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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签而得高等教育

匿名 社会学理论大缸 2022-06-17

抽签而得高等教育

  • 文 / Peter Stone

  • 译 / 匿名

译自:Stone, P. (2013). Access to Higher Education by the Luck of the Draw. Comparative Education Review, 57(3), 577–599. doi:10.1086/670663

一、引言

2011 年 9 月 21 日,爱尔兰的高等教育管理机构(Higher Education Authority)和国家课程设置与评估委员会(National Council for Curriculum and Assessment)在都柏林组织了场研讨会。会上,科克大学的教育学荣休教授 Aine Hyland 发表了篇论文,后来广受争议。这篇论文题为 “21 世纪爱尔兰的高等教育录取”,文中向爱尔兰高等教育机构推荐了数个对录取程序的改革措施。其中之一是这样的:“高等教育院校应设置符合现实的最低限要求,同时考虑使用抽签或加权抽签系统,从合乎资格的申请者中抽出录取者。”(Hyland 2011, 25)


Hyland 也提出了另外几个建议,比如 “除非有强力的反对理由,(高等教育院校应该)减少专门化课程或特长生课程的数目,引入共通课程”(Hyland 2011, 25)。尽管如此,抽签的提案还是最受瞩目(如见 Heffernan 2011; Murray 2011)。即使不看作是公开的敌意,媒体的态度大多也至少是怀疑。有一封读者来信甚至写得很过火,宣称“用抽签来决定人数过多的课程的录取对象,会召唤出反乌托邦。那个世界里,计算机做出的决策主宰年青人的未来,但这些决策毫无逻辑,也不尊重唯才是举的原则”(Hackett 2011)。以前,Hyland 也曾遇到这种怀疑。1999 年,她参加绩点系统委员会(Commission on the Points System),被委派去评估爱尔兰的高等教育录取程序。这个委员会曾考虑在录取程序中使用抽签。但在发现“这个提案几乎没有得到咨询参与者的支持” 后,提案被拒绝。


虽然这类憎恶是这么强,但就世界上的教育录取安排而言,抽签并不新奇。抽签主要运用在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阶段,但是高等教育中也有明确的例子。例如,在英格兰,对需求很高的理疗课程,利兹都会大学和哈德斯菲尔德大学会随机抽选合资格的申请者录取(Curtis 2004)。玛丽女王大学则先找出符合课程进入要求的申请者,然后随机抽取部分申请者来进行面试(Fuller 2003)。自 1977 年,荷兰在医学、兽医学及其他专业的专业院校的录取中采用了类似的系统。然而,与英国的抽签方式不同的是,荷兰式抽签为测验分数高的申请者提供了更高的录取概率(Goudappel 1999)。尽管有上文中那样的事情,爱尔兰的录取系统也已经有限地使用了抽签。在录取到某个课程时,录取根据的是申请者的爱尔兰离校认证(Irish Leaving Certificate)测验的累积绩点,若有绩点相同的平局出现,就会用到抽签。


但全部这些案例中,类似的憎恶也有出现。英国政府的一个委员会曾检视玛丽女王大学的抽签系统,想要扩大它的运用范围,但受到抵制,使这个想法无疾而终(Owen and Halpin 2003; Admission to Higher Education Steering Group 2004)。荷兰专业学校的抽签系统也反复地招来批评,特别是在 1996 年有个资质特别好的学生被拒绝录取时。荷兰这件事的最后是,荷兰政府在调查后对系统做了微调,重新确认了这个系统(Drenth 1999; Goudappel 1999)。


有鉴于这种历史,不出意外,学者们也关注这个题目。有时,他们将此作为对抽签的更一般的研究的一部分来研究。有时,他们将此作为对大学教育的更一般的研究的一部分来研究(Wolff 1992; Kennedy 2004)。有的曾考虑抽签是否适用于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学校录取(Saunders 2008; Stone 2008)。有的则特别聚焦于抽签在大学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录取中的运用(Hofstee [1990] 2011; Boyle 1998; 2010, pt. 2)。其中部分人将这些想法带出学术界,热情四溢地辩论高等教育机构应该或不应该用抽签来进行录取。


本文为一种公平性理论做辩护,并用其讨论高等教育的录取。该理论提出,在对录取资格拥有同样强的申索理据的申请者之间,公平(即等概率)的抽签是一种破除平局的恰当方法。但使用这个结论时,我们需要回答两个极其重要的问题:其一,给予申请者申索理据的是什么;其二,在何种境况下我们可以预期平局会出现。本文论证,资质是申索理据的来源(尽管资质作为标准确实有争议)。本文进一步提出,设计良好的录取程序将常态化地用抽签来破除平局。使用抽签可能是很受争议的事情,但这种争议性不应遮蔽抽签在保证录取公平中的必要性。


