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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相约广西“投资原始股,分取红利”,索要投资款诉至法院,法院这么处理

烟语法明 2022-04-29


案件经过
李某宁手头闲钱不多,于是“投资原始股,分取红利”成了第一选择,正好自己的发小王某忠有路子,据王某忠介绍,广西有一个国家大型开发区“北部湾项目”,可以作投资,购买原始股,如果能买到这家公司的原始股,那无异于天上掉馅饼的绝好投资机会。王某忠说这是发财的好机会,不少人都争先恐后的购买了这家公司的所谓原始股,而他们期盼的发财梦,真的能成为现实吗?
李某宁两次赴广西考察项目,均由王某忠接待,李某宁对具体工程地点、是什么工程均不清楚,也没到工程地点去。李某宁就跟着王某忠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在一个中国工商银行营业厅内,李某宁开立了一个银行账户,存入7万余元股金,该款划入该原始股工程上去,几天后返回来2万余元。王某忠称原始股很难买,买好了就等着赚钱。就这样,草率交款买股,李某宁觉得这一通操作猛如虎,不作细想,便坐等股权分取红利到手。
返回山东的李某宁将此“好事”告诉自己的妻子,妻子对此有所怀疑,追问之下,李某宁还是对投资了什么,一无所知,在妻子强烈要求下,两人赴广西,要求退股,因找不到购买股权的人,李某宁便要求王某忠购买,由此退股。
王某忠说因为自己介绍了朋友购买,已因购买该原始股卖掉了房子,也离婚了,不能再让朋友家庭因此不和睦,所以两人便签订了转让股权的协议,约定李某宁购买的21份原始股由王某忠购买,共计50300元,后王某忠因身体不好,收入有限,上述款项陆陆续续归还了一部分,至今还剩余33800元,后王某忠未再归还,李某宁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本案由巨野法院大义法庭受理后,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李某宁向法庭提供了被告写欠条一份(转让股权的欠款)。原告认为被告对此钱款及事项均认可,且同意归还,但不能因其经济困难违背约定一再拖欠,被告应当一次性付清剩余的转让款33800元。被告王某忠则辩称,自己也投资了没有回报,当初只是出于朋友关系向其介绍该投资,自己仅是中间人,但因为自己与原告是多年好友,不愿让原告夫妻因此吵架生气,自己愿意“哑巴吃黄连”,承担此欠款,但因为自己年事已高,身体欠佳,故请求原告让其分批次归还。
法庭经审查本案事实和双方证据,围绕争议焦点做出了这样的认定:
首先,”原始股“性质是什么?转让该“原始股的协议”有无法律效力?
本案中,原告购买“原始股”系原告自已在银行开户操作,并没有将该款交由被告操作,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看出,该“原始股”没有任何股权凭证及合法证明,明显为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涉案股权转让协议属于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协议,自始无效。
其次,无效协议,被告愿意承担责任时,如何判决?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涉案“原始股”系非法股权,在此基础上原、被告双方所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违反了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协议,且自始无效。即使被告愿意承担责任,因其协议效力无效,法院依法应当判决驳回原告李某宁的诉讼请求。
经审判员的多次沟通与调解,原告认识到自己与被告的协议性质系非法的,后向法庭申请撤回起诉,最终法院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法官寄语
鉴于当前投资类型纷繁负责,投资购买股权的事情时有发生,谨慎接受朋友的建议,不要有投机取巧的心理。不要将自己重大利益的钥匙握在他人手中,往往存在极大信任风险,一旦发生纠纷,举证十分困难不说,非法之债也不受法律保护。

转自:巨野县法院,作者:大义法庭 陈参参 袁瑶瑶


烟语君语:虚构没有真实场所的投资项目,转款后不给予任何股权凭证及合法证明,这个案件是不是该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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