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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案件屡次取保成功,辩护律师是如何做到的?

周君红律师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周君红 2024-03-29


       近几年,本律师办理了众多取保、缓刑、减刑、无罪案件,不乏强奸案、诈骗案、贩毒案、盗窃案、寻衅滋事案、故意伤害案、假冒注册商标案等等,其中假冒注册商标案件的取保数量最多。举例:1、曾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在侦查阶段为其成功取保,后没有被检察院批捕;2、魏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在批捕阶段为其成功取保,后没有被检察院起诉;3、深圳宝安李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为其成功取保,最终无罪释放;4、深圳福田李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为其成功取保,后没有被检察院起诉;5、深圳胡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公诉机关指控犯罪金额近90万元,量刑意见是3-7年有期徒刑,通过本律师辩护,该案最终缓刑处理;6、深圳何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在侦查阶段取保候审,通过本律师辩护,该案最终缓刑处理;7、深圳刘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公诉机关指控犯罪金额近180万元,量刑意见是3-7年有期徒刑,通过本律师辩护,该案最终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0个月。

以上假冒注册商标案件取保成功的辩点主要包括主观故意是否明知、犯罪情节是否严重、犯罪状态是否属于未遂以及涉案产品是否属于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等等。此次,本律师主要就上述深圳宝安李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为其成功取保,最终无罪释放”该案例的取保过程进行详细阐述,看看我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是如何找辩点、如何成功取保的。

2016年6月25日,嫌疑人李某某的家属通过朋友找到我,说是李某某因为涉嫌销售假冒的音响产品(不知道商标名字),于6月22日下午被深圳流塘派出所抓了,目前关押在深圳宝安看守所,据民警说犯罪金额达1000多万,听说我假冒注册商标案件做了很多,所以想委托我,希望我能帮嫌疑人办理取保,并问我取保案件要如何收费。由于家属不清楚嫌疑人到底触犯了什么商标,也讲不清楚具体的涉案情节,所以,我无法判断该案件到底有没有取保的可能,即便我曾经办理了众多的假冒注册商标案取保案件,但不代表个个都能取保成功。倘若嫌疑人李某某的犯罪金额真的达1000多万,如此巨大的犯罪金额,取保基本无望,虽说如此,但在没有完全掌握了解本案的详细案情之前,一切只是毫无根据地推测,不可随意妄下结论。于是,我就和家属商量,我先去看守所会见,待会见完毕了解到详细案情后,再来分析本案申请取保的可能性,到时候我们再谈后续的律师费。家属同意了我的建议,于是当天下午双方签订了会见委托合同。

2016年6月27日也就是周一,我一早就来到了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如约见到了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嫌疑人李某某,这是个初看给人感觉很实诚的小伙,在见到我的那一刻,立即哭诉说自己被人钓鱼执法了,太冤了!于是,通过长达两个小时的会见谈话,我了解到,他是深圳某电子公司的员工,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嫌疑人李某某的同胞弟弟,他一直在弟弟的公司上班,平时主要负责接打电话、发货、送货等业务,公司主要是经营销售一些没有带商标的耳机、音响类电子产品。由于嫌疑人的弟弟此前一个月去美国旅游了,他就临时接手弟弟的工作,全程负责订货、收货、发货以及与客户洽谈联系业务等工作。他说2016年6月12日的时候,有个客户在网上与他联系,要求订购1200台形状类似药丸的音响以及300台博士音响,承诺货到付款,并再三嘱托必须按照他的要求制造300台博士牌音响,对方还给嫌疑人李某某发来了要购买的音响产品图片以及收货地址。于是,嫌疑人李某某就按照客户的要求在网上购买了一些博士音响的配件产品,委托第三方公司加工制作了博士音响,自己又在网上购买了1200台形状类似药丸的音响。2016年6月22日早上,嫌疑人李某某联系了深圳某物流公司,正准备将上述音响产品进行包装发货的时候,突然,一大批公安人员出现在现场,说他们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当场扣押了全部的音响产品,并将嫌疑人李某某以及物流公司的送货司机等人员一起抓捕了。