我会首先摆出公平对分配程序提出的要求。在论证过程中,我提及公平可能跟一般福祉产生冲突。接着,我将把公平对录取程序提出的要求用在论证中。这种运用要求我们说明是什么给予了申请者申索理据。我论证,这涉及到资质的本质。然后,我展示我们有理由承认我们对申索理据的大小的区分能力是有局限的,而这些理由关乎公平。这些局限为我们提供了接受在录取程序中常态化使用公平抽签的理由。最后我重新考虑爱尔兰的案例,并做出总结。


在继续前,我应该提醒,“公平”一词的意义在此语境中是模糊的。一方面,我们可以谈论 “公平” 的抽签,也就是有等概率结果的抽签。另一方面,我们可以问,用抽签来分配某样物品(例如高等教育的录取资格)是否公平。这两种对 “公平” 的用法不必被捆绑——“公平抽签的运用常常是不公平的”的说法,是完全自洽的。在其他作品中,我跟从 Lewis Kornhauser 和 Lawrence Sager([1988] 2011, 134),用 “公正” 一词来代替第二种意义上的 “公平”(Stone 2011b, 24)。公平跟公正并不完全一致,现在有辩论争论两者间的区别。但本文题目是公平,我用的术语也会反映这一点。我一般会在第二种意义上使用“公平” 一词;当我在想作为等概率性的公平时,我会指出。

二、公平

当社会必须要分配一种稀缺的社会品时,公平就可能受到威胁。我之所以说 “可能”,是因为除非有能动者对这物品有申索理据,否则公平的问题就不会出现。我们很难准确说明“对某种物品拥有申索理据” 意味着什么。但至少中的至少,这意味着对物品有某种权利(参见 Raz 1986; Kornhauser and Sager [1988] 2011, 135; Waldron 1993, 204)。当某名能动者对一个物品有申索理据时,就有种特别的理由将此物品给她,这种理由关乎社会对申索者本人负有的某种义务。当这种义务不存在时,申索理据就不存在;此种情况下,因为可能有别的她应该得到它的理由,可能不应拒绝将物品给予该能动者,但这种拒绝不是不公平的(Broome [1990-91] 2011, 223-25)。


分配某种物品的情景中并不一定会有申索理据,特别是在这种物品不会特定地对能动者产生直接好处时。想象一下,为了降低空气污染,某政府决定要将新的催化转换器分配到各车辆上(Stone 2011b, 67)。若每个转换器都在边际水平上提高了空气质量,且在此程序中不会对车主产生益处或坏处,那么没有车主会对转换器有申索理据。政府可以随意分配转换器,不受公平的约束;比如说,它可以完全聚焦在最大化社会效益上。


但是,假设转换器被装上后能给车主带来巨大益处——或许空气质量的改善为车辆的司机带来了可感知的对健康的益处——分配程序就可能给某些特定人群带来对装备转换器的申索理据。如果这种情况发生了,公平的要求就可能会跟其他考虑冲突。具体而言,最尊重申索理据的分配情况可能不同于最大化社会总体福祉的分配情况。若真如此,那么最佳的分配程序很可能会是公平的要求与其他价值的要求间的一种妥协(Broome [1990-91] 2011, 221-22)。


但公平要求什么呢?我说过,当人们对被分配的物品拥有申索理据时,这些要求就会出现。随着相应境况的改变,这些要求也会一同改变。因为本文的题目是高等教育的录取,我默认下列陈述在分配情形中为真(参见 Stone 2011b, 50):

  1. 该品不可分割。单品无法恰好地分给不同申索者。

  2. 该品是同质的。该品的任一单元与任意另外一单元一样好。

  3. 申索理据是同质的。每位申索者的申索理据都仅适用于一单元该品。

  4. 申索理据尽管是同质的,但可能强度上有不同。一位申索者对该品的申索理据可能强于另一位。


当这些条件被满足时,公平要求分配者依据申索理据的强度对申索者进行排序,申索理据最强的人应首先获得该品,接着是次强的人,接着再次强,直至该品被分配完。若出现一种情况,其中 (1) 多个人对该品有同样强的申索理据、(2)申索理据同样强的人数大于剩余的该品的数目、(3)剩下的人中没人拥有更强的未满足的申索理据,那么公平要求分配者应使用公平(等概率)抽签决定这些人中谁应该得到这种物品。


