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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一部规定离职法检人员从律不需个人到原单位开具证明,可地方上却在要求,咋办?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12-05


今年9月30日,众多法律人,尤其是离职在职法检人员关注热议的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规范性文件,终于万众瞩目的由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联合发文(全文内容详见《靴子落地!“两高一部”新规:退休法检人可从事律师,离任从律不需个人到原单位开具证明,不法外扩大禁业限业范围》)施行。

尽管也有人提出,为何此文件在别的法律行业公职单位,比如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都没有单独发文规范离职人员从事律师职业条件,而单单拿出法院、检察院专门发文?但该文的颁布,相比之前某地地方传来的“一刀切”的禁止退休法检人员从事律师、离任法检人员从事律师需要个人出具原单位许可证明、禁业范围推广适用于法检聘用制人员等等消息,起码起到了较正规的回归上位法律规定的精神上来。三部门联合发文标志着,这一法律人关心的重要问题,获得了效力最高的统一性规定


关于法检离职人员从事律师职业,需不要提交原单位许可文件这一问题,《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拟在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的,应当在离任时向所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如实报告从业去向,签署承诺书,对遵守从业限制规定、在从业限制期内主动报告从业变动情况等作出承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向律师协会申请律师实习登记时,应当主动报告曾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情况,并作出遵守从业限制的承诺。

第七条规定,律师协会应当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申请实习登记进行严格审核,就申请人是否存在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情形征求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意见,对不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不予实习登记。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申请律师执业核准时,应当严格审核把关,对不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不予核准执业。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需要经过四道程序:一是离任时向所在单位报告从业去向,签署承诺书;二是申请律师实习登记时主动报告司法工作情况,作出遵守从业限制的承诺;三是律师协会应就是否存在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情形征求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意见,对不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不予实习登记;四是司法行政机关严格审核把关,对不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不予核准执业。其中,法检离任人员只需签署承诺书即可,原单位的意见需要律师协会予以征求,而不是由离任人员自行提交原单位需要从事律师的证明。这一点规定的是非常明确的!



然而,近日传来多地司法行政部门、地方律协出台的法检离任人员从事律师的内部规范性文件可知,一些地方并没有执行两高一部的统一规定,而是要求法检离任人员自行提交原单位允许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文件。




明明两高一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第七条规定的是,“律师协会应当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申请实习登记进行严格审核,就申请人是否存在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情形征求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意见,......”,怎么到了地方上,就成了离任人员自行提交原任职法院、检察院是否存在不适宜从事律师执业的证明文件?

违反上级的明文规定不说,这分明是将本应由律师协会承办的业务下派给申请实习人员自行收集,是不是典型的转移工作负担、推卸工作责任?


此前,曾经有地方就施行了离任法检人员申请律师需要原单位出具不违反相关规定的书面意见的制度,有网友公开留言表示,自己遭遇到了原单位不给出具该书面意见的情况,让离任法检官空有律师入职资格因为缺少单位证明陷入了失业的境地。


原单位的观点是,离职人员离开原单位踏入社会很久,早就不属于单位人员,我们怎么会知道作为社会人员的你们,存不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司法局、律协的文件要求,对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检察院,有什么约束力,又不是上下级关系,又不是法检机关法定职责,他们有什么资格要求法检机关出具证明?如今,两高一部的文件更是明确了,应该由“律师协会”出面“征求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意见”,何来由离职人员本人要求原任职单位出具证明文件的政策规定依据?



有人曾经说过,对于个人而言,世界上最难提交的就是需要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因为权力机关出不出具,什么时间出具,就是人家一句话的事儿,根本没有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更没有救济途径。一边是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一边是法检公职单位,都是得罪不起、找不到责任人的主儿,一旦几家互相推诿起来的话,苦的却是已经成了社会人士的昔日法官检察官,空叹还不如当初不进法院、检察院,在申请律师执业时,反而成了累赘。


从法律角度上讲,我国的《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要求法检离任人员自行提交原任职单位出具的是否存在不适宜从事律师执业的证明文件,显然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律师执业条件之外增加了条件要求,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属于增设就业门槛。

离任的法检人员、律师的自律组织律协、律师的行政管理部门,都是法律业者,处理法律人之间的事务能不能依法行事,起码,不能明显的不按刚刚出台的两高一部文件的明确规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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