在会见的过程中,我问嫌疑人李某某,你说的1200台形状类似药丸的音响产品上面有无中文或英文的标识?李某某回答,什么都没有,只有300台博士音响上面贴有英文字母“BOSE”;我问,那你们有没有获得其他人的授权可以销售博士音响?他说,不清楚,反正以前没有销售过,这次是受网上那个客户的委托才销售的;我又问他,你知不知道“BOSE”音响产品是属于他人的注册商标产品?他回答,不知道,是因为客户要求他那样做,他也不懂什么是注册商标,如果不是客户特意定做,他也不会去购买博士音响配件产品委托另一家公司加工;我再问,那你们卖这些音响产品的单价是多少?他说,1200台形状类似药丸的音响每个卖22块钱左右,300台博士音响每个卖24块钱左右,还告诉我他们委托另一家公司加工博士音响的加工费是每个2块钱左右;我问,那你有没有销售单据可以证实上述音响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他回复没有。最后,我问他,你弟弟去美国旅游后,你负责销售上述音响产品的事情,他是否知情?嫌疑人回答:知情,销售产品的价格也是弟弟告诉他的,货款也是约定在客户收到货后转账给弟弟的。

在长达两个小时的会见过程中,除了向嫌疑人了解本案的详细案情以外,又向他了解了他的家庭状况,学历状况,以往工作状况,前科状况等等。又获知本案涉嫌帮嫌疑人李某某加工博士音响产品的另一家公司的负责人也被刑拘了。

在会见完毕后,我及时将会见的全部经过向嫌疑人李某某家属汇报了,根据所了解到的案情帮他们分析判断整个案件的走向。告知家属,如果本案涉及的1200台类似药丸的音响,确实没有粘贴任何商标标识,那么按照刑法规定,不属于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则该1200台音响产品涉及的销售金额不能作为犯罪金额处理;而另外300台博士音响,若有证据表明实际销售单价确实是在24元左右,那么按照法律规定,由于犯罪金额低,不符合立案追诉的标准;但是如果没有证据能够证实300台博士音响的实际销售价格,则犯罪金额将会按照博士音响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据我了解,博士(即“BOSE”)音响的市场价格一般都高达1000多元,有的甚至上万元,倘若按照市场中间价格计算,那么本案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范畴,按照刑法规定,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1200台药丸音响,倘若是贴有注册商标的,则本案恐会构成两个罪名,即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按照刑法规定是应当实行数罪并罚的。家属问我,嫌疑人不知道销售的音响产品是触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也会被判刑吗?我解释,法律上规定的明知,与现实中的明知是有区别的,即便你是真的不懂那个产品是侵犯他人商标,但是如果销售的产品单价明显低于该产品的市场价格,办案机关也会推断嫌疑人明知。本案嫌疑人李某某,虽然之前没有负责销售过此类产品,但是此次的音响产品是由他负责订货、委托加工再负责销售的,此外李某某的弟弟虽然是在美国,但是他对整个事情是完全知情的,并且公司自成立一直经营销售音响类产品,说嫌疑李某某不明知,没有说服力。除非公司负责人即李某某的弟弟能出面证实整个事情是他安排李某某处理的,那么李某某有可能会免于刑事处罚。

家属又问我,那本案还有没有取保的机会?我回答,由于本案的嫌疑人李某某只是公司的雇员,并非直接负责人,且没有犯罪前科,即使构成犯罪也可能属于从犯,另外他在民警讯问的过程中一直供述稳定,从这个情节上来说,他符合取保的条件。但有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嫌疑人李某某的哥哥作为该公司负责人一直未到案说明情况,如果申请取保,恐怕办案机关会以有串供的嫌疑为由,不同意取保。我问家属,嫌疑人哥哥能否去公安自首说明案情呢?家属告诉我,嫌疑人哥哥正是听说弟弟出了这个事情后,一直在美国不敢回来了,担心两兄弟都被抓进去。

在与家属沟通完毕详细案情后,当天下午,家属再次来到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说要委托我办理该案的全部事宜。原来,他们将我的会见情况与身在美国不敢回国的嫌疑人弟弟说了,嫌疑人李某某的弟弟觉得我很可信很专业,希望该案的全部阶段都由我来办理,如果嫌疑人李某某最终没有被取保,他就会选择回国自首。还说,他们不准备找关系,只希望委托专业律师来处理。听完家属诚恳的诉说,我欣然接受了委托,告知了他们我欲收的全部费用。家属二话不说,就当天签订了委托合同,支付了全部的律师费。话说,我很讨厌那种跟我讨价还价的当事人,这种人其实是没有诚意委托律师的,我收的律师费都是结合工作量与案件难以程度以及办案经验来客观确定的,我不是商人,更不是拉皮条的,我不会乱喊价,如果当事人针对律师费再三还价,即便我最后真的接了,不排除我会有偷工减料的可能,能让助理做的,我就不插手了。而懂行的人都知道,刑事案件其实是需要专业的刑辩律师多多亲力亲为的,多一次会见与少一次会见,多一次与办案人员的沟通与少一次沟通,其意义是完全不一样的。如果费用太低,承办律师自然会考虑工作量与成本,而这导致的最终结果就是办案效果的不同,多一分付出,就有机会多一分回报,任何行业都是如此。