因而,在我的辩护中,公平要求主宰该品的分配的因素有且仅有申索理据的强度。这就要求将该品分配给拥有最强未满足申索的人。当该品可分配数少于申索理据同样强的能动者数时,应使用公平(等概率)抽签。与公平相竞争的考虑(如总体福祉)可能要求分配者偏离此实践,但如果这种情况发生,就是为了别的东西牺牲了公平。在别处,我将这种分配实践称为 “公正抽签法则”(Just Lottery Rule; Stone 2011b, 53; 另见 Stone 2009a, 2009c),并为此做了辩护,特别是与抽签相关的部分。尽管让这份辩护有直观上的吸引力的是它的显而易见(希望如此),版面限制不让我在此重复这份辩护。我会默认这份辩护的有效性,并现在转向探索其对录取的意义。


三、对高等教育录取资格的申索

为了将上述理论用于前文所述的高等教育录取的问题,我们必须首先回答两个问题:第一,谁对接受高等教育有申索理据,为什么?第二,适合用公平抽签破除的平局,会不会在区分申索理据时经常出现?这里处理第一个问题,而第二个问题在随后的部分中处理。


申索理据从何而来呢?资质是个直观的答案。但资质作为判断标准,其运用并不简单,也有争议。最不用心观察的人也会同意,在标准化测验(例如爱尔兰离校认证测验或美国 SAT 逻辑测验)中展示出更大能力的学生,比展示出更小能力的学生拥有更大的资质。但对此存在着两种相竞争的理解方式。


其中之一是回溯式的。在小学、中学里做得更好的学生通过苦干挣得了他们的学位。在这种解读中,资质与应得的回报紧密相连,对录取资格的竞争就像是马拉松。这种理解直觉地吸引人,也无疑是许多父母的抗拒的核心;他们的孩子在旧系统中 “挣得” 了学位,对他们改变规则就像是在马拉松出发之后更改终点线。


另一种理解资质的方式是前瞻式的。因而,学生展示能力,就是在佐证,当得到了机会,他们会在院校中有最好的成就,也由此能在其余生最好地发挥这种教育的影响。在这种解读中,资质跟未来的贡献紧密相连。重要的是,这种理解让对资质的测量程序跟马拉松十分不同,更像是健身教练的雇佣程序。赢得了马拉松,证明了身材好,当然是获取这个工作的资质的重要一部分。但没人会认为,赢得了马拉松,这个人就理应得到这份工作。即使与在马拉松中落败的人比较起来,也是如此。可能其他相关资质也影响一个健身教练能否成功。即使仅就身体能力而言,也有其他完全合理的方法来证明一个人身材好。


后种理解下的考虑也同样适用于录取过程。例如,在某个院校中的某种测量学生成就的方法很可能会对某些学生更有效。测验可能能够准确猜出富裕白人学生的表现,却对别的族群、别的社会阶层的人不那么有效。如果确实如此,那么对不同的学生使用不同的测量方法也没有什么好奇怪的——比如根据学生的不同对标准化测验的分数做出不同的解读。如果这是马拉松,这就会很奇怪,但对于 “高等教育对学生的人生的影响”“拥有了入学资格,学生能怎样利用高等教育” 这样复杂的变量来说,这种测量方式就完全不奇怪。


我将集中讨论对资质的前瞻式理解。资质不能被简单地简化为学生被录取后会产生的社会贡献或社会效益,所以若要理解它的运作方式,以及它可能引起的复杂性,我们必须给出更多论述。我已经清晰区分了公平与一般福祉的不同。社会贡献对应后者,而非前者。如果录取程序仅仅是种对效益主义的实践,那么公平就根本不会被单独考虑,申请者就会像是前面所说的需要新催化转换器的车辆,就仅仅是用以增进一般福祉的器具;没有申请者会有任何特别的理由主张她还是别的人更应成为这种器具。


但当然,申请者不仅仅是用以增进一般福祉的器具。每个想要接受高等教育的人都有她自己的人生。教育对学生的生活质量有着显著的内在贡献。当然,它也对学生的生活有着显著的外在贡献——教育通常会把学生领到有更多机会获得金钱、地位等东西的地方。但通常而言,内在贡献是录取带来的道德贡献中最大的一个。正因为如此,录取会牵涉到公平的考虑。高等教育会给她的人生带来的内在贡献,是一个学生的申索理据的来源。会因录取得到更多的学生,就比会得到更少的学生有着更强的申索理据。


