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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知法守法 | 农业农村法治微课堂之五
★★★★★★★
违反农业机械
安全法律法规
不仅危险还犯法
农业农村法治微课堂
【案情简介】①
2019年11月5日10时30分许,执法人员对正在古里镇高长村种田大户费世满稻田(N31.6019,E120852071)作业的一台久保田4LBZ172B(苏0934640)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执法人员在江苏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上也没有查询到当事人取得收割机操作证件的信息,执法人员现场告知其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案情简介】②
当事人葛某某于2019年11月14日在常熟市东桥村姚张路田里(经度120.597876,纬度31.70213)驾驶未按规定检验的农业机械,执法人员现场告知其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伍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依据】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第一款 驾驶(操作)未按规定检验的农业机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农机法规记心上
遵章守法保安全
局法规处、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所 供稿
表情素材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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