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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十项基本制度及提成制反思——律所管理与革新(一)

2017-11-04 吕良彪 阿呆继续曰

【律所管理基本体系】

 

律师得有面子有职业尊严、有里子有职业实惠、有乐子有职业愉悦;要能感受到价值的认同感、职业的尊荣感与生命的归属感。

律师事务所对外要拓展民主的精神感召力、专业的品牌影响力、高端的文化竞争力;对内要建构感情的凝聚力、制度约束力与文化融合力。

——题记

【阿呆按】受大成委派,阿呆给中国评估师协会就人合性机构管理机制做专题演讲。本文根据演讲内容整理,选入《中国律师论纲》管理论篇。因某种原因,阿呆将根据在第五届中国律师论坛上关于提成制的辩论中的反思文章《提成制:中国律师业的海洛英》附在本文中一并推送。文章较长需要一刻钟左右时间阅读,建议列边欣赏文中音乐边审阅本文。


大成二十余年来的实践让我们深切感受到:人合性的服务机构发展成长,必须要秉持多元、民主的理念,必须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必须要营造高端、宽容的企业文化。律师事务所对外当具三种社会影响力:民主的精神感召力、专业的品牌影响力、高端的文化竞争力;对内当具三种基本凝聚力:感情的凝聚力、制度的约束力与文化的融合力。

在“志存高远,海纳百川,跬步千里,共铸大成”的大成理念指导下,大成致力于营造律师在大成的价值认同感、职业尊荣感与生命归属感;致力于让每一个大成律师能够“面子”有职业尊严,能够有“里子”有职业实惠,能够有“乐子”有职业快乐。而民主的理念,是大成高速发展的核心战斗力与强大精神动力。在民主与科学的理念之下,我们着力完善十个方面的规章制度:

一、组织形式: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

 

律师事务所因其机构性质,多采用合伙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制形式。但随着机构规模的不断增大,合伙人、律师人数的不断增长,各种不可完全预知的风险大大增加。如果要求合伙人对其他所有合伙人及律师的执业行为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疑既不公平,也不利于事务所的发展成长。——故,在此情形之下,我们经过多年努力,将组织形式改变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其基本法律意义在于合伙人对自身业务承担无限责任,对自己所参与、所同意或是有责任的执业行为后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对自己不知悉、不同意、无过错的其他律师、合伙人执业行为后果,承担有限责任。这就从法律上科学而公平地控制了机构及合伙人的法律风险,有利于机构的不断发展壮大。

 

二、组织架构:“议决行监”相分离

 

民主科学的理念与精神需要相应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支撑。大成“议决行监”相对分离的民主决策与科学管理机制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全体合伙人组成大成合伙人会;

合伙人会授权高级合人会行使充分的管理权;

高级合伙人在事务所议事机构中发表意见,一定数量的高级合伙人联名,可提起相关议案;

高级合伙人会议选举法产生事务所主任、事务所决策机构及监督机构——每三年为一任期;所有完成事务所基本任务、考评合格的高级合伙人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高级合伙人会议授权决策机构根据合伙协议和事务所规章制度行使决策权;由监督机构对决策层、管理层行使监督职责;

由决策机构提名、高级合伙人会议决定,聘任事务所管理层。管理层强调执行的科学高效,对决策机构负责,受监督机构监督。

    负责管理和执行的管理人员不再从事律师业务。整个事务所运营强调决策程序化与执行非人格化,避免出现泛民主化所导致的效率低下与决策艰难,充分提升决策民主与执行效率。

三、组织体系:大成总分所关系制度

 

讲格局:大成将总部设于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与发展制高点的首都北京;适应东部领先、西部开发、东北振兴、中部崛起、一路一带等国家战略,形成了遍布全国中心城市的法律服务网络;同时,以香港为对外桥头堡,以台湾为特殊“兄弟”,以新加坡为东西方交融的结合点展开布局;在国际金融帝国华尔街建立大成纽约分所,在全球拓展大成市场与影响力。而随着大成与DENTONS合作,大成更加深刻、高端地融入法律服务全球化的进程。

