和绝望,内在力量强一些的,会产生愤怒和攻击情绪;内在力量弱的,不敢愤怒,只能在内心积压大量的恐惧和悲伤,甚至会形成“因为我不好,所以才被这样对待”的认知。

如果这些创伤没有被看见并得到专业有效的处理,有的孩子会自卑,内心有强烈的低自尊和低价值感;有的为了减少被暴力对待,则会将虐待和暴力合理化。因此,这些孩子的健康成长是“携程亲子园事件”中最关键也是最难的部分,应集中优势专业力量,对这些孩子和家庭提供专业支持和帮助,最大限度阻断暴力的代际传递。

切实防范类似事件再发生

“携程亲子园”事件如此牵动人心,源于我们内心深处强烈的保护孩子健康成长的意愿。那么,如何才能保护好孩子,预防类似虐待儿童事件再次发生,为我们的孩子营造一个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呢?具体建议如下:

(一)禁止针对儿童的任何形式的暴力

1991年中国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入的《儿童权利公约》第19条规定,“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的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

20163月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第3条第3款也明确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但是,实践中,儿童遭受各种形式暴力的情况屡见不鲜。201711月,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发布的一份名为《熟悉的面孔:儿童与青少年成长遭遇的暴力》的报告中指出,全球为数众多的儿童(甚至包括年龄低至一岁的婴幼儿)正在遭受暴力伤害,且施暴者往往是他们的养护人。

因此,从每个人做起,牢固树立禁止针对儿童的任何形式的暴力的信念,并身体力行地执行,就是对儿童最大的保护,也是对所在社会最大的贡献。因为,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之间本身就力量不对等,即使没有暴力或虐待的方式,力量更强的成年人也很容易向未成年人投射各种形式的意志强加,以成年人的标准和需要去要求未成年人服从,因此很多人都在要求孩子“乖巧听话”。

也就是说,大量的孩子成长在“控制权威VS讨好服从”的家庭教养模式下,作为孩子的真实需要,孩子内心的真实想法难以被身边的成年人重视和看见,所以为了活出自己的生命活力,孩子会有一些挑战性行为;而且孩子本就是不同于我们的独立个体,对于TA自己的生命,TA必然会有自己独立的想法和做法。

而往往在这样的时刻,面对孩子不同于成年人期待的想法和行为,很多成年人,包括家长和老师,会用暴力的方式去控制和要求孩子,希望借助威胁恐吓和暴力改变孩子所谓的“问题想法”和“问题行为”。这样的想法和方式在我们的生活中并不罕见,孩子遭受暴力对待的新闻也时常见诸报端。有很多人甚至觉得只要没有达到类似“携程亲子园”事件这样的暴力伤害程度,家长或者老师对于孩子应有一定程度的“惩戒权”,否则就管不了了。

但从根本上说,“熊孩子”的出现,绝不是因为家长和老师没有“惩戒”的权利,而是因为很多孩子无缘成长在充满“爱、自由和尊重”的环境中,内心没有足够的安全感,代际之间没有清晰的边界意识,也没有习得成熟的情绪处理能力和温和有力量的关系处理能力。因此,对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不需要以成年人的标准去要求孩子,不需要暴力和惩戒,需要的是成年人能够蹲下来,看到并理解孩子的想法和情绪、行为背后的需要,为TA营造一个充满“爱、自由与尊重“的成长环境。

(二)切实加强托幼机构、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的专业支持、行业规范和监督管理

协助父母教育保护6岁之前未成年人的托幼机构、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是社会的刚性需求,特别是在全面放开二胎政策之后,优质学前教育机构无法满足社会需求的矛盾更加突显。如前所述,学前教育机构师资和管理整体处于制度性的恶性循环链条之中,必须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首先,国家应加大对学前教育的重视和投入。一方面应大幅度提高学前教育机构的福利待遇保障。对学前教育的重视和投入力度不应低于高等教育,因为学前教育的对象是不满6岁、没有表达和保护能力的孩子,很容易遭受各种形式的暴力和虐待。可以说,高度重视学前教育,阻断暴力和虐待的代际传递,是实现国家安全、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和预防违法犯罪的捷径。

另一方面应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专业支持力度,即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从业人员心理健康、情绪觉察和处理等创伤修复、内在成长的专业支持。通过制度化的各种措施和充足的经费保障,首先确保学前教育机构从业人员的身心健康、情绪成熟和内心稳定,“水满则溢”,内心稳定、情绪成熟、福利待遇有保障的学前教育机构从业人员必将发自内心的照顾和保护好弱小的孩子。

其次,应加强学前教育机构的行业规范以及监督管理。一位曾经在美国留学的先生介绍他的见闻时说,他就读高中时寄宿的美国家庭是一个家庭式的托幼机构,美国政府对其有一系列的要求,如禁止抽烟、禁止喝酒、禁止养宠物,对家中的装修和装饰也有明确的要求,最为重要的是,家中的固定电话是专门配置的,可以一键直拨警察局。

此外,监管部门会定期或者不定期上门检查和督导支持。一方面对托幼机构的准入和管理有严格的要求和限制;另一方面托幼机构的收入很高,每小时有600元人民币左右的收入,且由国家财政来支持和保障。既有高收入保障,又有严格的行业准入和监督管理,是防止类似“携程亲子园”事件发生的外部保障。

(三)构建完善的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机制

第一,应修改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理想的状态是制定统一的未成年人保护实体法和程序法,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成长特点,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的机制,高度重视事前预防,尽最大努力减少违法犯罪和儿童伤害事件的发生。

第二,应在高等教育设置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相关专业,根据未成年人保护的各个环节开设专业,培养专业人才,普及父母监护的重要性,改变“重智轻德”的理念,加强专业力量的培育,协助构建良好幸福的亲密关系和亲子关系。

第三,应抓紧制定《家庭教育促进法》,前述两点真正落地需要时间和周期,特别是专业人才的培育需要很长的时间。但孩子不能等,每天都在长大,怎么办?抓住核心和关键,制定《家庭教育促进法》,集中现有所有专业资源,协助父母、其他监护人和学前教育机构为未成年人特别是0-6岁未成年人提供一个充满“爱、自由和尊重”的成长环境。

综上,孩子是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保护我们的孩子健康成长是大家共同的目标和心愿。概括来说,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两个必要条件:一是在孩子成长的过程中,身边至少有一个“偏心的知情陪伴者”,也就是说无论孩子处于什么样的场景,面对什么样的困难和问题,总有一个人跟TA并肩站在一起,理解TA、共情TA,跟TA一起面对困难,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案;二是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一个充满“爱、自由和尊重”的成长环境,在这个环境里,不是充斥着成年人的标准、要求、指责和评判,而是能够看见和理解孩子的需要,允许并接纳孩子活出自己的生命活力。

当前我国正处于新的历史时期,实现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等新目标需要“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的青年,而培养“三有”青年,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防止类似“携程亲子园”事件再次发生,需要整个国家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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