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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裁判要旨权威观点

2017-08-03 刑事正义 刑事资料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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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来源:人民司法、最高法公报、两高指导案例


诉讼时效裁判要旨权威观点


1.马世龙(抢劫)核准追诉案(最高检指导性案例20号)


【裁判要点】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爆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经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仍然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被害方、案发地群众、基层组织等强烈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不追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犯罪嫌疑人应当追诉


2.丁国山等(故意伤害)核准追诉案(最高检指导性案例21号)


【裁判要旨】涉嫌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并且犯罪后积极逃避侦查,经过二十年追诉期限,犯罪嫌疑人没有明显悔罪表现,也未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获得被害方谅解,犯罪造成的社会影响没有消失,不追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犯罪嫌疑人应当追诉。


3.杨菊云(故意杀人)不核准追诉案(最高检指导性案例22号)


【裁判要旨】1.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经过二十年追诉期限,犯罪嫌疑人没有再犯罪危险性,被害人及其家属对犯罪嫌疑人表示谅解,不追诉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同时不会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犯罪嫌疑人可以不再追诉。 2.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案件,侦查机关在核准之前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机关报请核准追诉并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必须追诉而且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可以依法批准逮捕。


4.蔡金星、陈国辉等(抢劫)不核准追诉案(最高检指导性案例23号)


1.涉嫌犯罪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犯罪嫌疑人没有再犯罪危险性,并且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影响,被害方对犯罪嫌疑人表示谅解,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明显恢复,不追诉不会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犯罪嫌疑人可以不再追诉。 2.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共同犯罪,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司法机关在追诉期限内未发现或者未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受追诉期限限制;涉嫌犯罪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犯罪行为发生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5.单位行贿犯罪的追诉期限(人民司法2015.14.098)

【裁判要旨】(无,仅作索引提示)


6.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人民司法2014.14.023)


【裁判要旨】被害人在案发后于追诉期限内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接报后也已开展侦查,但因故未对被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也未对案件作出立案决定的,属于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形,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案号】一审:(2013)潮平法刑初字第75号二审:(2013)潮中法刑一终字第40号 


7.如何理解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人民司法2012.18.020)


【裁判要旨】在计算追诉时效时,需正确理解刑法和司法解释所规定的量刑幅度与量刑档次的涵义,在正确区分的基础上确定对行为人的追诉时效。


【案号】一审:(2009)禹刑初字第40号


8. 运送赃物途中单方交通肇事的罪责认定(人民司法2010.04.048)


【裁判要旨】法规竞合时应当以实际可能判处的刑罚择一重处断。运送赃物途中违章驾驶,发生单方事故致同案犯死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盗窃同案犯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能够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被害人。未挂牌车辆应当将出资购买人认定为车主。在逃的盗窃犯罪嫌疑人不能作为交通肇事罪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到起诉时死亡虽超过一年,但事故责任认定至起诉时不超过一年,且起诉前死者亲属已主张过权利的,随刑事公诉案件起诉的附带民事诉讼不超过诉讼时效。死者虽为农村户口,但长期居住在城镇,并以务工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应当以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盗窃犯罪的作案工具因交通肇事丢失的,该违法利益不应予以赔偿。交通肇事的死者存在过错,且对所运送赃物有非法利益的,应当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


【案号】一审:(2008)东刑初字第6号二审:(2009)泰刑二终字第20号


9. 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司法认定(人民司法2009.8.057)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国家机关证件复印件上对相关内容加以变造,并采取再复印的手段骗取合法证件,构成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该行为应当从其目的行为发生之日重新起算诉讼时效。 


【案号】一审:(2008)江刑初字第0383号二审:(2008)扬刑一终字第0087号


10. 挪用资金连续犯的认定及其追诉时效(人民司法2009.12.055)


【裁判摘要】一、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是否实施了侵吞行为,而非账面上是否已经平账;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二、同一犯意的连续性和犯罪行为的连续关系是构成连续犯的决定因素,虽然犯罪行为之间间隔时间的长短并非决定罪行之间连续关系的独立因素,但若间隔时间超过追诉期限,则很难认定犯意具有连续性,一般不应构成连续犯。 


【案号】一审:(2008)越刑初字第315号二审:(2008)绍中刑终字第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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