讲品味:随着大成的成长,大成各地分所品质与品味亦不断成长。原则上,我们选取与当地排名在本省前三名、律师人数超百名、律师费份额不低于三千万的本地所合作。而在加盟大成以后,绝大部分分所人数、创收总额及人数、办公面积等均有了飞速提升。

讲互助共赢:正因为了有遍布全国的分支机构,无论商业机会、办案能力、社会影响力等均有了巨大提升。许多从前不可能做成的业务和交易借助网络的力量促成了,许多从前不可能想像的合作借助法律服务网络的力量做成了,许多给客户原本难以提供的增值服务通过全国化乃至全球化的法律服务网络体系能够提供了。生动具体的事例有很多很多。总之,大家团结互助共同成长,在提升大成客户价值的同时大成亦同步获得巨大进步。

四、人力结构:合伙人加盟及晋升制度

 

合伙人是律师事务所成长与发展的核心,律师行为失范可能给律所带来麻烦,而合伙人的“不睦”或“不轨”,则可能使律师崩溃。 

一是科学设置合伙人的结构、层级、权益;

二是严格合伙人的准入条件:既包括合伙人的加盟,也包括合伙人的晋升;

三是加强合伙人行为规范与责权利规则,保证合伙人进出路径畅通;

四是根据现实情况设置合伙人投票权限及权重:在单纯一人一票的基础上,可引入机构投票权、根据贡献构成的不同权重投票权、多个合伙人的累积投票权、否则性投票权,等等。

五、管理制度:公共财务、公共资源及公共事务管理制度

 

一是公共财务建立及管理:机构发展必须建立公共财政,既有严格的预决算制度,又可以有多元的项目参与类众筹机制,等等;

二是市场、品牌、行政等公共事务管理:如律师事务所整体宣传、营销规则,律师执业及公共表达等其他行为规范,等等;

三是公共案源等律所公共资源规范管理:公共案源的创造,公共案源的认定标准与分配业务原则,利益分成规则,等等;

六、业务合作:科学的业务合作机制

 

多年前,在谈到大成的规模化、规范化、国际化等问题是,我说过两句很通俗的话来描绘我的大成愿景:

一是在哪都有大成兄弟,什么区域、什么领域都可以找到有效的沟通路径;

二是什么业务我都敢接,因为大成在哪个领域都有高端的专业律师可以合作;

在规模化的基础上,这两点很快均已实现。跨区域、跨领域资源整合在大成体系内部亦成为某种常态。所以,在此基础上律师的法律服务市场实际上已经从传统的“市场”演化为三个方面:一是大型律师事务所内部各分支机构之间相互创造的商业机会,即所谓“所内市场”;一是通过律师行为内部相互产生的市场,如天同相当部分来自业内同行的合作,即所谓“业内市场”;三是传统意义上对外拓展的法律服务市场。

而业务的合作,需要科学高效的业务协同机制,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严格实用的风险管控机制,等等。 

七、利益分配: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


分配机制是律师事务所最为核心的机制,既决定着律师事务所的“人气”,也决定着律师事务所的“作业模式”,律师事务所的“资源配置”与“发展后劲”也与此息息相关。

一是灵活多元的基本利益分配制度:当下仍有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实行的仍然是以律师创收为基础的“提成制”;有极少数所谓“公司制”律师事务所采取诸如“计点制”等基本分配机制。每种分配机制均有其优劣,亦都与每家律师事务所发展成长的历史紧密相联。如何不断优化律师事务所的分配机制,是每家律师事务所都面临的基本问题与较大难题。(详见拙文《提成制:律师事务所发展的营养剂还是麻醉液?》)但无论采取何种分配机制,以律师贡献为基础的前提是不会变的,不同的只是“贡献”衡量标准和评定程序,诸如业务创收、品牌贡献、公共事务管理、特别贡献等,均是相关的构成元素。

