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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作为女律师,我是如何将强奸案件办成无罪的?

2015年10月,嫌疑人蔡某某涉嫌强奸罪,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周君红律师担任蔡某某的辩护人,成功为蔡某某申请取保候审,在一年取保期限届满后,公安撤销了案件,蔡某某最终无罪。以下我将分享本案案情简介以及作为受托律师我办理本案时的主要辩护思路,供有兴趣的朋友们参考。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23日,已有家室的25岁嫌疑人蔡某某通过朋友认识了在一KTV上班的26岁单身女性郑某某,即本案的受害人,双方第一次见面。当天晚上,嫌疑人蔡某某便带着受害人郑某某以及另外一个朋友,三人一起在大排档吃了夜宵,一直持续到夜里12点钟。夜宵完毕后,嫌疑人蔡某某的朋友提议,一起骑摩托车去附近的山上兜兜风,蔡某某与受害人郑某某便同意了。之后,嫌疑人蔡某某与受害人郑某某共骑了一辆摩托车,郑某某坐在后排,而蔡某某朋友则单独骑了一辆摩托车,大家一起上山兜风。后三人将摩托车停在了山上面的一个停车场里,停车场里有一张长椅子,嫌疑人蔡某某与受害人郑某某便坐在该椅子上闲聊,而蔡某某朋友因想要上厕所,就走去了停车场另一头解小便。而在这期间,嫌疑人蔡某某与受害人郑某某在长椅上发生了性关系。之后,受害人郑某某大声哭泣,蔡某某朋友听到后返回来,寻问双方怎么回事,受害人郑某某边哭边说,嫌疑人蔡某某将精液射在她体内,她害怕会怀孕。后嫌疑人蔡某某与朋友便一同安慰她,说吃点避孕药就不会怀孕的。于是,三个人便一同骑摩托车下了山。下山后,蔡某某的朋友就骑摩托车先行回家了。而留着蔡某某带受害人郑某某去药店买避孕药,买好避孕药后,受害人并不肯吃,而是将避孕药当场丢弃。之后自己单独打车回家了。第二天早上,受害人郑某某就向当地派出所控告蔡某某强奸了她。嫌疑人蔡某某便于2015年10月28日被公安以涉嫌强奸罪为由进行了刑事拘留。10月30日,蔡某某家属委托周君红律师担任蔡某某的辩护人。在介入案件后,周君红律师多次会见了羁押在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的蔡某某,向他详细了解了全部案情,综合判断:嫌疑人蔡某某构成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蔡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应当无罪。在本案移送检察院批捕的时候,周君红律师及时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了不予批捕嫌疑人蔡某某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取保候审申请书。最终,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没有批捕嫌疑人蔡某某。公安随后对蔡某某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在取保期限届满一年后,公安撤销了案件,本案最终无罪处理。

 以下是蔡某某的取保候审决定书:

下面,作为本案嫌疑人蔡某某的辩护律师,我来谈谈处理时我的辩护思路。

主要辩护思路

   首先,熟知本案涉及到的有关强奸罪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故,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且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定强奸罪。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如何认定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此外,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强奸罪惩处。

 其次,通过案情结合法律法规,周君红律师认为本案嫌疑人蔡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主要原因有以下:

(1)嫌疑人蔡某某与受害人郑某某是第一次见面,作为单身女性的蔡某某在没有任何外界压力的情况下,自愿跟随蔡某某以及蔡某某朋友两个陌生男人一起吃宵夜直到凌晨,之后又自愿搭乘蔡某某的摩托车,一起上山兜风。

是不是可以合理认为受害人郑某某对嫌疑人蔡某某初次见面就有了好感?本案嫌疑人蔡某某的确长得潇洒英俊,举手投足之间散发出一种男性的魅力。且在蔡某某骑摩托车上山兜风的过程中,坐在后排的受害人郑某某主动用双手搂着蔡某某的腰。倘若一个女性对男性没有好感,怎么会主动拥抱示好呢?

(2)在山上停车场内的椅子上坐着闲聊的时候,嫌疑人蔡某某主动告知了受害人郑某某自己已婚、有孩子的事实,之后,蔡某某亲吻、抚摸郑某某,郑某某不但未抗拒,反而予以了热烈回应。于是,双方顺理成章地发生了性关系。直到事情结束之后,受害人郑某某才大声哭泣,导致距他们百米内的蔡某某的朋友过来询问原因,原来是受害人抱怨嫌疑人蔡某某将精液射在她体内,她说害怕怀孕,且此前已经有过流产史,如果怀孕了再流产,担心以后不能生育。 

如果受害人郑某某在与嫌疑人蔡某某发生性关系时,是真的不情愿的,为何她当时没有大声喊叫、反抗呢?而是在性关系发生完毕之后,才哭泣?且面对蔡某某朋友的询问时也没有说,是嫌疑人蔡某某强逼她发生性关系,而只是说蔡某某将精液射在她体内,她害怕怀孕。倘若双方发生关系时,蔡某某是戴了安全套或者采取体外射精的方式,受害人郑某某是不是就不会因为害怕怀孕而哭泣了?

