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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企业所得税专题(六)之从泰国或在泰国支付的收入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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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泰国或在泰国支付的收入企业所得税



义务纳税人

根据外国法律成立、不在泰经营业务的公司或法人合伙企业,有符合《税收法》第40(2)(3)(4)(5)或(6)条规定的从泰国或在泰国支付的应课税收入。此类课税法律规定通过扣税方式征税,即该收入的付款人根据下述方法和税率从上述收入额中扣除税收,不限付款人是谁,此为绝对税款,单次结束。

如果向在国外的公司或法人合伙企业支付上述收入,而该在国外的公司或法人合伙企业是上述付款公司或法人合伙企业根据泰国法律设立的分支机构上述付款人没有义务在此税基下预扣税款,因为收款人在任何方面都不是该税基的义务纳税人。



应纳税所得额

即付款人有义务根据《税收法》第40(2)(3)(4)(5)或(6)条规定对外国公司或法人合伙企业应课税收入预扣税的收入,具体如下:

1. 根据《税收法》第40(2)条规定,应课税所得额指因履行责任、正任职位或受雇工作所得款,即工资、雇佣金、津贴、奖金、退役金、一次性退休金、月度退休金、手续费、代理费等 (贷款担保费在法律上是应课税款项第8类收入);

2. 根据《税收法》第40(3)条规定,应课税所得额指Goodville费、版权费或其他权利费、年金或来自遗嘱的、其他法律行为或法院判决产生的有年度性质的款项;

3. 根据《税收法》第40(4)条规定,应课税所得额指:

    a) 债券利息、存款利息、债权证权益、票据利息、贷款利息,无论是否有担保;

       如果从泰国政府或依据泰国特定法律为促进农业、商业或工业给予贷款而设立的金融机构获得利息,不征收本税基 (《税收法》第70条第二段)。

   b) 股息、利润分成或其他从公司、法人合伙企业或共同基金处获得的利益分成

   c) 支付给公司或法人合伙企业的股东或成员的奖金

   d) 公司或法人合伙人的减资款,仅限支付不超过利润和预备金总和的部分;

   e) 公司或法人合伙企业已设立所得利润或预留金合计额的增资款

   f) 来自公司或法人合伙企业合并、接管或解散的被视为收入的利益,比投资金高的部分

   g) 通过转换公司或法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身份,或转让公司、法人合伙企业或其他人发行的股份、股债、债券、票据或债权文书而取得的收益,估算高于投资金的部分

4. 根据《税收法》第40(5)条规定的应课税所得额,指因出租资产而获得的钱或其他利益;

5. 根据《税收法》第40(6)条规定的应课税所得额,指自由职业所得,如:法律、医疗、工程、建筑、会计和美术;



扣税计算和缴纳

根据收入类型有不同的标准和方法,如下

(1) 根据《税收法》第40(2)(3)(4)(5)(6)条规定的应课税收入,《税收法》第40(4)(b)条除外,以15%的税率计算

(2) 根据《税收法》40(4)(b)规定的应课税收入,10%的税率计算

针对上述外国公司预扣企业所得税的申报,付款人必须预扣税,并在付款月的次月1-7号内申报和缴纳税款,所用申报表为 PND 54 (如果没有将应课税款付到海外,则无需申报)。



税务申报表递交地点

(1) 曼谷区域提交地点在 税务局总局在各地区设立的地区税务局分局 (原Khet/Amphoe税务局)。

(2) 其他府提交地点在 税务总局设立在区域或类区域政府办事处的分局,如果区域税务局不在区域政府所在地,应向区税务局申报。


注意

税务申报表PND 50, PND 51, PND 53和PND 54可通过税务局的网站提交。

会计周期/会计年 ≠ 自然年


往期回顾 -- 泰国企业所得税

▶ 泰国企业所得税专题(一)企业所得税义务纳税人

▶ 泰国企业所得税专题(二)豁免企业所得税的法人

▶ 泰国企业所得税专题(三)税基

▶ 泰国企业所得税专题(四)之净利润企业所得税(一)

▶ 泰国企业所得税专题(四)之净利润企业所得税(二)

▶ 泰国企业所得税专题(四)之净利润企业所得税(三)

▶ 泰国企业所得税专题(四)之净利润企业所得税(四)

▶ 泰国企业所得税专题(四)之净利润企业所得税(五)

▶ 泰国企业所得税专题(五)之以未扣除支出的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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