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全国人大、国务院、公安部:闯卡撞人者,一律击毙

2017-03-17 淹留君 基层警务

警界又出了一个大新闻。3月14日晚,成都武侯区一男子驾车冲撞交警检查卡点,致一名民警和两名行人受伤,受伤民警陆某及群众陈某某小腿骨折,受伤群众熊某某颅骨骨折,尚未脱离危险,至今仍在抢救中。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vid=l1314d13xo4&width=500&height=375&auto=0

肇事车辆撞上隔离栏停止后,警察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控制,该人拒不配合,多次企图逃脱。后该肇事司机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后经医务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看完这则新闻,淹留君只想问一句话:

司机闯卡撞人时,为什么不击毙他?

想必原因有很多。可能是因为根本就没有给交警配枪,可能是怕被追责所以不敢击毙,可能是时间紧急来不及击毙,更有可能的是这些原因都有。

然而,没有击毙,结果呢?

首先,民警受伤,群众还在抢救当中。第二,司机死亡。第三,该事件被某些媒体肆意炒作,影响极为恶劣。

如果任由这样的舆论发酵下去,这三名交警恐怕都得身陷囹圄。

这就是不击毙的后果。

那我们到底能不能击毙闯卡撞人者呢?

回答:能,而且必须。

首先,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闯卡撞人是什么行为?是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的不法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害是正常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是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尤其是本案中,该肇事司机将一名群众撞的颅骨骨折,抢救三天了还没有脱离危险,任谁都无法否认其行为的暴力犯罪性质。

这不是我说的,这是刑法说的。刑法是谁定的?是中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定的。

所以,全国人大都说了,你还有什么理由退缩?

闯卡撞人者,一律击毙。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闯卡撞人是什么行为?典型的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正是该条的第二项。那来得及警告吗?根本来不及,电光火石之间的事情。根据该条的第二款,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直接开枪击毙是最好的选择。

当然,根据该条第一款的第十项和第十三项,在本案中,在警告无效后,随时可以击毙该司机。

这不是我说的,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说的。这个条例是谁定的?是国务院定的。

所以,国务院都说了,你还有什么理由退缩。

闯卡撞人者,一律击毙。

第三、公安部早就出台了“三项纪律”即:公安民警决不允许面对群众危难不勇为;决不允许酗酒滋事;决不允许进夜总会娱乐。公安民警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先予以禁闭,并视情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并视情追究有关领导责任。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闯卡撞人,撞到群众,群众就处于为难之中了。按照三项纪律的要求,公安民警必须“勇为”。怎么“勇为”?等把群众撞死了再上去抓人那不叫“勇为”,直接击毙,最大程度保护群众的生命安全,这才是“勇为”。

那要是不击毙是什么后果呢?三项纪律写的很清楚,一律先禁闭,然后视情处分、开除或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公安部都说了,不击毙不行,你有什么理由不击毙。

卡撞人者,一律击毙。

最后,淹留君要先科普一次恐怖袭击案件。2013年10月28日,北京天安门前,一辆吉普车冲撞游人群众后,撞在金水桥护栏上。后车辆起火燃烧,浓烟滚滚,造成极大的影响,震惊中外。至今,北京“10·28暴力恐怖袭击案”,仍然是压在每一个有责任心和荣誉感的公安民警心头的一块大石头,随时都提醒我们,一分一毫都不敢松懈。

机动车冲撞碾压是恐怖袭击的惯用手段。就本案来讲,情形与北京“10·28暴力恐怖袭击案”几乎一模一样。如果人们(包括民警、周边群众、众多网友)从来不有从这件事情上联想到北京“10·28暴力恐怖袭击案”,那么,三年半以来,我们真的是一点进步都没有。

没有高度敏感的意识,在这个国际社会暴恐频发的年代,祖国和人民把安全和稳定交付给我们,我们会不会惭愧。中国,已经不能再有昆明“3.01”了,也不能再有北京“10.28”了。(说实话,写到这里,小编流泪了。作为一名警察,让治下的无辜群众受到那么大的伤害,心里真的特别难受。

《反恐怖主义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发现恐怖事件或者疑似恐怖事件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处置,并向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

立即处置,怎么算立即处置?等撞完人、爆完炸再冲上去能算立即处置?

所以:闯卡撞人者,一律击毙。

肯定会有人要骂我冷漠,骂我是刽子手。该案发生之后,我就看到网上有很多圣母婊们又说出那熟悉的四个字:“罪不至死”。然而,闯卡撞人者,罪至死

就本案而言,肇事司机驾驶机动车冲撞路人,致人颅脑骨折。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肇事司机就算活着,将来也免不了一死。

在这里我还想普及另外一个法条,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个法条的意思是说,闯卡撞人,但是 没有撞到人,那也是要判刑的,而且是三年起。同时,没撞到人并不影响我们击毙他的合法性,因为正当防卫,就是在存在危险当尚未造成后果时才有的。等撞上了人,在击毙就晚了。

最后的最后,我还想再说一句话。闯卡撞人者,一律击毙,挽救的不仅仅是警察,不仅仅是无辜群众,它也是挽救司机的最有效手段。有这条高压线,我们大家就相安无事。没有这条高压线,个别司机就要尝试,一旦尝试,常常都是非死即残。具体情况可以参加我前几天的一篇文章:请救救交警和交辅警吧!

为了世界和平,请严格要求自己:闯卡撞人者,一律击毙。

(淹留君是一名长期战斗在执法一线的预审民警,与检察院打交道多年。如果有哪位战友因击毙闯卡撞人者,而遭受不公平的待遇。淹留君愿意穷尽一生,为你讨还公道。)

100 20857 100 20857 0 0 5430 0 0:00:03 0:00:03 --:--:-- 5430 * Connection #0 to host 37.48.118.90 left intact >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