(3)在当晚发生性关系完毕之后,受害人郑某某又向嫌疑人蔡某某抱怨,如果今晚不是跟他出来玩,她在KTV陪酒又可以赚500元。于是,当天晚上,蔡某某主动从自己包里拿出了500元给郑某某。另外,在受害人郑某某向派出所控告嫌疑人蔡某某强奸罪后的第三天,受害人郑某某主动给嫌疑人蔡某某打电话,诉说自己在经济上的困境,要求蔡某某资助他,还说很想和嫌疑人蔡某某结婚,并说会主动去派出所撤案。于是,2015年10月26日,嫌疑人蔡某某通过邮政储蓄银行给受害人郑某某汇去了4000元款项。

既然,受害人郑某某已经向派出所控告了蔡某某的强奸行为,为何还要主动给强奸她的蔡某某打电话?并要求蔡某某给她经济上的资助?还说想跟蔡某某结婚,并承诺去撤案?受害人郑某某的目的何在?难道只是为了通过此事获得更多经济上的利益?抑或是真的喜欢嫌疑人蔡某某,在明知他已婚的情况下,还想要嫁给他?

(4)2015年10月27日晚上,也就是事发后的第四天,受害人郑某某再次主动给嫌疑人蔡某某打电话,要求蔡某某前往她已开好的酒店过夜。蔡某某来到酒店后,双方又进行了拥抱抚摸的亲密行为。在这过程中,受害人郑某某再次提出想跟嫌疑人蔡某某结婚的想法。并约定第二天一早两人一同去派出所撤案。当晚,嫌疑人蔡某某提出想和受害人郑某某发生性关系,郑某某没有同意,于是,蔡某某就离开了酒店,并未留在酒店与受害人郑某某一起过夜。

 如果,受害人郑某某对嫌疑人蔡某某没有好感,又为何主动开房邀请蔡某某前来过夜,并和蔡某某说起要跟他结婚的想法,并相约一起去派出所撤案?

(5)2015年10月28日早上,嫌疑人蔡某某与受害人郑某某如约一起来到受案地的派出所申请撤案,谁知,受害人郑某某非但没有申请撤案,反而再次当场咬定嫌疑人蔡某某强奸了他,要求公安立即抓捕他。于是,嫌疑人蔡某某被公安采取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在讯问期间,蔡某某自始未承认自己有强奸郑某某,认为双方发生性关系,是郑某某自愿的。

如果说受害人郑某某主动向嫌疑人蔡某某示好说想结婚以及主动开房邀请蔡某某过夜并承诺一同去撤案的一系列行为,都只是为了让公安能够顺利抓捕蔡某某的话,那么受害人郑某某的确拥有一般女性没有的老练与心机,这大概跟郑某某长期在KTV上班不无关系。既然具备了如此深厚的世故与老练,作为一个单身女性与两个初次见面的陌生成年男性一起吃宵夜到深夜,之后又乘坐未了解的成年男性的摩托车去山顶兜风。难道受害人就不担心会出现什么意外吗?还是说一切都是在受害人的掌控与意料范围之内?再说受害人有过性经历与流产史,按理说不会不明白,自己在摩托车后座双手环绕男性腰部,与男性亲吻拥抱的行为意味着什么。

 辩护思路总结

  即便本案受害人郑某某在案发后实施的一系列行为都只是为了让公安顺利抓捕嫌疑人蔡某某,但当晚如何在短时间内顺利在一张长椅上发生性关系,疑点重重,如果受害人真的不自愿,难道不会极力反抗、拼命挣扎、双脚乱踢吗?正常情况下,当女性在遭受强奸这种暴力人身侵犯时,肯定会本能的对施暴者进行抓、挠、拧、踢等等反抗行为,也必然会在施暴者身上留下或多或少的伤痕。但本案并没有。此外,倘若受害人不张开腿配合,就在一张椅子上,嫌疑人又如何能将自己的生殖器顺利送入受害人的阴道内?尽管,当时的环境是在深夜的山上,但是隔他们不远处就有嫌疑人蔡某某的朋友,故,受害人并不是孤立无援,无呼救的对象。再说,受害人当晚并未喝酒,意志清醒。而受害人恰恰是在性行为结束之后才哭泣,并只说是害怕怀孕再流产。且嫌疑人蔡某某自始未承认双方发生性关系是有违背受害人意志的。因此,当本案没有发现嫌疑人与受害人因发生性关系而留下的打斗痕迹,没有证据证实嫌疑人有对受害人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手段”时;且离事发现场不远处的嫌疑人朋友也未能证实受害人在与嫌疑人发生性关系时,有呼救、反抗的举动,则认定嫌疑人构成强奸罪是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故,检察院做出不批准逮捕嫌疑人蔡某某的措施是符合事实与法律依据的。

办案题外话

尽管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我依据法律维护了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同为女性,我对受害人的遭遇是深表同情的。不管受害人当时是出于完全自愿还是在半推半就的“不情愿”状况下与嫌疑人发生关系,这对女性来说都是一种伤害。一个与自己初次见面,又没有什么正当关系的男人随随便便就与自己发生了性关系,不管是在身体上还是精神上都是一种让人难以释怀的行为。先不说道德上的自我谴责,难道就不担心身体会染上其他什么疾病?法律是无情的,即便事发后,作为女性的你懊悔、自责,想通过各种途径报复那个伤害你的男人,但最终受伤的还是你自己。希望我们的女同胞们,能在漫长的人生里好好保护自己,处处提防,处处谨慎,不让伤害与意外靠近。 

周君红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执业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专做刑事案件。迄今成功办理过多起取保候审、缓刑、减刑、无罪案件。咨询电话:18566233185(同微信号),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21-2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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