那么公平跟增进一般福祉有什么关系呢?若录取会对学生的生活做出显著贡献,那么一般情况下,这是因为学生在她想读的学业课程中展示出了成就。作为结果,在她获取了益处的同时,她也被期待着会对社会做出很多贡献。换言之,这里的预设应该是,在录取时,公平与一般福祉重合:增进一者,就会增进另一者。


然而,这种预设可能会在特定情况下失效。例如,被录取人群的组成可能会对一般福祉做出贡献的时候。倡导多样性的人可能会说,属于历史上代表不充分的人群(如女性、少数种族、少数族群)的学生的存在会提高院校履行职责的能力;换句话说,多样性也让这些院校提供的教育变得更好。可以设想,这个论点可能能为 “相对于代表过多的人群,优先录取代表不充分的人群中资质较低的成员” 的做法提供辩护。这就成了为更广泛的社会福祉而牺牲公平。


四、区分申索理据的强度

那么,假定仅在某个申请者(通过过往成就等)展示出了比另一人更强的能力时,前者的申索理据比后者更强。这种对能力的展示通常能佐证,高等教育可能能给她的人生带来多少好处;这也通常会佐证,学生完成高等教育后可能对一般福祉有多少增进。这样的话,公平的要求就会十分简单直接:应首先录取展示出最多能力的学生,接着次强,一直下去。如果出现了一种情况,其中多个学生展示出了同等水平的能力,且只可能录取其中部分学生,那么就应使用公平抽签来决定谁被录取。


通常来说,不认同抽签的人之所以不认同抽签,不是因为他们拒绝对公平的上述论述。相反,他们不相信这种需要运用抽签的情况会在实际中出现;也就是说,除去极端例子,他们否认平局会在实际中出现。结果,支持者和反对者争论的是一个经验问题:在一个运作良好而公平的大学录取系统中,平局会多常出现呢?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认识到,区分申索理据的不同是需要花费功夫的,毕竟人们不会把他们的申索理据穿在袖子上。而由于社会福祉上的巨大回报,误导或夸大申索理据的激励也很强。所以,要花费多少功夫来察验申索理据是个关键决定。这也不是截然二分的选项:在 “不花费功夫察验申索理据” 和“一直察验直至不可能找到其他区别”之间,有着许许多多选项。没人会认真提倡应该将前者用于录取或是其他分配程序;就如 Jon Elster 所说,“没有预先筛查或是事后察验候选人的需求、资质等东西的社会抽签,我没有遇见过。”(Elster 1989, 67-68)。后种策略有点吸引力;这体现在一些格言中,如“天堂坠落,也要行使正义”(“Let justice be done though the heavens fall.”)。但若作字面理解,这种做法自大至极,缺少认识理性的局限的能力——Elster 给这种无能起了名,叫做“超理性”(hyperrationality)。这也忽视了超过一定精度后测量申索理据强度的内在成本。


实践中,为了给候选人排序,任何分配程序都必定会有成本。察验候选人并辨认谁应该排得更高后,顺序才会被构建。低水平的察验可能就只能把申请者分成两组,一组比另一组排得高。更高水平的察验就允许有更为精细的排序。举例,若只按照标准化测验的分数(0-100)来排序,结果原则上可能有 101 个组别。一般而言,给定某个成本水平,如果要保持准确性,我们就只能达到一定水平的精细度。把测验结果当作排序标准可能听起来便宜,但如果得到 74 分的候选人因为正态抽样误差经常比得到 75 分的候选人更有资质,这就会是个很糟糕的测量工具。因而,更精细的判断需要更高的决策成本。


在区分申索理据的程序中,关乎公平本身的成本最显著。表面上,“试图区分申索理据的强度是不公平的”的说法,似乎听起来自相矛盾。但如果我们更仔细地看公平要求的是什么,这种表面上的矛盾就消失了。公平的分配程序 “仅仅” 根据申索理据强度分配物品。这意味着,申索理据更强的人没有得到优待,是不公平的。这也意味着当两者申索理据同样强时,优待其中一人,是不公平的。


某种意义上,当某种数目不足的物品要被分配给一群有着同样强的申索理据的人时,后种优待无可避免。即使他们申索理据同样强,其中一人也一定会得到物品,而其中另一人则不会。也因此,某种意义上,不管用什么分配程序,结果都相同。但这不意味着这些程序他们本身相同。想象一下,一个程序在遇到平局时,用公平抽签解决;另一个程序遇到平局时,比起非白人优先录取白人、比起女性优先录取男性。后者在区分申索者时使用了完全无关申索理据的理由,这种理由是坏理由。前种程序中,用以区分申索者的理由 “完全不存在”——抽签不根据理由做区分,因此确保了无关公平的理由永不污染程序。