二是共同协作的利益分配机制:不同合伙人及其团队、不同律师、不同分支机构进行业务协作,成本如何分担、利益如何分配,都是重要问题。鉴于每起案件都大不相同,以“提成制”为基础的律师事务所内这种业务合作事务所不可能有一个强行的、具体的规定,但可以有一个相对被认同的大体原则,例如案源信息的提供、业务机会提供的贡献度、具体操作案件的参与度,等等。

三是利益冲突条件下利益平衡的分配机制:具体业务一家律师事务所不应该出现几个业务团队同时竞标,但却完全有可能不同团队都有前期贡献,或是随着律师事务所专业化建设的不断深入,放弃业务机制的律师及团队,应当有一个利益补偿机制。 

八、风控体系:利益冲突与案件质量管理机制


至少应该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是严格的公章管理与使用制度:公章对律所、合伙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显而易见的,管好公章相当程度上就能有效控制好风险:

二是准确的利益冲突检索制度:从律师法、律师执业规范、律师职业伦理的视角严格要求,避免有损客户利益、损害律所形象。

三是操作规程标准化制度:法律文本、操作规程的规范化、标准化既能提高律师工作效率、提升工作品质,亦是控制风险的有效保障:

四是不断细化的专业化建设:既包括专业化水准,亦包括专业化分工,还包括专业化团队建设:

五是合伙人督导制度: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的,必须是有相当水准的律师:对于非合伙人律师,应当有严格的督导制度。

六是必要的业务内核机制:尤其是法律、法规所明确要求的IPO等证券市场相关业务,既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性要求,更应发挥应有的实际效果。

九、争端解决:利益冲突解决原则与裁决制度


一是利益补偿原则:如前所述,业务合作或发生冲突时,“让步”一方需要获得相应的利益补偿,事务所要有相应的规则或原则;

二是争端解决的裁判机制:事务所内部的裁决机构与机制一旦作出裁决,相应当事人及机构即应予以执行;

三是合伙人及律师的权利限制或让渡承诺:为避免合伙人、律师因对律所内部裁决不满而发生负面新闻或法律诉讼、仲裁引发负面效应,可以在合伙协议、员工手册、劳动合同等法律文件中载明相应事项。 

十、人才培养:常态化、多元化业务培训


一是律师事务所内部业务培训的常态化、多元化:包括新老律师间的传帮带,包括公共公开或不公开的业务培训,包括邀请专家、官员、法官进行的业务培训;

二是对外拓展的公共论坛:既是品牌宣传、业务拓展,亦是有效的业务培训;

三是对青年律师特殊的扶持、培训机制。青年律师的成长,是律所可持续发展的保障。

 


文化是一种软实力,是一种凝聚力,一种竞争力,一种影响力,也是建构律师精神家园的核心。文化绝非大而化之、可以感受得到但却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而应当有相应的形式与载体。大成高端、多元文化建设丰富多元:如大成之路:大成勇士曾经骑车自成都至拉萨,曾经骑车环游台湾,曾经深入新疆征服雪山;如大成读书会:我们会按报名顺序公平安排律师谈读书体会,会邀请相关图书作者讲创作感受,如《孤独九讲》的作者蒋勋,如《中国合伙人》的作者徐小平,如《自由在高处》的作者熊培云,等等。而大成律师则可以线上线下,在全国各地共同参与其中。再如大成足球赛:除了一年一度、目前已有十余支足球队、数百名大成律师参与的“大成杯”,我们还积极参与律师亚洲杯、世界杯的比赛,大成还有自己的高尔夫球队与球赛,排球队,篮球队,游泳队,等等。

同时,大成亦以务实、坦诚、建设性的态度,加强律师事务所党建——这一举动在律师业内或许会有争议,但这无疑是大成“内聚人心、外聚人气”的一项有效尝试。大成党建坚持尊重律师行业规律、尊重律师事务所基本制度的基本原则而非将律师管成屈从权力的、“听话的绵羊”,致力于促进律师个体的健康成长、律所群体的稳步发展以及律师行业的社会担当而非将律师管成“听话的绵羊”或丧失律师基本原则,对于律师成长、律师事务所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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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呆访谈:践行中国律师的尊严

附:

提成制:中国律师业的海洛英?

