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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新危险罪名——网络寻衅滋事罪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04-29


一直以来,《刑法》306条的“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做伪证的”伪证罪和2015年新添加的《刑法》第307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罪,被律师视为危险的刑法罪名,稍有不慎就容易触犯。

究其原因,律师在指导当事人诉讼中,不免会存在指导举证搜集证据、驳斥质疑质问证人及在诉讼中片面主张对己方有利事实证据、否认甚至隐瞒部分案件事实的情况,很容易符合以上两个罪名的表面形式。近些年,不少律师折在了这两个罪名上,当然,也引发过不少的律师涉罪争议案件,至今还在争议中。

近日,周筱赟律师与聂敏律师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警方以“寻衅滋事罪”采取强制措施,仍在法律圈媒体引发关注。很多网友包括律师,将他们被抓的原因解读为,他们一年前将其代理的刑事案件的一段庭审视频放到了网上,揭露了出庭公诉人的错误言论而被当地警方“报复”的。这个理由未免牵强,而且法律依据上明显站不住脚,本号第一时间发文《律师因发布庭审直播视频片段被抓?让子弹再飞一会吧!》进行了质疑。



本号发文不久,盘锦市公安局发布通报:“近日,盘锦公安机关在办理滕某荣涉恶犯罪集团案件中,发现滕某荣之子滕某寒与律师聂某、周某赟共同策划,由聂某提供素材、滕某寒提供报酬给周某赟,由周某赟在境内外互联网上发布散播编造的虚假信息,三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果然,两名律师被抓跟一年前发布庭审视频没有关系,而是另有其行为,并且牵出了一个律师涉罪的一个新罪名——网络寻衅滋事罪。



网络寻衅滋事罪,是2013年司法解释新增加的一个寻衅滋事罪犯罪形态:“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是不是以上的《警方通报》紧扣这个犯罪构成?


近些年,自媒体等社交媒体的发达,不少律师都十分注重网络空间上声音的传播,从最初的重视传统媒体、微博,到如今的自媒体微信公众号、百家号、头条号,再到短视频平台,或宣传推广自己的法律业务,或传播法律业务网赚取流量,但也有一些律师,将这些媒体平台跟自己办理的案件紧密结合起来,将自己的代理意见、诉讼评价第一时间发布出来。


在一些律师看来,通过自己的自媒体发布己方认为的“案情真相‘”,这是行使的是律师代理权的一部分,而在一些司法机关和律师管理机关看来,这是在制造舆论炒作案件。可能很多人没有意识到,网络寻衅滋事罪,则是这种案情发布形式的“高压线”!


记得曾经有一位老律师曾经跟烟语君说过,律师最大的潜在危险是谁?是自己的当事人!曾经有年轻律师发文写到,在看守所里刚会见了一个犯罪嫌疑人,对方声泪俱下的辩称,自己没有犯下某些罪行,以至于他认为警方真的办了一件错案,可当他翻卷看到被害人陈述及监控视频后,才发现,原来犯罪嫌疑人说的都是谎言,就是把律师当枪使。从此,他的执业信条多了一项,就是对当事人的案件陈述,也要持一份怀疑态度。


根据律师的职业设定和行业规范,律师是为自己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提出自己的独立的法律意见的职业法律人,而非完全就是当事人的传声筒,无论其行为对错的维护者。试想,如果一名律师,明知自己的当事人曾经作奸犯科,或是为了承揽案件获得巨额报酬,或是为了扬名立万以案件胜诉为目的,积极为其出谋划策为其掩盖隐瞒,或是视为不见部分事实只强调司法办案程序错误瑕疵,是不是已经是背离了律师的职业操守,走到了危险的边缘?



很多人在盘锦警方发布《警情通报》之后,第一时间就将其定义为打击报复,其实根本没有仔细研究其内容。“滕某荣之子滕某寒与律师聂某、周某赟共同策划”,“由聂某提供素材”、“滕某寒提供报酬给周某赟”,“由周某赟在境内外互联网上发布散播编造的虚假信息”中,“共同策划”,“提供素材”、“提供报酬”,“境内外互联网上发布散播”,这些都是不难查证的事实。警方公开按照罪名的构成列举的这么详尽案情,应该是已经掌控了相当充分的证据,只剩下“编造的虚假信息”这一带有主观认定成分的情节,可供质疑。如上文所示,一旦三人之中的一人承认有“编造”的合谋,两名律师的被抓,还冤不?


公诉人的一句“受贿不办事是守住了底线”出格言论,在媒体界引发了轩然大波,其实,在媒体界,从来没有什么天然的制高点和永远的胜利方,如果在真相面前自己的所作所为经不起查证和推敲,一样会被媒体进行批判。公诉人法庭发言需谨慎,律师发声发文,更需要谨慎。还是那句话,律师,无权无势,更没有玩弄法律游戏的资本,有的只是,自己的行为完全合法合规,否则面对强大的办案机关,稍有不慎,别说维护自己的当事人,可能自己也会搭进去。

写这篇文章,无意于给案件定性的意思,只是提醒某些律师,发文发声一定要慎重,你不是当事人的传声筒,更不能当他们的擦脚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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