言归正传,在接受案件的全程委托后,我立即结合会见情况,针对本案对嫌疑人有利的事实撰写了一份要求《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并于2016年6月30日又来到达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会见嫌疑人李某某,将家属全程委托我办理他案件的事实告知了他,得到了他的确权后,再次向他核实本案的详细案情,并将准备向公安递交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交给他核对确认,又给他分析判断该案的大致走向以及辩护律师需要履行的具体辩护职责等,最后交代了一些如果被警方再次讯问,需要注意的相关事项等等。

上午在看守所会见完毕后,我下午立即前往抓捕嫌疑人李某某的深圳某派出所找到该案的承办警官,向他递交了《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要求公安对嫌疑人李某某批准取保。承办民警告知我,该案触犯了两个注册商标的音响产品,一个是BOSE品牌,另一个是beats品牌,且该案的犯罪金额巨大,不可能取保,目前他们正在委托相关机构做价格鉴定,据他所知,该案的犯罪金额不会低于1000万。听承办民警如此说,我便问他那个beats品牌的音响形状是不是类似于药丸?他回答是的,然后,我告诉他我在看守所会见嫌疑人李某某时,他明确告诉过我该类似药丸的音响上面并没有粘贴任何商标标识,没有任何英文字母,按照刑法第213条规定,这不符合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故,没有商标标识的音响产品涉及的产品金额不能作为犯罪金额处理。之后,承办民警告知我本案还查获了该公司另外的销售笔记本,里面记载的已销售音响产品的金额也很大,我问,笔记本里有详细写明是触犯了哪种注册商标吗?民警回答,这个目前还在侦查,不便告知。最后,我又向该民警详细阐述了我帮嫌疑人李某某申请取保的理由,该案即便构成犯罪也属于单位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不是公司的负责人,是因为老板出国旅游了,他临时负责订货、销售等工作;且本案的产品还未发送出去就被查扣了,属于犯罪未遂;故,即便本案最终判处有罪,李某某也是属于情节轻微的从犯,此前也没有犯罪前科,取保没有社会危害性。民警回答,我知道这个公司的老板就是嫌疑人的亲弟弟,他去了美国没有回来,如果他回国自首说明案情,将他哥哥取保还是有可能的;听完民警的该说法,我想到与我当初提供给家属的判断一致。最后,我将李某某告知我的本案涉案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转告给该承办民警,虽然我知道,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实际销售价格,嫌疑人陈述的再多也是徒劳,毕竟法律是讲证据的,而证据被采纳的前提必须是充分,单一的嫌疑人口供是不足以认定本案是有罪还是无罪的。但不管怎样,说了总比没说好,毕竟民警穿上制服是执法人员,脱下制服也是普通老百姓,法律固然冷酷无情,但我还是希望执法人员在办理案件时能够对嫌疑人多一点良知,多一点体恤,给他们多一点重新做人的机会。

在与该承办民警沟通交流了近四十分钟后,我离开了该派所,内心很感激承办民警能抽出这么长时间与我交流、听取我的意见,尽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告知辩护律师”,但实践中,确有不少公安人员还是停留在守口如瓶的保守阶段,针对律师询问案情,有的含糊其辞,有的干脆说还在侦查中,不便告知,以此随意敷衍打发律师。刑辩律师吃的闭门羹,受到的冷遇,坐得冷板凳并不少,很多刑辩律师感受不到办案机关的尊重,这也是当前很多律师不愿意办理刑案的原因。这一次我算是幸运遇到了一个通情达理的民警。大约也是前段时间该派出所因为粗暴执法而登上新闻头条,承办民警借机希望改善下民众印象,或许也不无关系吧。