【阿呆按】2005年第五届中国律师论坛上,时任全国律协副会长、北京律协会长的李大进律师提出“提成制:中国律师业的海洛英还是营养剂”的话题交由论坛最后的环节进行辩论。阿呆与王才亮律师等参与辩论;王宇律师(现为大成律师、高级合伙人)与央视法制栏目主持人崔志刚共同主持;李大进与韩秀桃(现为全国律协秘书长)进行点评。在此基础上,阿呆对中国律师分配体制问题进行研究,并发表多篇专题文章。本文根据作者发表于《中国律师》杂志的相关文章整理。

 

中国律师业经过近三十余年成长已经到了一个近乎“分水岭”的关键时期。中国律师要走出“作坊”式发展阶段,专业化分工、团队化作业、规范化发展是其必备因素。而律师的分配体制,则是影响律师业发展状态的最重要制度因素之一。“提成制”究竟是中国律师业发展的营养剂还是海洛因?目前提成制仍是中国律师事务所最普遍的分配模式,业界对提成制的优劣得失也有着越来越清醒与深刻的认识;而大成、盈科等律师事务所近年来的迅猛发展,既得益于全球化法律服务网络体系的建构,也是建立在以提成制为基础的分配模式之上的。反思提成制,对于中国律师事务所乃至中国律师事业的发展,尤为紧要。

 

一、提成制及其历史必然性

 

所谓的“提成制”,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的贡献和业绩——主要是创收额——来决定律师收入的一种分配体制。目前,尚有超过百分之九十的中国大陆律师事务所,采取不同形式的“提成制”作为基本分配制度。应该说,律师“提成制”这样一种制度选择对于特定时期的中国律师事业而言有着某种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可行性:

 

第一,“提成制”符合现阶段中国律师业的发展规律,具有促进中国律师事业发展的丰富营养

 

其一,“提成制”的根本与核心,在于律师收入与其“贡献”相挂钩,这是最符合人类趋利避害本性的一种竞争;

其二,“提成制”有明确预期可以使律师明确知悉自己收入与成本,加强律师工作计划性;

其三,“提成制”有相对简洁明确的计算方法,可以有效避免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的分歧与冲突;

其四,“提成制”非常有利于律师法律服务的个体独特性和综合性,更为重要的是,律师“提成制”鼓励着律师、律所乃至整个律师行业创造更多的律师收入。——律师费对于律师而言绝非仅仅意味着金钱,律师费是律师法律服务水准、法律服务价值与贡献的最客观的量化标准之一,是衡量律师社会贡献与社会影响力的重要客观标准之一,同时更是中国律师得以保持思想、人格与职业独立的基本保障。

 

第二,“提成制”的形式可以是、也应当是灵活、多元的

 

有单一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提成制”,也有律师团队与律所之间的“提成制”;

有单纯的“提成制”,也有与其他的分配方式相并存的“提成制”;

有一次性把所得支付给律师的“提成制”,也有分次分批支付的“提成制”。

一方面,我们要清醒地认识“提成制”本身存在的弊端;另一方面,我们应当充分地利用“提成制”的特点,而不应将我们对“提成制”理解和运用不当带来的不利后果,归咎于“提成制”本身。

    

第三,统计数据告诉我们,现阶段中国律师业的整体发展而言,“提成制”具有广泛的思想基础和坚实的制度支撑。

 

目前仍有90%以上的律师事务所采取的是单纯或者是复杂的“提成制”,全国的比例还要高于这个数字。昨天在这里,陕西的律师告诉我们说:没有了“提成制”叫我怎么办?我们完全可以指责“提成制”有这样那样的缺点,我们完全可以主张彻底毁灭“提成制”,但是现实的历史责任感让我们不能出现观念与制度的真空,那么对于中国律师事业而言无疑将是灾难。

 

二、“提成制”存在的弊端

 

