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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亿(1亿)以下标的额的民事案件归基层法院审理,会有什么影响?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04-29


这两天,几乎所有的法律公众号都在转发《最高法院调整中级法院一审民事案件受案标准:标的额5亿元以下案件由基层法院审理一文。根据最高法院最新的民事案件管辖规定,说是调整的是中院的一审案件,实则是影响最大的是调整了基层法院的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从今年10月1日起,当事人均是或均不是所在法院省内的,5亿元以下的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进行一审;当事人有一方不在省内的,1亿元以下的民事案件,由基层法院一审。对于中级法院来说,可能还是案件数量减少的结果。


这是2019年5月1日,最高法院实施《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中级法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上限原则上为50亿元后,时隔两年后的又一次全国法院一审受案范围的调整。调整后,省级高院今后将再无一审民事案件,最高法院也将再无二审民事案件。

根据目前大多数法院(期间试点法院调整过)执行的2015年5月1日起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等地,中院一审民商事案件受案标的额为1亿元以上;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山东等地,中院一审的标的额为3000万元以上;吉林、黑龙江、江西等地为1000万元以上;贵州、西藏、甘肃等地为500万元以上。

对比调整前后,从大多数基层法院受案的3000万元,甚至是500万的标准以下一下子提高到了5亿元,提升幅度不可谓不惊人。也难怪大多数网友的留言是,以后基层法院的一审案件会大量增加,纷纷对基层法院法官的办案压力表示担心。基层法院的民商事案件,主要是商事案件数量肯定会增加,但至于增加多少,数据缺失的原因,不好给出具体的数字。民事案件很少有超过3000万元标的的,增加的案件数量,应该主要集中在商事案件。


主要集中在商事案件,案件数量可能增加的数量有限,但对于很多已经不堪重负,纷纷采取其他措施拉长审判执行周期的变通措施的法院来说,再增加些标的额大、审理复杂的案件数量,也是不少的工作负担。案件数量的增加,可以通过根据案件数量适当增加调控员额法官数量的方式化解,但大幅增加基层法院受案标的,带来的其他影响,却不得不考虑。


有网友在留言区直言:突然审理动辄上亿元的标的的民商事案件,基层法院的司法素质和抗干预能力,能够承受吗?要知道,三个诉讼法,都确立了大案要案的上级法院集中管辖的原则,一是此类案件较少,集中管辖有利于案件较少的上级法院仔细研究慢慢审理通盘考虑;二是上级法院审理可以增加地方势力司法干预的困难,减少案件司法裁判受到人为控制的可能。


5亿元以下的标的的大标的民商事案件,这样的案件光是律师费就动辄上百万元,而影响的各方当事人利益,更是会是案件标的额的成倍放大。所有各方的争取对象,都会放到负有一锤定音裁判权力的办案法官、办案法院身上。虽有书面的预防司法干预“三个规定”护体,但不可否认的是,能够管理、影响基层法院的,是来自四面八方的各种势力,更有基层法官需要面对来自动辄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的利益诱惑。如何解决基层法院、办案法官容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巨额利益诱惑影响问题,是大幅提高基层法院受案范围后,比增加案件数量,更要引起重视的问题。


此外,大标的的民商事案件,意味着案件双方的矛盾争议更为激烈,虽然司法裁判提出的目标是胜败皆服,但现实是,能让败诉方心悦诚服的判决少之又少,尤其是大标的案件。以前中院一审,高院二审,最高法院再审,今后可能就是基层一审,中院二审,高院最高院再审,增加了一个再审层级,而其中的任何一个上级法院,都有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可能。因此,大幅度提升基层法院受案范围后,基层法院的再审重审案件,将会增加。当然,也有人看到了商机,比如,律师代理再审案件的机会,将会增多。



根据最高法院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的规划认为,“目前的审级制度仍然存在审级职能定位不够清晰、案件提级审理机制不够健全、民事行政再审申请标准和程序有待优化等问题”。大幅提升基层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受案范围之后,将会出现,特殊类型案件第一审案件管辖权上提一级与提级审理机制;最高法院通过再审提审,主要审理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最高法院大力开展司法案例指导、制定普遍性问题司法指导文件等工作。


无论如何,此次大幅提升基层法院的受案范围,是一次司法领域的大放权,将会使很多基层法官审理、执行的民商事案件,是自己职业生涯至今从未见过的新类型案件、大标的案件,同样的,权力越大责任越大,基层法院、基层法官,也将面临着更大的司法责任和利益影响、利益诱惑。司法能力、职业风险,基层法院的法官们,准备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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