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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泰斗江平等四老评法院不予立案错在哪里

2016-09-22 肖心 文艺语丝


YH春秋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出投诉函

文/肖心

 

导读:


   《YH春秋》自从被中国艺术研究院“鸠占鹊巢”,便走上了法律维权之路。但是,《YH春秋》先后向朝阳区法院递交的一系列诉状,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杂志社工作人员署名权被侵犯的诉讼等,均被朝阳区法院一概拒绝受理。其理由是涉案争议属于中国艺术研究院作为主办主管单位与被管理单位之间的内部管理事宜。这个理由站得住脚吗?对此,中国法学泰斗江平、郭道晖、李步云、高锴共同发声,一致指出朝阳区法院对《YH春秋》上诉不予立案于法无据。




江平:《YH春秋》与中国艺术研究院签订的协议表面上看因为是挂靠,有主管单位、主办单位这样一个概念。但实际上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其理由如下:


 一是它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是两个事业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而且《YH春秋》在成立之时就已经是独立的法人,完全具备独立的资格,和《冰点》副刊的情况还不一样,《冰点》属于青年报内部的行政关系,而《YH春秋》是早已经经过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是两个法人之间的挂靠关系。

 

二是它具有独立性。从独立性角度来看,在这个《协议书》里面特别强调了三点:发稿独立、人事独立、财务独立。“三个独立”的权限里面最重要的是人事独立,因为人事独立是区别于行政机关的最根本的地方。如果保留了人事独立,我挂靠在你这个单位,但是我有独立的人事任命权,这就说明我跟你不是行政隶属关系,既没有拿你的编制也没有拿你的钱,也不受你行政命令的干预。从这一点来说,《YH春秋》具有独立的人事权、财务权、审稿权。

 

三是它具有财产自主权。《YH春秋》有自己独立的财产,这个财产并不是国家划拨的。这里面提到的一个重要的问题是,《YH春秋》的财产到底属于谁的?我认为,在《协议书》里面一开始就讲到《YH春秋》1991年所创刊费用是杜导正向新华社某某人借来的20万块钱创办的,借钱创办,借的钱属于杜导正的,因为是杜向别人借的钱,没有外面人的投资,应该属于杜导正和同事们创造的财产。说明一个情况,当时这些老将军、老革命家并不认为这个财产是自己的,根本不想把它看作是集体的,或者是个人的。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只要国家没有投入一分钱就不是国有资产,这个原则从民法方面是非常明确的。国家没有投资一分钱就意味着不是国有资产,至于是什么性质?我认为,应该属于集体性质的财产,是创办人集资建立的一个企业。


四是这个合同里面有一个明显的协商机制。也就是第7条里面特别强调的内容,如果遇到问题本着相互尊重的精神,平等协商解决。大家可以想一想,哪儿有这样的行政关系,发生问题平等协商解决?平等协商解决就是民事精神,就是民事主体的契约精神。所以从这点来看,我觉得,突出的显示了它是民事契约精神,不是行政主管的精神,不是行政命令的精神。这种协商精神是体现民事关系很重要的特点。

 


郭道晖:无论从法理原则还是社会道德而言,YH春秋事件其悖谬至少有以下几方面:

 

一,歪曲“挂靠”性质,盗用或者滥用行政权力--把平等主体之间的所谓“挂靠”关系歪曲为行政“管辖“关系,从而滥用行政权力,侵夺民事主体的出版自由权、自主权、财产权等等民事权利。

 

1. 在我国,某些法规和规章规定,社会组织必须“挂靠”某个党政机关。这是将民间组织纳入行政管理体系,这种“特色”规定或许有利于政府管理,却不免有碍社会团体独立自主发展,有悖于近年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减少行政机关对社会组织的干预的决定。此外,这种规定大多只见于法规、规章,而无法律根据。其立法是否合法,是大可质疑的。


2. 单就这一制度本身而言,“挂靠”的本意在使社会组织与政府机关建立某种联系,互通声气信息,互助合作, 特别是《YH春秋》杂志和艺术研究院都不是国家行政机关,而是社会事业组织,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平等的民事主体,它们之间的“挂靠”,实质上是类似合伙关系, 合作关系,不属于行政隶属关系, 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因而它们之间可以“合则留,不合则去”,不受一方的行政权力的支配。《YH春秋》杂志原就是“挂靠”在炎黄研究会,近年才被迫改挂艺术研究院的。艺术研究院只与文化部有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而与《YH春秋》没有这种关系,艺术研究院无权命令《YH春秋》杂志社片面遵从它的行政命令,特别是在关涉杂志社内部事务和基本权利的领域。

