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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 证据规格

2017-02-01 淹留君 基层警务



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证据规格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动机、目的;

3、持有毒品的时间、地点、经过、存放的方式;

4、毒品的种类、数量、特征、来源等;

5、共同犯罪的问明同伙、策划、联络、分工、地位和作用、具体行为表现等情况;

7、被查获的时间、地点和过程等情况。

(二) 证人证言

1、询问知情人。家庭、朋友、有往来的人,重点是毒品流动过程中的上线和下线;

2、询问知情者关于犯罪嫌疑人作案动机、目的,具体作案时间,作案经过以及作案后表现等方面证言;

3、围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了解案件发生的具体经过、情节、后果等,对主要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行进一步的印证。

(三)物证、书证

1、毒品;

2、毒品包装物、现场遗留物等;

3、其它。

(四)鉴定、检查结论

毒品鉴定、嫌疑人是否吸毒的检测等;

(五)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公共场所的监控录像资料;

2、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其他录音、录像、电子数据。

(六)辨认笔录

被侵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现场、嫌疑人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其犯罪事实的场所、人员、物品进行指认。

(七)勘验、检查笔录

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进行勘验、检查形成的笔录、照片、提取的痕迹物证等。

 (八)其他证据材料

1、犯罪嫌疑人(自然人)的年龄、身份证据材料,包括:户籍信息;工作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是否成立自首、立功的书面说明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录像,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含提取、扣押现场遗留的可能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品、文件清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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