这一点对随机分配的辩护至关重要。如果试图区分申索理据不会带来任何坏处,那么似乎程序再粗劣,只要能有机会成功,都值得试试。也确实,公平不重要、只有一般福祉重要时,就是这种情况。如 Willem K. B. Hofstee 所指出,“草率选择”(sloppy choice)——即不可靠但有一定可能性做出更好选择的程序,通常比随机选择更可取([1990] 2011, 203)。但牵涉到公平时,这就极难令人接受了。这是因为草率的程序可能会追踪与公平无关的因素,如种族、性别、阶层。在决定一个申索理据比另一个强时,分配者必须相信她的工具测量的是申索理据的强度,而不是别的什么。如果分配者把强度不等的申索理据看作是相等的,又使用了抽签,她的行为不公平。但如果分配者把强度相等的申索理据看作是不等的,并拒绝使用抽签,而使用别的程序,她就把不基于公平的理由引入了分配程序,她的行为也不公平。


批评抽签的人常常未能承认这一事实。他们表现得好像所有不追踪申索理据的分配程序都一样。他们问,试试做区分又有什么不好呢?2005 年,Chronicle of Higher Education 上的一段交流中,这种论点就曾有所表现。这段交流发生在心理学家 Barry Schwartz 和几个大学官员之间,前者提倡用抽签来进行录取,后者强烈批评抽签的使用。Willis J. Stetson Jr. 当时在宾夕法尼亚大学主管录取,他提出 “忽略让我们当前的系统得以运作的知识是显然没有意义的,原因是这会让标准随意而多变”(Stetson 2005)。Robin G. Mamlet 断言说 “改革是有需要的,但尽管院校录取可能会令人有是撞大运的感受,如果我们真的把它变成撞大运,没人会过得更好”(Mamlet 2005)。Stetson 和 Mamlet 都忽视了一个事实,不是所有撞大运都差不多,也不是所有撞大运都 “随意而多变”。基于种族的方法和基于随机的方法间的明显区别,就应该足以说明这一点。


Mamlet 进一步分享见闻:“我曾在好些筛选程度高的学院主管录取,我也反复遇到别人问我,为什么阿强或阿茉没有进来。常常,除了位置不够,不存在别的明显理由。这有没有证明 Schwartz先生的论点呢?我不认为有。总有很好的理由让阿尼或阿纱进来”(2005)。尽管可能是真的,这却歪曲了原题。如果有好理由录取阿尼或阿纱,但没有好理由不录取阿强或阿茉,这就没有证明录取程序是公平的。阿尼、阿纱、阿强、阿茉之间的平局是如何破除的很重要——这才是问题的关键,不是单单位置。Schwartz 认识到了这一点。他在别处写道,” 当系统如其应为地运作时,人们所得到的就是他们应得的,这可能是真的。但这个说法的反面一定不为真——人们所应得的,不总被他们得到。事情只是,生活之梯上梯级不够,站不下所有人。“跟 Mamlet 和 Stetson 相反,Schwartz 认识到” 院校录取已经是种撞大运,承认不了这一点,是种集体自欺 “(Schwartz 2009)。这种自欺本身不可欲(知道自己在做什么是好的),也有不可欲的后果。其一是无法达成公平,让与资质无关的随意的因素侵入了录取程序。


我说这些,并不是要否认某种程度的察验是可取的。批评者似乎常常认为支持者这么想,事实并非如此。最低限度上,我们需要将拥有某种强度的申索理据的人跟完全没有的人区分开来。但一旦分开了,接下来要分得多细,就是个开放问题。换句话说,区分相对强度时,并不存在可以预先确定察验水平的数学方法。但这完全相容于 “太多察验会带来不公平” 的论点。让我们考虑这个问题可能出现的一种方式。


