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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妻案服刑17年改判无罪的背后:如果区长助理也难逃刑讯逼供的恶果,如何规禁?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12-05


有人曾经将刑讯逼供比喻成毒花上结出的恶果,以形容其对法治和社会的危害。12月27日,中国检察网发布的第七批指导性案例中的于英生故意杀人案,再次将刑讯逼供的危害带回大众视野。要知道,这次的冤案受害人并不是一般人,而是当时堂堂的区长助理。


1996年,安徽蚌埠,发生了一起奸杀案,被害人韩某是时任蚌埠市东市区区长助理于英生的妻子,真正的凶手是蚌埠市公安局民警武坎元。武坎元趁于英生外出之时,强行来到韩某家中准备与其发生关系,遭到拒绝后使用武力制服韩某,直至韩某被强奸致死。案发之后,韩某的丈夫于英生被列为了犯罪嫌疑人。

为获得于英生的有罪供述,其后来回忆说:警察连续七天七夜对我不间断地进行讯问、折磨。蚌埠都下雪了,他们就让死刑犯用水钵子舀凉水给我洗澡,洗了两个多小时,洗三个小时。让你要死不行要活不行,他达到的目的就是让你去写,写你的认罪状,那没有的事情你怎么写呢?他就叫你编,你从强奸杀人,盗窃杀人,让你编,你就编吧!



于是乎,根本没有杀害自己妻子的于英生写下了“供认”了杀害妻子的“主要犯罪事实”,蚌埠市检察院根据其有罪供述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1998年4月7日蚌埠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英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于英生两次上诉,安徽省高院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可蚌埠中院仍坚持认定于英生故意杀人成立,在一审改判其无期徒刑后,2001年7月1日,安徽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于英生和其父亲坚持申诉12年,在被安徽高院驳回后,向安徽省检察院提出申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经复查,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裁定认定于英生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存在的矛盾和疑点无法得到合理排除,案件事实结论不具有唯一性。可是,这份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做出的时间已经到了2013年5月24日,距离于英生一审被判死刑已经过去了15年了。



中央电视台评议于英生案时提到,这迟到19年的”正义“改判无罪,显然不是无罪释放、国家赔偿、赔礼道歉所能弥补的。一起冤案损害的岂止是当事人的利益,它还损害了人们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冤案不仅是个人的,冤案也是国家法制化进程的疮疤。这样的疮疤在时刻提醒我们,没有公正的司法,我们就不可能成为一个文明昌盛的国家。


重获自由的于英生说:“法律本身没有问题,只是运用法律的人,有时还有着私念和偏见。 希望我的遭遇能让执法者把视野放得更远,让与我有相似苦难的人获得自由。如果我的经历能换来司法的进步,我愿意做一块铺路石,这不是摆高姿态,是心里话。”

审查之后的出庭检察人员认为,被害人韩某阴道擦拭纱布和三角内裤上检出的精子,经DNA鉴定不是于英生的;现场存在没有比对出结果的外来指纹,他人作案的可能没有得到合理排除;于英生在公安侦查阶段作的有罪供述,部分情节得不到其他证据印证。这么多的疑点刑事案件,居然经过了两次检察院法院的六七次审理。


反思这起冤案的形成,无疑有两个问题是回避不了的,一是侦查阶段的有罪怀疑下的刑讯逼供,二是之后批捕起诉审判环节“疑罪从无”、非法证据审查的层层缺失,深层次的原因则是,在强调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以及片面强调公、检、法协作配合的惯性思维下,最终没有坚持证据裁判规则,得出的恶果。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命案必破“而采取的刑讯逼供手段,无疑是冤案的起点,而且是不可逆的在司法环节承接下来。

关于刑讯逼供是如何让一个明明没有犯罪的人承认自己杀人的,警察杜培武曾经说过,“我是学刑侦的,应该说具有反侦查经验,都被整招了,你说整到了什么程度?”正是因为受到了刑讯逼供,没有杀人的警察杜培武,按照办案人员的授意,”供述“承认了自己在1998年4月22日枪击杀害了时任昆明市路南县(现为石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某波和自己的妻子、昆明市公安局女民警王某湘,还编造出了“犯罪动机”、“杀人现场”,“杀人枪支的下落”。据法医鉴定,杜培武身上留下了多处因吊打而形成的伤痕及脑萎缩外伤,构成了轻伤。

很多人谈到这些冤案时,都会解释到,这都是几十、十几年前的,当时刑事办案都那样。可是,2018年的张铁刚案,2019年的江苏省靖江市公安局两民警将一犯罪嫌疑人折磨成了重伤一级,却是发生在近在眼,国家已经平反了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赵作海案、佘祥林案、张氏叔侄案......之后呀!冤案每平反一起,都会在社会上引发对于刑讯逼供的巨大反响和反思,但实践证明,这些反思,并未真正的阻止冤案发生的可能。


公安机关只有在查明确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才能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只有审查确认证据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才能提交法院进行公诉,法院只有审查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时,才会宣判有罪,判处重大刑事案件法律保障必须有律师进行辩护。可惜的是,这些程序、规定,都没有有效阻止一起仅有被告人有罪供述的冤案发生。


规定的再严密周详,教训的再深刻沉痛,可规定不能得到有效执行,教训不能转化为责任担当,或为完成办案任务,或为照顾司法同行的工作......仅凭一份刑讯逼供后的有罪供述,就可以让一个无罪的人一路从刑事立案直到被法院判处有罪,甚至被判死刑,是何等可怕?


最近,青岛平度一乡镇党委书记的一句”“有一百种方法去刑事他儿子”震惊了全国,也震惊了法律圈,为何?就在女书记的威胁话音后的两个月,对方夫妻二人真的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了,刑罚措施,真的如此没有制约和顾及吗?尽管出台了一系列刑事诉讼程序规定,冤案,真的离我们每个人很远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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