关于提成制是现阶段促进中国律师事业发展的“营养剂”还是阻碍中国律师成长的“海洛因”,素来争议不断。笔者以为,不同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不同阶段、不同规模、历史传统等因素,在尊重“合伙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选择不同的分配模式。“提成制”最大的问题在于影响律师事务所资源的配置:

 

其一,“提成制”或不利于律师团队化合作

在传说中的所谓“公司制”律师事务所,因为“老板”或“权益合伙人”相对固定,所以律所可以指定某一领域专业合伙人及律师,代表律师事务所参与竞争、处理某一类法律事务。

而所谓“提成制”律师事务所,因为律师收益多与拿到业务的律师直接挂钩,所以可能出现同一律所不同的多个律师或律师团队竞争同一法律事务、甚至出现相互压价等恶性竞争的尴尬。

 

其二,“提成制”或不利于律师专业化分工

在传说中的所谓“公司制”律师事务所,因为“老板”或“权益合伙人”相对固定,所以全所律师团队分工有序,每个业务部门、每个律师具体负责某一领域甚至某一环节业务,一方面保证为客户提供最专业高端的服务,一方面降低律所作业成本、提升律所作业水平与服务质量。

而所谓“提成制”律师事务所,律师为了自身或团队的利益,抢到什么业务都由自己团队律师操作(HUNT WHAT YOUMEET, EAT WHAT YOU HUNT!),既不能保证为客户提供最优质服务,也不利于律师专业化水准的提升。

 

其三,“提成制”或不利于律师培养与成长

在所谓“公司制”律师事务所,因为“老板”或“权益合伙人”相对固定,所以注重律师团队的培养。年轻律师从执业之初即被培养为训练有素的“牧羊犬”,专业而高效。

而“提成制”下的律师更多的则象是“独狼”,个体能力虽强但无法团队作战,相对成功律师也无法从全所层面对年轻律师进行系统培训,既不利于青年律师成长,也无法“抱团取暖”。

 

其四,“提成制”或让律师“数钱论英雄”、一切向钱看,导致律师执业行为的诸多失范

应该说,导致所谓“数钱论英雄”、“一切向前看”的根本原因乃在于社会化的“拜金思潮”与人性的贪婪,而非必然“提成制”这一分配模式本身。应该看到,虽然律师费是律师价值与贡献的最客观标准之一,但律师的主要价值与贡献在于集“政治使命、法律智慧、商业技能与文化品味”于一体,商业属性是律师职业的属性之一但绝非最重要的、更非唯一的职业价值与职业属性。律师主要以“人力资源”为基础服务客户与推进社会进步,这与以人力资源、资本资源、自然资源以及其他综合性资源为基础的行业完全不同。所以,虽然律师个体创造商业价值能力可能是“超强”的,但“大律师赚不过小老板”也是很自然的现象。所以,“数钱论英雄”本身,其实是对律师职业的一种“自我贬低”与“自我矮化”。

 

三、区分所谓“公司制律所”与“提成制律所”是一个伪命题

 

诚如大成律师事务所终身名誉管理合伙人王忠德先生所称:实际上,区分所谓“公司制律师事务所”与“提成制律师事务所”完全是一个伪命题。——中国绝大部分律师事务所,都是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无论是普通的合伙,还是特殊的普通合伙。所谓“公司制律师事务所”严格意义上说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应该是实行公司化管理、采取“类工资制”的律师事务所。而采取提成制的律师事务所,也同样可以进行所谓“公司化”管理,只不过在分配体制上采取按照律师费的一定比例和办法,向律师支付劳动报酬。

此外,也不能说“类工资制的”分配模式一定比“提成制”来得公平,来得科学。——笔者不否认“公司制”(类工资制)的律师事务所团队化、专业化水准相对要高,但从国外情况看:缺乏律师直接面对市场、与律师收入完全脱节的分配模式,可能导致律师只管干活而无视律师事务所在该业务上的收入,甚至导致律所严重亏损。另一方面,所谓“公司制”(类工资制)的律师事务所实际上是少数老板(或权益合伙人)是真正的利润享受主体与律所权利主体,而“提成制”的律师事务所,权利主体要相对广泛得多。