对于任何给定水平的察验,区分程序都可能会追踪不基于公平的因素,因而给分配程序引入了不公平,成为一种风险。例如,专业评估结果中要是说女性候选人在边际水平上比男性天资更少,这种结果就容易变成只是单纯给性别歧视做遮掩。考虑这种风险时,我们须对照这个水平的察验所能提供的益处,也就是能提供多少辨认真实区别的能力。不去试着区分也是不公的。这等于在统计推断中要同时避免一类错误(识别出实际不存在的关联)和二类错误(未能识别实际存在的关联)。类似地,当其他条件不变时,唯一能增加识别出真正区别的可能性的,是增加做出不可靠区分的可能性。察验水平低时,风险的天平显然偏好增加努力——申索理据间有清晰的区别,随意因素的入侵风险极小。察验水平高时,天平就向另一方向转,直至未检测出的差别小得可以轻易跟与公平无关的因素混淆。在此处,区分程序变成了 Allen Paulos 的一句难忘的话一样,“用标杆量细菌”(Paulos 2000),更进一步的察验只会带来不公平。


当然,这么泛泛而谈的认识,不可能让我们识别出正确察验水平。到目前为止的故事,原则上完全相容于 “高等教育管理机构有能力对申索者做出极其精细的区分,能够自信地说(举例子)他们能够清楚地识别出第 1524 位强的申索理据,并将其申索者排在第 1525 位强的人前面 “的断言。但对任何这样的断言,我们应该至少表露出一点点怀疑。(批评 Schwartz 的人中没人这么断言,而 Mamlet 看起来至少会否认这断言。)当申索理据强度达到超过一定水平,且我们缺乏清晰无误、公认有效的测量手段时,我们就更应如此。这些测量手段常常在某种程度上似乎可以预测学生在高等教育阶段的成功。例如,在爱尔兰的背景下,证据提示,爱尔兰离校认证测验的数学得分及(较低程度上)英语得分是对高等教育阶段的学术表现的可靠预测变量(Hyland 2011)。但这些粗糙的测量手段常常带来平局,让渴望更精确测量手段的人沮丧。


要远离这样的标准化程序,我们就必定需要主观而模糊的测量手段。具体而言,我们需要管理人员的大量主观判断。如我在其他工作中讨论的那样(Stone 2011a),主观判断涉及到一个能动者在多个选项中做选择。这个能动者的目标是辨别出这些选项中谁拥有被选上的最强理由。但她不需要具体化这些理由本身。相反,这个能动者依靠内在感觉(“跟随内心的感觉”),她相信这些感觉准确地追踪了各种理由。如 James Jump 在为抽签辩护时提到,主观判断无可避免地进入到了录取程序,原因是 “在区分优秀的学生时,常用的客观测量手段用处极少。他们所有人的成绩都预测成功;…… 没有可以做精细区分的客观信息,委员可以自由地做出随意的选择”(Jump 1988, A52)。


许多时候,主观判断是有价值的(Gladwell 2005; Gigerenzer 2007),但它也有它的诸多局限。正因为主观判断所追踪的理由(若有)在做选择时是未知的,我们很难区分成功的主观判断跟偏见、偏倚。于是我们就需要外在制约来确保,频频的主观判断准确地追踪了其所自称追踪了的。如果一个决策者 “跟随内心的感觉”,那么就必须要有一定证据来证明他的感觉没有将他引入歧路。当公平是重要考虑时,尤其如此;输掉的申索者理应获得他们的申索理据比较弱的证据(Stone 2009c)。但在高等教育录取的情形中,这样的证据却难以获得。不要误会,管理者们经常收到证明录取了的学生表现好的证据,但他们不常得到说明他们拒绝了的学生会表现得怎样的证据。他们一直有犯心理学家所谓“确认偏误” 的风险(Schwartz 2005c)。因此,他们容易忘记,只录取有好理由的学生是不够的;保证他们拒绝的学生没有那么好的理由也很重要。若被拒的学生有跟被录取的学生同样好的理由,又没有用抽签,这行为就严重不公平。


正缘于此,Schwartz 相信录取程序是受” 平坦的最大限度 “的原则(the principle of the flat maximum)支配。这原则由 Detlof von Winterfeldt 和 Ward Edwards 提出。原则 “断言在涉及不确定性的多种情形下——学校选择肯定是这一种,从申请者和院校双方的角度来看都是——多种选择大多可能有相同的结果。或者更准确地说,不确定性使得我们无法知道一个优秀的学校(或学生)会否比其他优秀的学校(或学生)好。以另一种方式表达,‘对’的选择有多个”(Schwartz 2005c)。这个原则暗示,在高等教育录取中,会有一大群申请者,其申索理据间的差别是如此之小,小于现有最好的测量工具的误差,使得对这个组内的人做区分因而无益。这么做更可能产生不公平(错把申索理据强度相同的人区分成不同的),而不是增加公平(正确区分申索理据强度不同的候选者)。


