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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相关问题之20:关于使用对账单确认收入的公司及其反馈回复

投行实务观 投行实务观 202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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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目前公开市场是否存在公司按对账单确认收入的情况,交易所如何问询,企业如何进行规范?


法律法规:不适用


相关案例

(一)参考案例1:仕佳光子:审核问询函之回复


1、相关问题

问题11:

请发行人说明:(1)产品是否需要安装调试,国内收入确认是否明确需有验收单、海外收入确认是否明确需获得海关报关单,结合销售订单中产品运输、交付等相关约定分析在上述时点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

2、重点回复

发行人境内外收入的收入确认时点及风险报酬转移情况

境内销售客户经过对发行人的产品导入和批次验证后,发行人货物发出时通常会附有检测报告,客户签收后一般不再单独出具验收单。发行人境内销售主要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签收模式:发行人将货物运送至客户指定地点,发行人负责送达并承担运费,客户签收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

第二、寄售模式:对于采取VM(IVendor Management Inventory)库管理的(中航光电、泰科电子),公司根据客户的通知,将货品运输至客户指定地点交由客户或第三方保管,后续客户按需领用产品,客

户按月结算已领用的货品数量及计算金额,并以对账单的形式传送至公司,公司取得对账单后,依据双方核对无误的对账单确认收入。


(二)参考案例2:芯朋微: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1、相关问题

问题2、请发行人:

(3)说明向客户发送对账单和核对物流清单等对账措施是否能覆盖2017年度当期所有收入,并结合部分快递签收凭证缺失、内部控制有效性受到影响等情形,说明2017年度的收入确认是否准确。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重点回复

(一)向客户发送对账单是否能覆盖2017年度当期所有收入与客户对账是公司销售支持人员的日常工作之一。除少量100%预收客户不对账外,销售支持人员每月定时向其他所有客户发送含上期结余、本对账期发货明细(按发货日期、产品型号汇总)、期末结余的对账单。2017年,公司客户对账单均保存完整,能覆盖2017年度除预收客户外所有收入。预收不对账客户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为7.88%。

(二)核对物流公司运费结算清单是否能覆盖2017年度当期所有收入2017年,公司向客户发货主要分为公司直接发货和封装测试厂代为发货,当交期紧张时,少量无锡周边客户直接现场提货,该部分销售额较小,占2017年度营业收入的比例为0.10%。2017年,100%

预收客户根据交付要求,也存在公司直接发货、封装测试厂代为发货和客户直接现场提货三种情形,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72%、1.15%和0.001%。在三种交货情况下,100%预收客户与其他客户物流管理流程相同,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可以通过运费结算清单(公司直接发货)、封装测试厂发货通知(封装测试厂代发货)、现场提货确认单(客户现场提货)确认收入确认的准确性。


(三)参考案例3:有方科技: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意见(第四轮反馈更新版)


1、相关问题

问题30:

发行人对收入确认的具体原则披露较为简单,“(1)国内销售:公司向客户发出商品后,以对方在货运签收单签字验收时点确认收入;对账客户,向客户发出商品后,在取得客户提供对账单的时点确认收入。(

2)国外销售:在海关货物放行的时点确认收入。”

请发行人说明:(1)内销、外销各种销售模式下收入确认的具体流程、时点、依据及主要凭证,结合合同条款、业务特征以及风险报酬转移的条件差异,说明收入确认的方法和时点是否恰当,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收入实际确认情况与收入确认标准是否一致,收入确认金额是否准确;

2、重点回复

内销及外销收入确认的具体流程

内销收入(货到验收模式):公司根据客户订单安排产品出库发货,由第三方物流将货物发往客户指定地点,经客户验收合格后由客户在签收单上签字确认,公司根据客户签字的签收单确认收入。公司与下游客户多数采取该收入确认政策。

内销收入(对账模式):公司根据客户订单安排生产,产品生产完毕后,根据发货单发货并由第三方物流将货物发往客户,客户每月在系统中录入结算清单,公司登录客户系统查询结算明细,根据对账单确认收入。公司该模式的代表客户主要为科陆电子、甘肃国网。

外销收入:公司通过子公司香港有方与客户签订框架合同或达成合作意向后,根据客户订单安排生产,生产完成后公司通过供应链公司办理报关出口。公司根据出口报关资料和中国海关网的报关信息,以海关货物放行的时点确认收入。

内销及外销收入确认的时点

(1)内销收入(货到验收模式):第三方物流将货物交付给客户验收,公司取得签收单时确认。

内销收入(对账模式):第三方物流将货物交付给客户验收,公司取得对账单时确认。

(2)出口销售收入:将海关货物放行的时点作为收入的确认时点。

收入确认的凭证公司内销及外销模式下,收入确认的凭证如下:

内销收入(货到验收模式)确认收入的主要凭据为销售合同、订单、经客户签收的销售出货单、物流单等。

内销收入(对账模式)确认收入的主要凭据为销售合同、订单、经客户签收的销售出货单、物流单、对账单等。

外销收入确认收入的主要凭据为出口报关资料和中国海关网的报关信息,出口报关资料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票、合同等。

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1)内销收入内销业务之货到验收模式:销售合同约定客户根据行业标准进行验收。实际操作中,国内客户在收货并验收合格后在公司的销售出货单上签字确认。因此,公司取得销售出货单时客户已完成验收程序,此时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客户,并不再实施和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同时,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满足产品销售的收入确认条件。

内销业务之对账模式:客户与公司签订业务框架协议约定,在客户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供货管理,公司按月核对客户提供的对账单。实际操作中,客户验收合格后在公司的销售出货单上签字确认,公司月末根据客户提供的对账单确认收入,此时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客户,并不再实施和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同时,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满足产品销售的收入确认条件。


(四)参考案例4:金宏气体: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1、相关问题

问题1:请发行人进一步核实气体销售业务收入确认中每月对账时业务涵盖期间的起始日和终止日的具体日期,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据此进一步核实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的收入确认原则是否准确,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关信息披露内容。请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重点回复

已上市公司中以对账方式确认收入的相关案例1、瑞玛工业(002976)瑞玛工业在其首发申请文件中披露,发行人签收模式确认收入的依据主要为产品验收入库后客户的签收单;对账模式确认收入的依据主要为产品经客户收货后与客户核对并确认的对账单。报告期内,对账模式的收入金额占比在80%左右,与主要客户的对账

周期如下:

结论:对账时业务涵盖期间的起始日和终止日的具体日期,不存在跨期的情况。


四、总结

已查询交易所所有关于对账单确认收入的相关问询,分为如下三类:

1、每月对账时业务涵盖期间的起始日和终止日的具体日期,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

2、对账单是否能覆盖当期所有收入;

3、具体披露对账模式下收入确认的具体流程、时点、依据及主要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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