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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复杂的异地诈骗案,我是如何取保成功的?内附详细办案经过

   继今年四月份为一诈骗案件无罪辩护成功之后,近日,本律师再次为一诈骗案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以下分享本案案情简介以及详细的办案经过,供有兴趣的朋友们参考。

 

案情简介

  本案当事人陈某某于2017年61日下午因涉嫌诈骗被宁波余姚市公安局在深圳采取异地抓捕,后于6月3日移送余姚看守所。6月2日下午,陈某某家属委托了周君红律师担任陈某某的辩护人。

  在介入案件后,周君红律师先后从深圳前往宁波余姚看守所四次会见陈某某,以及向公安了解案情,得知本案系重大、复杂的以通过在游戏机内安装GPS定位装置以及植入木马程序,然后远程遥控游戏机控制输赢的一种新型诈骗案件,本案涉及到全国各地的受害人数,现已抓捕嫌疑人数近40名。陈某某在案件中涉及提供GPS定位装置。

 

办案经过

(1)6月2日下午,周君红律师接受陈某某家属委托后,获知嫌疑人陈某某目前还在深圳某派出所,未被移送余姚看守所,故,立即与抓获陈某某的承办警官联系,要求先在深圳会见陈某某。承办警官回晚上没有时间,明天早上八点钟左右就移送陈某某回余姚看守所。考虑事情紧急,周君红律师就与承办警官沟通,希望明天早上八点左右在陈某某被押送至余姚看守所前能够让他与家属以及委托律师短暂见一面。承办警官同意了。

(2)6月3日早上7点半左右,周君红律师就与家属一同等候在深圳某派出所门口,8点10几分的时候,押送陈某某的黑色小轿车出现在派出所门口,透过车窗,我立即向陈某某表明了我的辩护律师身份,简单交代了一些讯问注意事项,安慰他不要有过多的压力,好好照顾自己,我会尽全力

帮助他。随后家属又与陈某某说了几句话,彼此眼泪双流,场面严肃、凝重。


 

(3)6月6日早上,周君红律师乘坐从深圳飞往宁波的飞机,到达宁波栎社机场,之后乘出租车来到羁押陈某某的余姚看守所。上午交了授权委托材料。回到入住酒店,吃完中餐,整理了会见提纲,下午便及时去余姚看守所会见陈某某。在窗口办理会见手续时,不料遇到会见阻碍,两次与看守所负责人耐心沟通协调,才得以顺利办完会见手续(针对该情况,我此前已发表了一篇会见受阻心得)。第一次会见陈某某持续了三个小时,了解到基本案情,初步判断:陈某某只是向诈骗团伙销售了GPS定位装置,其对诈骗团伙利用购买的定位装置安装在游戏机里远程遥控游戏机实施诈骗一事并不知情。故,陈某某售卖定位装置的行为不属于诈骗罪有关从犯为主犯提供犯罪工具的犯罪行为,不符合共同犯罪中帮助犯的条件,陈某某应当无罪。另了解到,陈某某出生于农村,重点大学毕业后,一路求学工作到自我创业成立公司,都是靠自己白手起家,非常艰辛。由于其父母生他晚,现都已80多岁的高龄。妻子是全职家庭主妇,带着一个9岁的孩子,陈某某是整个家庭唯一的经济收入来源,陈某某无犯罪前科。结合案情以及陈某某自身的实际情况,周君红律师判断,即便本案真的有充分证据证实陈某某涉嫌犯罪,给他取保,也不会有社会危害性。

 

 

(4)6月6日晚上7点钟后,周君红律师回到酒店,根据会见情况,连夜撰写了《取保候审申请书》以及《关于陈某某涉嫌诈骗罪的无罪辩护意见》。

 

(5)6月7日早上9点钟,周君红律师携带起草的《取保候审申请书》以及《关于陈某某涉嫌诈骗罪的无罪辩护意见》再次去看守所会见了陈某某。告知陈某某下午将会把上述两份材料交给公安,争取早日帮他取保出来,听取了陈某某对材料提出的意见。并再次核实了本案的相关案情。

 

(6)6月7日下午,周君红律师按照预约时间,携带书面辩护意见前往余姚刑侦大队承办该案件警官的办公室进行面谈,针对本案向承办警官陈述了辩护意见,以及认为公安可以对陈某某采取取保候审的理由等。承办警官收下书面材料后,告知了一些本案嫌疑人陈某某未与律师谈到的案件细节,获知该案是一起受害人涉及全国各地的重大、复杂诈骗案件,目前已抓获嫌疑人近40人。承办警官认为我的当事人陈某某是明知道对方购买定位装置是用来实施诈骗的,而故意提供犯罪工具。针对该争议点,周君红律师与承办警官亦进行了深入探讨。但未获得承办警官认可。

