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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福利待遇、激励政策

1.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2.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8.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9.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10.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1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12.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1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来源:《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4章、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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