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定了!小微企业100万以下不是2.5%,是5%! 财政部刚刚宣布!

3月27日,财政部针对24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内容,连续颁布4份正式文件。小型微利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残保金、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优惠延长!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有巨大变化!
划重点:1.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100万以下实际税率由2.5%→5%
2.将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政策,而且作为制度性长期实施

3.减征残保金政策,延长到2027年底
4.减半征收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土地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
实际税率2.5%→5%


3月27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1. 重大变化:2.5% → 5%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相比去年优惠政策有变化——实际税率2.5%→5%


此前政策:2021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回顾(财税〔2019〕13号)第二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即(21年-22年)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的优惠政策,实际为减按12.5%


今年政策: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从减按12.5%变成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 注意:小微企业≤300万 → 25%


另外,小微企业除了本次新出台政策外,此前还有一项优惠政策尚未过期——


注意这项政策: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也就是说:小微企业两项优惠政策之下,实际情况为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均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5%)。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统一提高至100%


3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7号):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同时废止。 


1. 国常会:将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公告前不久国务院会议的要求指示,以上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将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执行。



2. 哪些行业企业适用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适用行业和企业类型采取的是负面清单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对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的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以下是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减免征至2027年底!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现就延续实施《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相关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特此公告。

 

财政部 

2023年3月26日

减半征收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土地税政策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本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三、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五、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

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小型微利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二、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应准确填报基础信息,包括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信息系统将为小型微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

四、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五、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累计情况,计算减免税额。当年度此前期间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六、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 7月、 10月预缴申报时,若按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八、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 (2022年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7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会计头条
公众号 :就业与创业
点击下方可看
  1. 充电桩的破局之路:大功率快充之于电动车,相当于5G之于互联网

  2. 商务部部长最新发声!信息量大

  3. 突传噩耗:56岁知名A股董事长去世,曾一手打造行业龙头

  4. ChatGPT在县城,时髦年轻人已经用它吊打同事了

  5. FOF配置CTA策略系列报告之一:CTA策略的前世今生

  6. 充电桩的破局之路:大功率快充之于电动车,相当于5G之于互联网

  7. 世纪前沿:紧密协作,慢工细活打造前沿投资

  8. 2023大中华区写字楼供应、需求前沿趋势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