我怀疑,大众对高等教育录取中扩大抽签使用范围的抗拒,很大程度上可以归纳为对上述想法的抗拒。就如 Jon Elster 曾留意到那样,“人们想要他们做的事情是有理由的”(1989, 116)。在政治决策中,特别如此;如果一个人拿到了一样物品而另一人没有,人们想要这个差别有其理由。因而录取程序的设计者要花大篇幅来假装没人会在没有好理由的情况下被录取或被拒绝。比如,把测量工具(如标准化测试)说得比实际要更精准,使用听来可信、实而虚假的资质测量手段(如面试),以及最重要的——花费大量资源做效果微小或不显著的测量改进。正如上文所说,Elster 把这种对理性的局限的认识失败叫做 “超理性”。我主张,避免超理性是在录取程序中保证公平的关键。


五、结论

在本文的论证中,在高等教育中录取的公平同时具有两种特性,理论上简单、实践中复杂。申请者应根据他们的申索理据的强度来决定是否被录取,而这些申索理据的强度依赖于个人资质。如有必要,同等资质的申请者之间的平局应随机被破除。公平有要求这么多。当总体社会福祉与公平冲突时,对这个系统的偏离可以援引总体社会福祉来做辩护。以及,当然,当院校筛选程度更高时,要满足公平施加的要求就越费力。因而,公平对精英院校施加的要求最重。


这是简单的部分。事情的复杂性在将这个理论应用到真实录取程序时才会显露。这会牵涉到好几个关键因素,这几个因素决定何时以及何种程度上使用公平抽签是合理的。这些因素包括申索理据强度(高等教育对个人的人生的内在贡献)与一般福祉(受教育的学生对社会的福祉做出的贡献)之间的重合度有多高;现有的最好的测量工具能够多精准地区分申索理据;以及在全体申请者中不同强度申索理据的分布为何——具体而言,有多少人有相等或相近的申索理据强度。


当我们考虑文章开始时提到的爱尔兰的录取系统,这种复杂性就自然显露出来了。让我们回到 Aine Hyland 的提案吧。目前的系统严重依赖于爱尔兰离校认证测验,中学学生在课程结束时参加这个测验。传统智慧认为,这个测验忠实地追踪了能力,但这种关系并非完美。Hyland 接受这个传统智慧;当表达对应试教育的忧虑时,她也承认,“引入绩点系统后的一系列研究提示,离校认证测验仍可以可靠地预测学生在高等教育的表现”(Hyland 2011, 15)。本文提示,若能力和资质高度相关,那么,至少在某种能更准确地追踪资质的工具被发明出来以前,继续把离校认证测验用作录取的基础是合理的。


Hyland 没有提议放弃使用离校认证测验,但她却的确有提议通过引入抽签来做限制。她考虑了几种方法,其中一种是 “为每个课程设置最低进入要求。所有满足这些要求的学生有资格通过抽签系统参与随机选择”(Hyland 2011, 22)。尽管 Hyland 最先只是将这当作好几个改革选项中的一个选项,在她的报告的最后,她 “试探性地支持这份提议…… 作为解决关于从中等教育转移到高等教育的某些忧虑的一种前进方法”(25)。


Hyland 没有解释她的根据。然而,她却有深入地引用 P. J. D. Drenth 对荷兰医学院的加权抽签系统的报告。(Drenth 写这份报告时正值上一次审视爱尔兰高等教育的时候。)在那份报告中,Drenth 解释道:


"加权抽签模式"是在两种相反而难以调和的观点之间的妥协。一种观点 [强调] 根据荷兰法律,每个完成了 VWO 对应科目的人都理应可以开始他或她喜欢的学业。当申请者多于提供的学位的糟糕情况出现时,唯一公平而又尊重这权利的方式是用抽签来安排录取。另一种观点…… 认为…… 应优先考虑 [申请者] 在医学学业中的成功率。院校应在能够预测学业成功的变量的基础上筛选申请者。(Drenth 1999, 8)


