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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人不用再背锅了,这22种情形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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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律法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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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市场主体多元化、经营业态多样化、营销方式现代化、市场竞争激烈化等新特征的出现,政府与社会对市场监管的要求越来越高,市场监管风险也越来越高。特别是工商部门取消垂直管理体制后,基层普遍反映履职压力加大,风险加强,因履职缺位不到位被追责的事件时有发生,个别基层干部甚至错误地认为“多干多错、少干少错、不干不错”


2018年1月22日,四川省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万鹏龙召开省工商局2018年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会上通过了《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权责明确、放心履职”工程的指导意见》,明确22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责任追究免责情形,进一步厘清了责任追究的边界。


这22种免责情形包括

(一)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发生危害性重大事故,工商机关依法依规履行登记职责,且与工商法定监管职责无关的;


(二)依据有关执法规定作出行政行为,但有关执法依据规定不一致或者有关执法依据规定与复议机关、司法机关认定不一致,被认定为行为不当的;


(三)与危害性事故发生直接原因无关,且已按照法律及有关文件充分履职的;


(四)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五)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良后果被及时消除的;


(六)行政管理相对人未按照规定申请行政许可,监管部门未接到举报或者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发现的;


(七)在企业登记工作中,按照“先照后证”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双告知”职责,后置许可企业未取得后置许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


(八)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规定,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履行了监管职责的;因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致使监管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无法作出正确行政执法行为的;


(九)因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致使监管部内及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无法作出正确行政执法行为的;


(十)按照批准、备案的工作计划、现场检查计划、“双随机”抽查安排、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规定的方式、程序已经履行监管职责的;


(十一)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已经依法查处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因当事人拒不改正或再次违法擅自启用而发生重大危害性事故的;


(十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十三)单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家之力无法实现监管目的,并已经向当地政府提出加强和改善监督管理建议的;


(十四)因完成政府交办的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定职责的任务且未谋取私利的,而被认定为行政违法的;


(十五)执法中遇到疑难问题,已向上级机关进行书面请示,但未在合理时间答复,执法人员为及时履行法定职责,作出行政行为,经复议诉讼被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


(十六)将复议决定在相同情形的其他案件中适用,但被法院判决或裁定败诉的;


(十七)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或探索性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十八)符合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委省政府、工商总局决策部署,在落实过程中出现工作失误或偏差,没有失职渎职行为,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九)在推动改革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过程中,符合相关政策,且按相关规定经过调研论证、风险评估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等相关程序,但因经验不足,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二十)根据中央和国家有关精神进行先行先试改革,因无先例遵循而出现失误或偏差的;


(二十一)在亲商助企、民生工程、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未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危害后果的;


(二十二)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来源:食药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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