与承办警官结束谈话后,我将全部经过告知了嫌疑人家属。告诉他们在公安阶段取保很难,但是先递交了取保申请,将来该案移送检察院进行批捕时,有望检察官能在第一时间看到我的取保申请材料,这样也便更客观地看待整个案件,有利于案件不被批捕。在案件移送检察院批捕前这段时间我会不断跟踪。此外,告知家属去嫌疑人李某某所在公司查看下,看能否收集到可以证明涉案音响产品实际销售价格的有关单据材料,只要本案有证据表面被查扣音响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确如嫌疑人所说的那样,那么本案就有撤案的可能,不但嫌疑人李某某会被无罪释放,其身在美国不敢回来的弟弟也会没事。

如我所料,本案公安机关最终没有同意对嫌疑人李某某采取取保措施,如果按照公安的说法,让嫌疑人弟弟赶紧回国自首,就有可能给嫌疑人李某某办理取保,那倘若经过我的劝说,其弟弟回国自首后,而哥哥又最终没有取保成功,家属岂不怨死我?我只是嫌疑人李某某的辩护律师,而不是嫌疑人李某某哥哥的辩护律师,他哥哥在国外不敢回来,我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去劝说家属让他回国自首,我需要做得就是竭尽全力维护好李某某的权益。

让我意想不到的是,在2016年7月10日左右,嫌疑人李某某家属来电告知我,他们找到了案发当天发货的销售单据,里面明确记载的博士音响销售单价是28元/个,类似药丸类音响产品单价是24元/个,销售数量分别是300个、1200个。随后,家属将该销售单据的照片发给我查看。看完后,我又惊又喜。喜的原因就不用说了,但我惊讶的是家属是怎么找到这个销售单据的?我此前会见过嫌疑人李某某,他明确告诉过我没有销售单据的。难不成是家属针对我的说法,私下伪造的?!在刑事诉讼中,如果为了隐匿罪证,而伪造证据,这会构成伪证罪啊!倘若家属因为某种压力,而改口说是律师要求他们那么做的,那么律师也会涉嫌妨碍作证罪。即便通过调查,律师最终无罪,但幻想下那种不堪的被调查经历,顿时,我的头皮发麻。我立即回拨电话详细询问家属,该销售单据是怎么来的。家属回复,该销售单据一直在公司另外一个员工的手上,且该单据也是案发当天该员工按照嫌疑人李某某的要求出具的。在开出这个销售单据后,该员工通过手机微信发送到了嫌疑人李某某的手机里,微信里现还存有聊天记录。随后,家属又将另外一个员工手机里的微信聊天记录录制视频给我看了。我看到聊天日期的确是案发当天的,记录里也确有显示这个销售单据。于是,方才不安的心,顿时宽慰了很多,我判断,家属应该没有造假。但是眼见为实,为了确认自己的判断,我立即让家属携带销售单据原件以及存有微信聊天记录的手机带到律师事务所来给我查看。通过查看聊天内容、微信号以及销售单据原件,我内心再次确信,家属没有造假。

由于根据目前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给予辩护律师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即便第四十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但该条规定律师能够搜集的证据也仅限于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三类无罪证据啊。所以,作为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我还无权将家属收集到的能够证明无罪的证据递交给公安机关。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所以,本案掌握实际销售单据原件与微信聊天记录的员工王某,有作证的义务。于是,我告诉家属,让员工王某携带销售单据原件与载有微信聊天记录的手机亲自去公安要求作证。没想到第二天,家属给我来电,说承办警官不肯接受员工王某的材料,说是案件证据已经充分了,不同意再接收新证据。好吧,该民警的办案作风我已经不敢苟同,只好把希望寄托在检察院。

