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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点赞:流浪汉为果腹一个月七次偷外卖,检察院终止刑事追诉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12-05

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这样一个案例:外来务工人员张春在抬运建筑材料时扭伤了脚,没了收入来源,加之本身也没有积蓄,回家的路费也成了问题。无奈之下,张春选择露宿火车站广场。
“本以为车站广场上会有一些吃剩的食物,没想到除了一些剩半瓶的矿泉水、饮料外,并没有什么可吃的。”两三天后,张春就饿得撑不住了,就选择在火车站广场餐馆偷外卖员电瓶车送餐箱里的快餐果腹。偷盗盒饭几次后,张春被抓了个现行。

到案后,张春很快就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2021年10月5日中午,偷了餐箱内米饭、鸡公煲一份;10月5日晚上,偷了米线一份;10月6日中午,偷了米饭、炒菜一份;10月7日中午,偷了京酱肉丝一份;10月8日中午,偷了米线一份;10月9日中午,偷了盒饭两份;10月9日晚上,偷了米饭、水煮肉片一份。

监控视频下,一个月盗窃七次,证据确实充分,虽然金额不高,但属于盗窃多次,公安机关侦查总结后提请桃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张春。办案检察官认为,张春到案后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只是因为极度饥饿才盗窃食物用来充饥,虽然在客观上达到了定罪量刑的起点,但从社会危害性和社会治理的角度来讲,应不予批准逮捕。

经检委会会议研究,桃城区检察院没有支持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意见。随后,公安机关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并将张春释放,仅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撤案后,桃城区检察院该院向张春发放了1000元司法救助金。张春也在公安干警的帮助下踏上了回乡的列车。(转自检察日报)


法律界,流传着一个西方由来已久的法律故事和法律争议,那就是老奶奶为了饥饿的孩子去盗窃面包应不应该受到法律制裁的故事,里面充满了法律执行是否应该考虑人性化的问题。

被控因偷窃面包犯罪的老妇人,“我需要面包来喂养我那几个饿着肚子的孙子,要知道,他们已经两天没吃到任何东西了……”审判长照本宣科的宣读了法律上后果:“我必须秉公办事,你可选择10美元的罚款,或者是10天的拘役。”之后向旁听席上的其他人说:“现在,请每个人另交出5 0美分的罚金,这是我们为我们的冷漠所付的费用,以处罚我们生活在一个要老祖母去偷面包来喂养孙子的城市与区域。”有文章评论,老太太也的确犯了偷盗罪,但社会也应该作出反省,这样才会进步。


对于走投无路因饥饿而犯罪的流浪者,第一时间让人想到的就是高中课文里的《警察与赞美诗》:穷困潦倒,无家可归的流浪汉苏比,因为无家可归寒冬即将到来无法取暖为了保命而想到了去监狱里熬过去。为获得短期的刑期,他去饭店吃霸王餐,偷他人的伞,调戏妇女,可这些都没有让他如愿进监狱;最后,当他在教堂里被赞美诗所感动,想要从新开始,改邪归正的时候,“一只手落到了他的肩膀上,他被逮捕了,被无端地送进了监狱,判处三个月的监禁。”

课文到此为止,引人遐想的是,流浪汉出狱之后,会在下一个寒冬来临之前会选择向谁下手选择何种方式下手呢?反正已经被判过刑罚、人生已经留下污点,还会忌惮再次刑罚制裁吗?在个人生活无法获得保障的情况下,仅仅依靠刑罚的威慑作用,可以禁止个人再次走向犯罪,还是被动的等待着下一次的犯罪呢?


2012年7月,《中国周刊》报道过一个中国版的《警察与赞美诗》的故事:2008年,湖南农村老人付达信为了养老,故意抢劫被捕,在如愿度过一年半“牢”有所养的美好时光后,养老问题,再次现实地摆在他面前。法庭上宣判的时候,被告人付达信居然恳求法官:“判得太轻了,你再好好审审。”他的想法只有一个,进了监狱,就不必再为吃饱饭而四处奔波。面对《中国周刊》记者,付达信说:“我不想减刑。”即使后来被送到了敬老院,付达信依然怀念监狱,可他已经73岁了,他实在没有把握,还有没有体力,回到那个“安乐窝”。



就在最近,同样是盗窃案件,“5次共计46.5元”的“博士偷菜不起诉决定书”、偷了8元韭菜青豆被判刑半年的法律新闻纷纷上了热搜,还有夫妻为了防止野猪毁灭性啃食庄稼被判刑的案例,也引发了争议。这些新闻的背后,都是一个问题,刑罚的真正目的是什么?是为了有效避免下一次犯罪,还是仅限于刑罚制裁而已,司法者在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时,是否应该考量刑罚的初衷和真实意图。

可惜的是,这些新闻的留言区里,很多法律人的留言是,《刑法》“分则”里规定了“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司法解释里有,“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因此,这些案例予以刑事打击,一点不为过,不予刑事追究,才是违背法律。至于身负刑事处罚后会对犯罪嫌疑人造成的心理暗示和现实生活的影响,《刑法》“总则”里关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规定,司法者则不需要考虑,只有严刑峻法,才是维护法律的权威、司法者的公正。

流浪汉如果受到刑事处罚,刑满释放后,此前就无以为继的生活再加上刑事污点,他以后会面临或是选择怎样的生存之路?最高检转发的这个案例,当地检察院没有仅限于就案办案,不仅没有追究流浪汉的刑事责任,而且事后还给予了其1000元的司法救助金,送其踏上了回家的火车,值得双重点赞。起码,给了流浪汉再一次选择人生道路的机会。

有人会说,这样做会不会鼓励其他的效仿者,他会不会再次去盗窃。烟语君想说的是,对于一个迫不得已、或是一不小心走上犯罪之路的社会成员,能够给予其一次改过自信、悬崖勒马的机会,总要好过将其推向破罐子破摔的危险境地。因为,一个潜在的犯罪分子,对于其他所有的社会成员而已,就是一个随时不确定的危险因素,挽救好过于惩戒。这难道不是设立刑罚的终极目标、司法者应该优先考量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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