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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检方对聂敏、周筱赟律师不予逮捕,是法治的胜利,还是媒体的胜利?

烟语法明 2022-04-29


备受社会关注的周筱赟律师被盘锦警方指控寻衅滋事案有了最新进展。2021年9月30日,盘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聂敏、周筱赟、滕若寒不批准逮捕。10月1日凌晨,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范辰律师处获悉,周筱赟已无罪释放,恢复了人身自由,现已入住盘锦一家宾馆,天亮将离开盘锦。





2021年9月26日,盘山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了盘山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的聂敏、周筱赟、滕若寒涉嫌寻衅滋事罪案件。经审查,周筱赟、聂敏、滕若寒三人编造辽宁省公安厅已形成滕德荣不构成犯罪的结论,盘锦公安机关却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滕德荣案件侦查导致多家不相关企业被迫关停、濒临倒闭等虚假信息,由周筱赟、聂敏、滕若寒在信息网络上散布。三人上述行为虽然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其后果尚未达到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程度。2021年9月30日,盘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聂敏、周筱赟、滕若寒不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认为,周筱赟、聂敏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并指使滕若寒在网络上散布,以此向办案单位施压干扰诉讼的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和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的通知》有关规定。同时,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还发现,周筱赟私自向滕若寒收取律师费以外的大额费用,聂敏帮助周筱赟进行资金转移与支付,二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关于禁止私自收费的相关规定。周筱赟私自收费后逃避税收监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关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建议公安机关将周筱赟、聂敏违反律师执业的行为移交二人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处理,对周筱赟逃避税收监管的行为移送税务机关处理。滕若寒因涉嫌其他犯罪,建议公安机关另案处理。   


              盘锦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9月30日



周筱赟曾任南方周末记者、南方都市报评论部首席编辑,后转型为专职律师,专注于经济犯罪辩护。周筱赟律师被抓,引起媒体界与法律界关注。外界普遍认为与一桩盘锦本地的案件有关,被告滕德荣等人被盘锦公安定性为“套路贷”涉恶犯罪团伙,但辩护律师认为滕德荣的行为是投资对赌,并非高利贷,周筱赟是该案的辩护律师之一。

10月1日凌晨,周筱赟家属委托律师范辰告诉北青-北京头条记者,周筱赟已无罪释放,恢复了人身自由,和家人已经通了个电话,现已入住盘锦一家宾馆,天亮将离开盘锦。“这是大家围观的胜利,也是律师坚持的胜利,检察机关顶住压力守住了法律的底线。”

刑辩律师张新年表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要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检察院。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检察院不予批捕后,一般情况下,面临三种情形,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无罪释放,或者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继续侦查,变更强制措施;或者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朱健勇)

阅读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信息网络具有明显的公共属性和社会属性。网络社会已经与现实社会融为一体,成为现实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信息必然会对现实社会产生直接的、实实在在的影响。显而易见,编造虚假信息并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进而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此类行为具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实践中需要把握以下两点:一是该款规定的“虚假信息”,不是针对特定的自然人而捏造的虚假事实,而是针对不特定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公共事件而编造的虚假信息。如果针对特定的自然人,捏造损害其名誉的虚假事实,并在网络上散布的,应当适用《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处理。二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主要是指导致现实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网络空间是现实社会的组成部分,行为人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在导致网络秩序混乱的同时,往往会导致现实社会公共秩序的混乱,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等。对此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于法有据。


问:《解释》第五条对利用信息网络编造、散布虚假信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规定按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解释》第五条第二款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当前,个别不法分子在信息网络上大肆捏造、散布虚假信息,其信息内容不指向特定自然人,而是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目的,危害公共利益。这种信息在网络上发布出去,很容易引发社会恐慌,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近期各地发生的多起群体性事件,多由不法分子编造虚假信息并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所引发。
 

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网络秩序也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网络与人们的现实生活已经融为一体,密不可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是全体网民的共同责任。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网络恶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引发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具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对于网络寻衅滋事的危害后果认定的证据标准,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证实。一是寻衅滋事行为本身是否具有严重性,例如散布涉及民生、安全等领域的寻衅滋事行为,容易引发网络舆论的广泛关注和恐慌心理。二是该寻衅滋事行为在网络上的传播和影响程度,可以由涉案网站出具的书证说明评论数量和内容加以证实。三是对涉案相对人的影响,如辱骂行为对被辱骂人的心理伤害,散布虚假信息行为使信息接受者产生恐慌性心理等。(来源:《中国检察官》2015年第11期(经典案例)(总第232期))

三、如何认定网络寻衅滋事犯罪中的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寻衅滋事犯罪属于结果犯,要求必须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才可以定罪。现实社会中的公共秩序混乱比较容易认定,如果网络上实施的行为造成现实社会的公共秩序混乱也容易认定,难点在于网络上的公共秩序混乱应如何认定。

 

首先,从信息传播的范围来看,相关信息需被大量转发、评论、报道,这是虚假信息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并可能影响公共秩序的前提。如信息被大量转发、评论、报道,并已引发不良社会舆论,可认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常仁尧寻衅滋事案中,常仁尧将殴打、辱骂被害人的视频发布在多个微信群和朋友圈,后信息被广泛扩散,引起众多网络媒体平台连续转发报道。根据统计,11天14个小时就获取舆情信息99648条,其中微博数据总量达76771条,传播受众人数达68亿余人次。从网络点击的数据统计来看,本案引发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传播范围广,足以认定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其次,从信息大量传播造成的后果来看,相关信息被大量转发、评论、报道后,引发相关部门采取一定的措施,对现实空间的公共秩序造成影响,可认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彭某寻衅滋事案中,彭某编造、散布的虚假信息,关系到国家金融机构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公职人员生活作风等事项,不仅被新浪、搜狐、凤凰、网易、腾讯等十余家网络媒体转载报道,网民大量点击、转发及评论,点击量超过千万人次,而且相关政府部门还专门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对彭某发布信息中涉及的问题进行了一一回应和澄清。从彭某发布信息导致的后果来看,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最后,如信息被及时、有效地删除,未被大量转发、评论、报道,未造成广泛影响的,或者政府部门或其他权威机构仅在发布虚假信息后进行了公开辟谣,均不宜认定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作者:最高人民法院肖辉 《寻衅滋事罪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人民司法2020年第32期)

网友评议:这件案子到现在,取得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但是,他们编造事实,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结论仍然是确定了的,这个究竟是“事实”,还是“妥协”,暂且未知。面对盘锦警方要办成铁案的努力,周晓赟律师、聂敏律师,媒体记者(特别是褚朝新先生)们、自媒体作者和参与其中的表达异议者、传播者,这些人的共同努力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这远远不是法治的胜利,这恰恰是法治环境仍然薄弱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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