     于是,2016年7月12日,我立即再次前往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会见嫌疑人李某某,先将在公安了解到的相关案情告知了他,以及取保未成功的结果也告诉了他。然后,我问他,自我上次会见后,有无民警过来讯问你,他回答:7月5日左右,民警将查扣的记载销售数据的笔记本拿过来给我确认,计算了里面的销售金额大约有几十万元,还问我笔记本里记载的音响产品是不是就是销售博士音响与药丸音响的产品,我回答不是,笔记本里记载的已销售的音响都是没有带商标标识的,还说上次被查扣的药丸音响产品是没有带商标标识的。我再次问嫌疑人,你有无证据证明本案被查扣的音响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他再一次回答没有。一想到,我从家属那里已了解到的有关销售单据的信息,内心无比抓狂,这么重要的信息,他怎么能不知道呢?为了防止出现涉嫌串供的风险,我没有直接将从家属那里获知的销售单价的情况告知嫌疑人。而是非常谨慎地改问其他问题。我问他,你平时都用几个手机?他回复,只有一个手机;我问,该手机目前在哪里?他回复,目前扣押在看守所里。我又问,你平时用几个微信号,他回复,只用一个;并问他,微信号是多少,他回答是多少多少;紧接着,我问他,你在案发当天有无通过手机微信与其他人聊过关于涉案产品销售价格的事?他回复,没有。顿时,我内心又陷入阵抓狂之中。他怎么什么都不记得呢?!难道他手机微信里真的没有该聊天记录?!不对啊,通过核实微信号以及聊天日期与内容,我确信聊天记录是真实存在的!但是他为什么屡次都说没有呢?难道真的忘得一干二净?真是糊涂虫啊!不得已,我只好严肃地告诉他,你再仔细想想,如果本案没有证据表面涉案音响的实际销售单价,到时候公安会按照正品音响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犯罪金额,你知道市场中间价是多少吗?博士音响每个至少是卖1000元,有的高达上万元!到时候你不但不会取保出去,还将面临3-7年的有期徒刑。所以,你必须好好想想,案发当天,你有没有委托什么人写过什么销售单据,或者与什么人聊过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听完我的分析,嫌疑人李某某顿时陷入一阵沉思。之后,他告诉我,他想起来了!我问,你想起什么来了?他说,我记得案发当天,我发微信给公司员工王某,让他按照我说的销售单价给我写一个发货单据,我是准备把发货单据放到准备发送得音响产品内的,以便客户知道价格明细,及时给公司支付货款,但是不知道什么原因,那天员工王某在微信里给我发了那个销售单据的照片后,并没有把单据原件给我,现在也不知道那个原件去那里了。我问他,那你那个被扣押的手机微信里还有没有这个聊天记录?他回答,应该是有的,我没有删除聊天记录,被拘留后,手机被公安查扣押了,不知道他们有没有删除我的微信聊天记录。我问他,那你此前为什么说没有证据证明销售单价?他说,我真的完全忘记了!在公安讯问我的时候,也问过我有没有销售单据的问题,我也是说没有,因为我们平时发货,都是不附送销售单据的,被抓的那天也是特别紧张害怕,所以就完全想不起来了。

      好吧,这个“糊涂虫”的解释也算合情合理,只要他被查扣的手机微信里确有保存与员工王某的聊天记录,再结合员工王某的手机微信记录与销售单据原件,那就意味着本案涉案音响产品的实际销售单价是完全可以查清的!如果实际销售单价被办案机关采纳了,本案就是无罪啊!一边是3-7年的有期徒刑,一边是无罪释放,这样的区别就等于一个升天堂,一个下地狱啊!其意义已不言而喻。但是嫌疑人李某某的手机微信里还存有案发当天与员工王某的聊天记录吗?有没有被公安删除呢?这不禁让我又陷入一阵担忧中。

       最后,我将本案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详细讲述给嫌疑人李某某听,并告知他,如果公安下一次再来讯问你,你一定要把被扣押的手机里存有销售单据的事实告诉民警;如果民警不采纳,本案最终移送检察院批捕,你一定要在此前提出要求面见检察官,当面陈述案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你有这个权利,此外,作为辩护律师,我也会向检察官提出我的辩护意见,如果检察官过来讯问你,你一定要记得将微信聊天记录的事情转告给检察官。假如,最终没有检察官过来讯问你,你也一定要在办案人员给你发放的一张听取嫌疑人意见的卡片上写明可以证实本案销售单价的证据材料。嫌疑人李某某在听完我的建议后,连连点头说记住了。最后,不忘说,周律师如果你给我取保出去了,我一定会好好感谢你的。我说,好好感谢就不必了,这是我的职责。但倘若,我尽了最大的努力还是没有将你取保出去,也请你不要抱怨我这个律师办事不力。他说,你放心,周律师,我不是有那种想法的人,不管怎样,我都会很感激你,你为我的案件操了很多心,你非常负责,一开始我看你还比较年轻,不是特别信任你,但是通过几次交流,我发现你是最值得信赖与托付的律师,我们同仓还有几个人想委托律师办理案件,我想把你推荐给他们。看来,通过一段时间的羁押,李某某心态上明显没有了之前的那种焦躁,反而多了一丝淡定。这算不算是好事呢?