应该说,采取何种分配方式,取决于每个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历史与传统,只要有利于律所成长就是合适的分配方式。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律所的分配方式也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但,不可否认地是:国外经过多年成熟发展的律师事务所,基本上都没有采取以律师个体或团队独立于律师事务所的作业及分配模式。他们基本上是同一律师事务所进行公共的财政管理,形成相对公共的利润池。同时,根据律师的“贡献”——而这种贡献并不仅仅取决于律师及其团队的商业性收入这一单一指标,而是相对具有多元的评定因素——来评定律师的“类工资性”分配收入。更为重要的是,律师事务所要发展壮大,必须建立强大的公共基础设施:包括公共财政,公共案源,公共律师,公共法律文本库,公共法律产品研发,公共品牌推广,等等。

至于大成在与全球性律师事务所DENTONS合作过程中,至2015年底已建立起遍布全球五大洲58个国家和地区的约150家办公机构、包括7千余名律师、年创收近30亿美元的律师机构,这个超级律师机构的运菪需要“公共财政”的有效支撑。这种情形之下,普遍缺乏公共利益池的中国律师事务所融入其中,会感受到极大的冲击与压力。对此,也相信如李克强总理所称“开放倒逼改革”,对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分配机制的进一步科学化,也是相当有帮助的。

四、律师事务所分配体制创新与完善

 

第一,何为“中国律师业最先进生产力的前进方向”?

 

实际上,中国大陆的律师事务所一直没有停止过科学化分配体制的尝试,而这一创新本身的基本原则亦在于“公平”,即日益相对科学与多元地公平评定每位律师的“贡献”及其应得收入。例如金杜、中伦、君合等律师事务所采取的类似于“计点制”的律师“类工资性”收入评定模式,亦是将律师创收、律师对于事务所品牌建设的贡献、对于公共产品与公共智力成果的贡献、律师对于律师事务所公共事务所贡献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从而确定每位律师应得“点数”(即具体的“贡献额度”),进而决定律师的收入。——曾有律师一再强调金杜、中伦、君合等“一流大所”所采用的都不是“提成制”,认为这些大所代表着中国律师业最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趋势。所以得出结论:提成制是海洛因,妨碍着中国律师业向先进方向发展。如前所述,分配体制是每个所根据自身发展历史与现实进行的理性选择,每个所情况不同,分配模式也需要多元化。合适的,才是最好的。从目前律师行业发展情况看,采取“类工资制”分配模式的律师事务所,未必必然引领行业发展潮流。

大成近十余年来的迅猛发展有赖于“民主的精神影响力”、“专业的品牌影响力”以及“高端的文化影响力”,具体则表现为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在此过程中,“以案源人为核心”的灵活、多元、公平、透明分配体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所谓“案源人核心制”,即原则上以案源获得者为核心,确定法律服务团队,通过案源人与其他参与的合伙人、律师的协商,确定每位参与者的利益分配方案。而律师事务所,则根据统一的规则与办法,公开透明地确定案源人可供支配的律师费份额。——“在哪里都有大成兄弟,什么领域、什么地区我都可以有效沟通;啥业务我都敢接进大成来做,因为做什么的专业律师我们都有。”十几年前我对大成的愿景,早已成为现实。而且,公开透明的财政管理及其他各项制度,也保证了所有律师在事务所受到平等保护。

 

第二,案源人核心制:“提成制”律师事务所分配机制革新的有益尝试

 

作为从“提成制”脱胎而来的律师事务所,大成的分配体制变革或许给众多尚处于相对单一“提成制”的律师事务所提供了一些发展思路或某种启发:

 

其一,“案源人核心制”如何最大限度调动律师创造律师费的动力

案源人相对居于整个案件处理的核心,使律所合伙人、律师有最大动力拓展案源。律所内部,案源人可根据职业声望、专业能力、成本付出等多种因素,根据律所规则与合适的律师进行合作。这样一来,外在市场与所内市场可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其二,“案源人核心制”如何与律师的团队化合作相契合

