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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罕见!某IPO企业实控人通过地下钱庄交易7000万元!

投行实务观 投行实务观 202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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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注册制的实施,大大小小的企业纷纷选择IPO这条道路,但上市也不是随随便便就能上的,毕竟监管机构还规定了各种各样的规范性和业绩指标等条件,以创业板为例,其中有几条就要求比如:

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破坏社会义市场经济经济秩序等犯罪行为。

这样的上市条件一般要求也是让企业有规范意识,上市融资是支持实体经济的。

不过接下来这个案例确实是笔者查阅IPO材料以来闻所未闻的,起码在拟IPO公司中是这样:

该IPO企业的实控人存在地下钱庄交易!

明美能源2022年6月向创业板申报材料,中介机构团队为德邦证券+华兴会计师+金杜律所,公司实控人为梁昌明先生。




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锂离子电池模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其部分产品图示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如下:



由上表可知,公司20多亿的收入,净利润竟然只有5000万上下,这利润率也真是稀薄的可以啊,这个我们以后再做分析,今天来聊看看实控人地下钱庄交易的事


1

实控人地下钱庄交易


公司申报材料说明:2022年4月19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梁昌明因外汇违法行为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的行政处罚,处以警告和罚款1,814,721元

2022年4月被处罚,什么概念,公司是2022年6月受理的申报材料,也就是马上报材料了,实控人因地下钱庄交易被罚了!!



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及实际控制人梁昌明因在2019年11月至2020年8月期间,将金额合计72,588,847元的人民币资金通过梁昌明及其控制的名美科技及明美通信等主体的境内银行账户汇至换汇公司指定的境内企业和个人银行账户,并通过梁昌明及其控制的合众能源产品有限公司的境外银行账户及现金方式收取合计79,899,249.43港元,构成外汇违法行为。

简单说下来上段内容是啥呢,实控人把7000多万人民币打给地下钱庄,地下钱庄根据汇率转成美元或欧元或其他外币,然后把这70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外币转到实控人的境外账户!!

由上可知,具体违法事实发生在2019年至2020年间,也就是中介机构等待着,等着处罚的靴子落地后就申报了材料。


2

地下钱庄,违法?犯罪吗?


笔者本以为地下钱庄什么的,画风可能是这样的:



或者是这样的?



不好意思,笔者受港片“荼毒”太深了,实际上中介机构解释实控人地下钱庄交易7000万元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外汇管理行政罚款裁量办法》的附件《罚款幅度裁量区间》规定,“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罚款幅度裁量区间如下:(1)法定从轻或减轻:<3%;(2)较轻情节(区间仅包含左端点):3%-5%;(3)一般情节(区间仅包含左端点):5%-10%或10%-15%;(4)较重情节(区间包含左、右端点):15%-30%;(5)严重情节(区间仅包含右端点):30%-100%。

……

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规定,梁昌明的行为被认定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综合权衡后被处以罚款的金额占其违法汇出的人民币金额的比例低于3%明显不属于同类违法行为较重情节及严重情节的罚款区间,甚至低于同类违法行为较轻情节的罚款区间的最小值,因此,梁昌明的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上述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此外中介机构还列示了若干外汇违法犯罪的案例,其中第一条涉案金额5亿元,用于归还境外赌债的属于犯罪行为;第二条涉案金额1800万元,地下钱庄兑换后用于个人自用的,不构成违法经营。

……

通过一系列解释,中介机构认为实控人的上述行为不够成违法犯罪。

诚然,实控人这一系列举动在申报材料内也说明了是自用的、未进行非法经营,但是这7000万的金额着实不小。当地政府部门有没有因为企业要上市而刻意减少、降低处罚力度就仁者见仁了。

不过作为一家拟上市公司的实控人,在明知地下钱庄买卖外汇属于法律法规严厉禁止的事情的背景下,在公司拟上市的背景下,仍然出现这样的事实,也属实有些不应该。该企业2020年6月就进行辅导了,那企业与中介机构实际开始接触的时间应该更早

也就是说在起码在中介机构已经开始给公司做规范了实控人还在“交易”。这一点估计中介机构也是无奈,可能是要规范了、发现实控人有交易赶紧制止的么?

实控人的该行为,监管机构最终如何认定尚待后续审核给出答案,大家也可以持续关注本公众号对该案例后续进展进行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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