   这一次会见,又是长达近两小时,将该交代的全部交代完毕,我才从宝安看守所出来。回来的路上,内心不断祈祷嫌疑人李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千万不要被公安删除了!之后,又将会见的情况告知给家属,并告知如果本案的办案机关最终向员工王某调查取证,一定要王某积极配合,如实供述。家属听取了我的意见。接下来的日子,我撰写了本案的《不予以批捕的法律意见书》,并不断跟踪本案有无从公安移送至检察院批捕,每天都打电话问宝安检察院。2016年7月22日,我得知本案已被公安移送检察院呈请批捕,于是,我立即向检察院递交了我的法律意见书,并与承办检察官取得了联系,将本案涉及到的重要案件信息告知给检察官。在批捕阶段的第六天,家属给我来电,说检察院下午通知证人王某去做了问话笔录,王某将销售单据与微信聊天记录都给检察官看了。通过与家属的对话,我心中再次强有力的确信本案嫌疑人李某某将不会被批捕,取保极有希望!

尽管,最后的取保通知还未明确,但是在批捕阶段的第七天,我又再次去看守所会见了嫌疑人李某某。李某某告诉我,7月19日的时候,民警又过来讯问了他,说本案被查扣的博士音响产品,价格鉴定出来了,有50多万,民警要求他签字确认,他说他不肯签;还说,他将手机微信里可以证实实际销售单据的记录和民警说了,但是民警不予以理睬。另外,昨天早上检察院有两个检察官过来提审他,问他认不认罪,他说不认罪,并将手机微信里存有销售单据的事情告诉了检察官,检察官还问他在公安阶段怎么没有说,他回答,一开始不记得了,后来想起来了,公安又不采信了。之后,我又将员工王某昨天下午去检察院做笔录的事告诉了嫌疑人李某某,帮他分析,本案极有可能取保,但同时,我又不忘给他泼泼冷水,万一取保不成,他也好有个心里准备。李某某告诉我,他其实已经做好了最坏的打算,如果取保不成,他也希望我帮他做缓刑辩护。最后,我又跟他交代了取保成功后的一些注意事项。以及万一被逮捕了,我会选择什么时间再来会见他等。这一次会见又是长达了一个多小时,从接案到批捕阶段,我已经连续会见了四次。在这段时间内,我能够做得,都一一做了,不管怎样,心中都了无遗憾,现在就只待批捕阶段的最后结果了。

2016年6月30日一早,嫌疑人李某某家属给我来电,说李某某从看守所出来了!我听了,非常地高兴,内心的喜悦绝不亚于当事人及家属,我所付出的努力终于获得了相应的回报,这是这么令人欣慰与骄傲的事啊!其实我也想过,倘若嫌疑人最终被逮捕了,我一定会在审查起诉阶段,申请检察院对员工王某进行调查取证的。但是在批捕前取保与批捕后取保,其意义肯定不一样啊!谁愿意失去自由,天天关在看守所面对高墙铁窗?

以下是李某某的取保候审决定书与释放证明书


办案感悟

这个案件,倘若嫌疑人家属没有立即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而是迷信关系,四处托人打探消息,将会错过最佳辩护时期,嫌疑人最后被检察院批捕是毫无疑问的事。没有辩护律师的专业分析,家属肯定想不到去搜集能够证明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嫌疑人自己也根本不会意识到手机微信里的聊天记录能够帮助他恢复清白。现该案取保已过去一年的时间,前些天,嫌疑人李某某给我来电话,说公安已解除了他的取保候审措施,其本人最终无罪,他弟弟也没有受到相关的调查,其所属公司在如火如荼地发展中。从拘留到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历经了一年多的时间,相信这一年多以来,嫌疑人李某某及家属都是感受到了跌宕起伏的人生经历。我告知李某某,以后再也不要随便销售带有商标标识的产品了,现在国家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打击力度很大,在销售某种不了解的产品前,建议先咨询下专业律师。

最后本律师提醒:如果你的家属不幸被羁押,如果你关心他(她),一定要尽快聘请专业的刑事律师进行会见,了解案情,参与案件的办理。千万不要拖,更不要去托人打探所谓的关系而延误了案件的有效办理!办理刑案如同治病救人,越拖到最后越难治,一旦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期,最后就恐治不好了!祝你们好运!


周君红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做刑事案件,迄今成功办理过多起取保候审、缓刑、减刑、无罪案件。咨询电话:18566233185(同微信号),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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