 

(7)6月8日上午,周君红律师再次会见陈某某,就向公安申请取保、递交书面材料、进行面谈一事详细告知了陈某某,听取了陈某某的意见。并将下午去余姚检察院找相关负责人监督该案一事亦向陈某某进行了说明,安慰他不要有过多担忧,作为辩护律师定会竭尽全力帮他维护权益。

 

(8)6月8日下午,周君红律师来到余姚检察院,先后找到检察院批捕科以及控申科,向批捕科科长以及控申科负责人谈了该案陈某某的相关情况,恳请两部门联合监督陈某某案件的立案侦查情况。并将备份的书面材料交予了申诉科以及批捕科负责人,各自交换了联系方式。6月8日晚上,周君红律师乘机从宁波飞回深圳。


 

(9)回到深圳后,就陈某某案件,周君红律师一直跟承办警官、批捕科科长、申诉科负责人进行电话联系,跟踪本案进展。6月12日,该案承办警官回复,局里暂不同意给陈某某采取取保措施。周君红律师并不气馁,深知现阶段在公安办理取保,难度犹如上青天。但根据办案经验,还是很有信心本案将不会被检察院批捕。

(10)本案持续跟踪到6月21日,周君红律师获知公安会在近几日内将本案移送检察院呈请批捕。故,当日立即订购了6月22日一早前往宁波的飞机票。早上的航班没有延误,顺利抵达宁波,随后打车去了余姚看守所。第一时间选择会见了陈某某。多日不见,羁押在看守所内的陈某某明显憔悴了很多。周君红律师再次询问了一些本案情况,并对连日以来的案件跟踪情况向陈某某进行了说明。并告知辩护律师的下一步辩护策略,听取陈某某的意见,再次安慰陈某某。

 

(11)6月22日下午,周君红律师将早已撰写好的《不予呈捕陈某某的法律意见书》交付予余姚公安局,意见书中详细说明了本案应予不提请逮捕陈某某的相关事实与理由。随后又与余姚检察院批捕科科长预约了明日会面的时间,得知明日上午,他有事外出,需要下午才能回来,故,把会面时间定在了下午。

 

(12)6月22日晚上,周君红律师根据案件最新情况,连夜补充修改了《关于“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建议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并整理了早已向陈某某家属收集到的有关陈某某工作以及家庭的相关证据材料,尽管该证据材料对陈某某案件的定性起不到什么根本性的作用,但深知非常有利于给陈某某申请取保。

 

(13)6月23日下午,周君红律师及时来到了余姚检察院批捕科科长的办公室,将《关于“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建议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以及收集到的本案证据材料交付于科长。再次口头表达了律师的辩护意见,批捕科科长对周君红律师的意见给予了认可,并承诺一定会高度关注本案,不会造成冤假错案。临走时,对周君红律师尽职尽责的工作态度给予了大力赞许,双方相谈甚欢。周君红律师内心再次确信:检察院不批捕陈某某的希望很大。


 

(14)6月23日晚上,从宁波回到深圳后,周君红律师又多次与余姚检察院批捕科科长进行电话联系,全程跟踪本案的办理进展。虽然科长没有明确告知是否批捕,但是从谈话中,周君红律师再次确信陈某某将会很快恢复人身自由。

 

办案结果

  6月30日下午,陈某某朋友打来电话,说陈某某已经从余姚看守所出来了。此时距陈某某6月1日被余姚公安在深圳抓获,已整整过去一个月的时间。之后,陈某某打电话向我表示了感谢,并收到了其拍照的《释放证明》和《取保候审决定书》。至此,本案在案发后的第30天即已取得良好结果,辩护律师竭尽全力的付出,终获得理想回报。根据实务经验,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改为取保候审的案件,取保候审一年届满后,公安机关一般都是解除取保候审,撤销案件。故,本案嫌疑人陈某某只要在取保期间遵守相关规定,基本上不会再面临控诉。

 

 附件:

   陈某某的取保候审决定书

 

 

 

周君红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执业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专做刑事案件。迄今成功多起取保候审、缓刑、减刑、无罪案件。咨询电话:18566233185(同微信号),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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