 

3. 何况,这两个事业单位或民事主体在“挂靠”时已订立了书面《协议》,其第4条规定:“《YH春秋》发稿、人事、财务等方面,在遵守国家宪法及符合宪法的相关规定内,拥有充分的自主权。”如果一方认为这个协议需要修改,必须双方 “本着相互尊重的精神,平等协商解决”,才有效力。《协议》即相当于双方必须遵守的法律,谁违反都无效,或应受到法律追究。

 

4. 虽然, 由于对所谓 “挂靠”的长期误解,“协议”书上把中国艺术研究院写成《YH春秋》的“主管主办单位”,但在第7条已申明:遇到问题,双方应“本着相互尊重的精神,平等协商解决。” 在第5条,《YH春秋》杂志社还特别声明:《YH春秋》杂志社1991年7月创刊及以后至今23年余的历年费用,“国家从未给过杂志社一分钱一间房一个编制”。——世上哪有如此不承担任何义务(包括提供经费)的行政主管?仅此已足说明它们不属于行政管辖关系,院方也因而无权对杂志方行使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权。

  

二,这种行为是违宪的。党中央十八大以来一直在强调要依法治国、依宪执政,《YH春秋》这样一个严格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国家《宪法》,严格自律的杂志社,有所谓的“八不碰”,做了很多让步,委曲求全,这样还不够,还要把它夺过来,谈不上任何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等等。所以这是违反《宪法》出版自由的精神的,也是违反马克思、恩格斯的教导的。没有出版自由,其他自由都是泡影,恩格斯也讲你们在过去向统治者要言论自由,你们自己内部先消灭了言论自由。过去向国民党要言论自由,现在让我们自己内部消灭言论自由,这叫什么马克思主义呢?这是违宪违法。




李步云:这种做法有点儿像文革的做法,无论从民法还是行政法的角度来讲,其做法都是违法的。两个法人在同一个单位即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中国艺术研究院可以派人来参加杂志社的编委会,但是协议上写了,不可以把握人事权。两个法人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而不是内部管理的上下级关系。要把这个协议充分的吃透,把法律手段充分用尽。《YH春秋》见证了中国的民主法制历史,因此希望莫律师这个班子能够很好的尽你们的力量。




高锴:YH春秋这个事件是一个非常大的事件,《YH春秋》的影响非常大。《YH春秋》发生这种事情我觉得匪夷所思,其实这是一个政治问题。别看法官大袍子一穿、锤子一敲,政法委的同志说法律要独立负责,要终身负责制,实际上做不到。我说你这个判的不太正确,现在是终身负责呀。法官私下告诉我说,终身负责是20年、30年以后的事儿,但是现在我不听院长的,他能让我过得去吗。现在律师终身负责,法官终身负责制说说而已,权大于法就没有办法。

 

中央政治局一位老同志写了书,书上就写到了,党的领导高于《宪法》,是文革发生的原因之一。现在说不清楚,一个朝阳区法院的小法官,朝阳区的领导跟我谈,是不是党的领导呢?当然是党的领导。区委书记跟我说,是不是党的领导呢?当然是党的领导。现在党的领导是闹不清楚的。《YH春秋》是政治事件,我们要代表法律界的正义的呼声去抗争,要把正义的声音传出去,但是政治决断不改都是空话。你告到哪儿都没用,你写的那么费劲,但是人家再给你找一个理由,有的是理由。《YH春秋》这么老实,“八不碰”本身就是一种自我束缚。如果把这些老实人管住了,中国就是一个无声的中国了。总之,这是民事的,是有独立法人的。他们也心知肚明,但是有魔杖压在头上,就装着说不是。我的经验是,关起门他跟你说的是另外一套。这个事情如果不处理好,我觉得中国就很麻烦。

根据江平四老及多位法律专家意见,炎黄春秋杂志社社长杜导正已委托莫少平律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出投诉函。请求北京市高法查明事实,责令北京市三中院丶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受理此案,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该投诉函已同时抄报最人民法院丶最高人民检察院;抄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丶北京市人大常务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中国法治三老简介


江平: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曾参与宪法修订,民法、行政法的起草。


郭道晖:著名法学家,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研究室副主任,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主任,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辑。


李步云: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博导,中国社科院荣誉学部委员,九十年代末,曾三次为中央政治局讲法制课的课题组主要成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高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原主任。

  




 





主编:范建

责编:成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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