看起来,Hyland 是在提议,要么模仿荷兰的妥协方案,使用加权抽签,要么支持前者,给予超过某个能力阈值的所有人公平抽签的机会。


让 Hyland 有同感的立场,很清楚地是所有拥有底线水平能力的人 “理应可以开始他或她喜欢的学业”。就不同申请者间的相互竞争的申索理据而言,这意味着什么?有三个可能的答案。在申请者的能力(即若被录取她将会多成功)与申请者的申索理据(即高等教育会对申请者的人生有多大贡献)之间的关系上,每个答案都表露出不同立场。一种可能答案是,能力与申索理据强度间的关系十分紧密且稳定,但很难对高于一定阈值的能力水平做细致的区分。Drenth 的某些评论似乎支持这种立场;他强调荷兰中学学生中只有小比例有资格申请医学院,尽管在这个比例中学术差异确实存在,这些学生中最糟糕的也有很可观的在医学院成功的几率(Drenth 1999, 17)。第二种可能答案是能力与申索理据多多少少能追踪彼此,但在能力水平高时彼此分开。两位十分有资质的申请者中,可能有位申请者比另一位更有资质,但他们的申索理据仍相同。第三种可能答案是第二种的激进版,提出申索理据强度与能力间有更为激进的分离。只要申请者有能力受益,或许高等教育对任何申请者的人生都做出的贡献都相同;只要超过最低限度,申索理据强度与能力间就没有关联。


这三种立场的底下,在公平的要求和社会效益的要求这两种考虑之间做的选择越来越直接。第一种立场暗示这两种要求从不分离;第三种立场暗示他们经常冲突。若第三种立场是正确,它可以为抽签的大量使用提供辩护。但这仅仅在满足下述两个条件时成立:(1)高等教育对平庸的学生和聪明的学生有同等贡献;(2)为了尊重平庸学生与聪明学生的申索理据的相同,值得牺牲社会效益。情况大概会证明,这些断言很难坚持。


第一种立场没那么有争议。它仅仅承认,精细的区分很难,特别是所有的申索理据都强有力时。这与 “爱尔兰离校认证测验能给出可靠但粗糙的对资质的测量” 的证据相吻合。但这跟 Hyland 对阈值上随机选择方案的赞同不太搭。支持这个方案,似乎要求忽略可检测的能力差异,而根据第一种立场,这种能力差异追踪了申索理据强度。要坚持这个方案,我们需要支持第二或第三种立场。这两者都相当激进,而 Hyland 的论证不够稳固,支持不了这方案。


第一种立场最保守,因而也最容易坚持。它也符合本文对公平的论述。尽管它保守,它也为在爱尔兰高等教育录取程序中对抽签的某种使用提供了基础。要理解这种使用是怎样的,我们需要明白录取程序的更多细节。爱尔兰学生在中学课业结束时参加数个测验。他们会收到每个测验的分数,这些分数被转换成字母等级,字母等级转换成绩点。根据他们获得的总绩点,学生被录取到高等教育课程。绩点相同的学生间就随机地破除平局。


长久以来,随机选择在爱尔兰录取程序中的存在让很多人感到不安。正如前文所述,Hyland 参与了绩点系统委员会,在 1999 年审视了爱尔兰高等教育录取程序。这个委员会也曾考虑扩大抽签使用范围。但它提到 “公众不仅仅对随机选择有着一般意义上的反对,反对也指向当前的系统,当申请者切分绩点相同,但没有学位给所有人时,当前系统有限地使用随机选择”(Commission on the Points System 1999, 90)。这些反对声音对录取程序有很大影响。在 1992 年,分数到字母等级的转换系统改得更细分了(通过引入额外的字母等级)。“在 1992 年引入更细致的系统的部分理由”,委员会说,“是要降低高等教育中基于随机选择做出的学位分配决定的数目”(66)。一些人提议,在绩点相同的学生中使用分数来做比较,进一步降低对抽签的依赖(90)。委员会拒绝了这个想法。


此处呈现的论述提示,绩点系统委员会对不顾代价地避免抽签的提案的拒绝是正确的。承认现存的测量申索理据的工具不完美、超过某个点他们就无法给出可靠的信息,可能令人不舒服。但坚持消除所有要破除平局的情况,承认不了这事实,就比无用还糟糕,有向程序中引入不公平的风险。抽签保证了不相关(即不公平)的理由不能左右破除平局的程序;不可靠而随意的破除平局的工具做不到这一点。在更精准的测量工具证明有用前,用抽签来破除平局必须被接受为公平的录取程序的日常一部分,我们也必须抵抗消除抽签的努力。


那么,在高等教育录取程序中,抽签的位置怎样恰当?大概比 Hyland 所设想的要少,但大大地多于爱尔兰的公众意见似乎乐意容忍的。即使支持抽签的提议无例外地收到了敌意,院校录取中的公平考虑将在可预见的未来为抽签的使用提供充足的空间。更清晰地了解抽签能为公平做什么,是克服这种敌意的重要的第一步。希望本文为这个澄清的过程做出了贡献。


(Sociological理论大缸第310期。感谢匿名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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