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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厘清不同投资主体转让合伙企业份额、股权、股票相关税收政策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自然人、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即“不同投资主体”)投资合伙企业份额、非上市企业股权或上市股票(即“不同投资标的”)时,在转让环节可能产生不同的税负。本期,博税通为您介绍“不同投资主体”转让“不同投资标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期待为您提供合规税务解决方案、合理降低税负。


01

从一个大额补税、行政复议公开听证案例说起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合税稽处〔2021〕122号)显示:


2012年12月,安徽欧擎海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欧擎海泰”)对外投资人民币90000000.00元,全额投向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国轩高科”),其中增资投资金额85300000.00元,对赌投资金额4700000.00元。


2015年4月,深交所上市公司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074)实施发行股份购买国轩高科股份的资产交易,国轩高科通过此次重大资产重组实现上市,“欧擎海泰”通过此次交易取得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股份24335383股。该限售股于2016年5月16日解禁, 2016年6月13日,“欧擎海泰”通过大宗交易将上述限售股全部卖出,获得交易收入810716384.61元,同时累计产生交易费用1616542.53元。


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4-002号《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重大事项停牌公告》(证券代码002074),该股票于2014年4月1日开市起停牌。经查询深交所交易信息,该股票2014年3月31日收盘价为7.30元/股。


“欧擎海泰”2016年6月转让其持有的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限售股24335383股,获得股权交易收入810716384.61元,发生交易费用1616542.53元。上述行为属金融商品转让,未申报缴纳2016第二季度增值税 18485960.13元((810716384.61+1616542.53-7.3×24335383)/1.03×3%),相应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294017.21元、教育费附加554578.80元、地方教育附加369719.20元。


“欧擎海泰”2016年会计利润总额721171401.29元,扣除当年查补上述税费20704275.34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4822891.81元后,投资总收益695644234.14元。扣除资产管理人20%的提成后,18名合伙人(含资产管理人兼法人合伙人1名)可分配利润共计556515387.31元,其中李宜杰等17人应纳税所得额555221683.74元,应纳个人所得税194076839.31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14190918.17元,应补个人所得税79885921.14元。(备注:个人所得税按生成经营所得适用35%税率补缴税款)


因夏正祥、陈琴华、何华、李红、姜霞、韩晨辉、杨俊峰、凌金花、杨海波、李宜杰 不服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于2021年12月10日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合肥市税务局决定公开举行听证。



02

自然人投资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不同模式

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投资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模式:

(一)自然人直接持股有限公司。

(二)自然人通过一层或多层“合伙企业”持股一层或多层有限公司。

(三)自然人通过一层或多层有限公司持股另一个有限公司。


03

“不同投资主体”转让合伙企业份额、股权/股票相关税收政策总览

现行税收政策中,不同投资主体转让合伙企业份额、股权/股票涉及的税种包括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对照分析,主要差异如下:

(1)有限公司、合伙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限售股、流通股),应缴纳增值税及附加。自然人直接转让不需要缴纳。

(2)合伙企业转让另一合伙企业份额、有限股权/股票,自然人合伙人需要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自然人直接转让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税。

(3)有限公司取得转让合伙企业份额、股权/股票所得,分红时自然人须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转让方为有限公司时,转让不同投资标的涉税情况:


二、转让方为合伙企业时,转让不同投资标的涉税情况


三、转让方为个人时,转让不同投资标的涉税情况


备注:   

①“限售股”一词在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政策中的含义不同。

名词解释:

1、“股改限售股”:股权分置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2、“新股限售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3、“重大资产重组限售股”: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4、“其他限售股”: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例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规定的情形:

(1)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
(2)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3)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
(4)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
(5)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
(6)其他限售股。


04

“不同投资主体”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涉税分析

1

增值税

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无需缴纳增值税。


2

印花税

合伙人份额不属于企业股权。因此,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不属于印花税应税项目,不需要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3

企业所得税

(1)有限公司转让合伙企业份额的,按“转让财产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有限公司作为法人合伙人,其持有的合伙企业转让另一合伙企业份额的,有限公司按照“先分后税”原则缴纳企业所得税。


备注:有限公司分红时,自然人股东须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4

个人所得税

(1)个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的,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作为合伙人,其持有的合伙企业转让另一合伙企业份额的,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注:税务总局口径;此外,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05

“不同投资主体”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涉税分析

1

增值税

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是增值税应税行为,无需缴纳增值税。


2

印花税

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3

企业所得税

(1)有限公司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按“转让财产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有限公司作为法人合伙人,其持有的合伙企业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有限公司按照“先分后税”原则缴纳企业所得税。


备注:有限公司分红时,自然人股东须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4

个人所得税

(1)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作为合伙人,其持有的合伙企业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注:税务总局口径;此外,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06

“不同主体”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涉税分析

1

增值税

有限公司、合伙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限售股、流通股),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税率,一般纳税人适用6%税率。


如开篇案例中,合伙企业减持上市公司股票属金融商品转让,未申报缴纳2016第二季度增值税 18485960.13元((810716384.61+1616542.53-7.3×24335383)/1.03×3%)。因本案例中的合伙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2

印花税

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限售股、流通股),按“证券交易”缴纳印花税。


3

企业所得税

(1)有限公司转让上市公司股票(限售股、流通股)的,按“转让财产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有限公司作为法人合伙人,其持有的合伙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限售股、流通股)的,有限公司按照“先分后税”原则缴纳企业所得税。


备注:有限公司分红时,自然人股东须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4

个人所得税

(1)个人转让“限售股”(见备注),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作为合伙人,其持有的合伙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注:税务总局口径;此外,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备注:仅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规定的限售股。限售股的具体范围详见(本文 03“不同投资主体”转让合伙企业份额、股权/股票相关税收政策总览)。


如开篇案例中,18名合伙人(含资产管理人兼法人合伙人1名)可分配利润共计556515387.31元,其中李宜杰等17人应纳税所得额555221683.74元,应纳个人所得税194076839.31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14190918.17元,应补个人所得税79885921.14元。主管税局按照“经营所得”适用35%税率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转自:上海博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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