律师间的合作除基于情感与习惯因素以外,更现实的是源于律师精力、知识、技能与资源上的相互需要。没有这种需要,无论采取什么分配体制律师也不会合作;有了这种需要,单个律师完成不了或是独自完成某一业务不经济时,大家自然会团队作业以获取各自的“比较利益”,与是不是采取提成制无关。应该看到的是,律师的能力各自侧重不同,有的律师擅长开拓业务,有的律师擅长制作法律文书,有的律师精于法律分析;在不同的业务能力中,不同律师的能力大小与层次高低也各不相同。这是一个我们必须面对的基本事实。律师的合作理应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实现优势互补,实现各自的比较利益。这种作业团队中,需要解决的是团队成员间收益的分配方式,而与是否实行提成制还是工资制无关。比如接了一个大的改制项目收了律师费进来,必然得组律师团队进行工作,可以按照协议计入各个律师名下,再按比例提成。提成制的实现形式应该是也可以是多元的、灵活的。

其三,“案源人核心制”如何与新律师培养相契合

新律师要学习的是什么呢?难道是把老律师的案源都抢来才叫培养么?提成制下老律师对新律师的“传帮带”就是一种最有效的培养。年轻律师不要新抱怨老律师不“教”,更多的应该靠自己去“悟”。相当部分律师主要是年轻律师总有一种"被剥削者"心态,总容易过高估计自己"技术性劳动"的价值,总不服气老律师或是大牌律师拿大头自己拿小头。其实劳动收益的一个基本规律是:资源的稀缺程度决定了不同律师得到回报的高低;不同律师能力层次的高低,也决定了收益的多少。这也正是绝大多数情况下,那些能拉来案源、社会关系广泛的律师收入总是高于干具体活的律师的原因。——当下的常态是:有资源的律师拿到案源,由有头脑的律师牵头,找一帮业务能力强的律师干活。——目前律师法律服务市场业务尚不足够发达的状态下,除了极少数业务要求极高的领域,案源始终是最稀缺的资源;在目前律师法律服务专业性尚不足够强、尤其是律师的工作成果并不主要依赖律师专业水准的情况下,律师的“关系”与社会影响力往往是更稀缺、更宝贵的资源。这是一个需要冷静甚至痛苦面对的基本事实。

 

其四,“案源人核心制”如何与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相契合

律师间的合作,在于资源与利益的共享,成本与风险的共担,从本质上来说与提成制或任何一种分配体制没有任何关系。律师如何共享资源、分工合作,绝不只是简单地“案源+专业”或是“A专业+B专业”的模式。事务所品牌共享除去事务所的声誉、办公条件等因素以外,更重要的是意味着“基础性公共设施”的共享——基础性公共设施的建设,包括法律服务大数据库(合同及各类业务的相对科学标准模板、客户及其负责人的资源积累、法律法规及相关法院判例的研究等)的建设与服务。

 

第三,律师分配体制的科学运用

 

中国律师业确实需要建立起科学的收入分配体制,这不仅是利益分配问题,也是一个行业的价值导向问题。律师的分配机制离不开律师创收标准这一核心数据,但要对律师的“价值与贡献”进行多元化的科学、公平地认定,同时还需要加入其他的配套制度:例如律师事务所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例如律师事务所本身由“普通合伙”向“特殊的普遍合伙”乃至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化甚至上市公司的尝试;例如律师事务所的案件质量管理与办案流程监控机制;例如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冲突与风险管理机制;例如律师事务所各项管理的制度化与规范化;尤其是必须建立强大的公共基础设施:包括公共财政,公共案源,公共律师,公共法律文本库,公共法律产品研发,公共品牌推广,等等。


总之,律师事务所的分配机制需要与时俱进,需要结合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进程进行系统化调整,需要科学细化律师工作价值的评判机制以实现相对公平,从而有效促进律师个体成长,有效促进律师事务所发展,有效促进中国律师行业的担当。



【图为大成北京总部前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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