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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案法官是失信被执行人!两名审案法官执法不公!当事人对案件结果不满,该不该直接针对法官个人?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12-05


近日,澎湃新闻报道,河北石家庄新乐市冉先生反映,“审理我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官,自己居然也是被执行人,拒不还人家的借款,这样的法官还能公平审判吗?”

通过裁判文书网,澎湃新闻记者搜索到,2018年到2019年间,审理冉先生的法官孙某,曾作为三次被告被法院判令担负或连带共计偿还借款69余万元,被法院公开列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为40多万元,目前仍是被执行人。法院表示,对于法官是被执行人一事尚不了解,将针对冉先生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有结果后再回复。


此外,报道的大量篇幅则是冉先生对于自己案件审理过程的不服,并以审案法官为被执行人为证证明自己的案件受到了不公正的审理。报道的最后,有律师表示:“被执行人作为法官审理案件确实会出现难以服众情况,但原则上并不影响他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不知道这位律师是如何得出,被执行人审理案件,就难以服众的逻辑关系的?两者之间有必然联系吗?


无独有偶,近日,还有一则举报法官的新闻,被众多媒体报道:6月13日晚,网民陈某通过抖音进行网络实名举报广丰区法院刘某、周某两位法官执法不公。当地经调阅卷宗核查后认为,网民陈某系一民间借贷案原告,被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两次驳回了诉讼请求,案件经二审审理,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被陈某举报的,正是两次审理该案件的两位一审法官。


近期,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引爆网络之后,当地发起了一场鼓励举报、接纳举报的风潮,受其影响,网上掀起了一波举报的热潮,接连两起法官被举报的新闻,算是其中之一。相同的是,两起举报,并不是直接针对案件审理问题进行的举报,而是针对法官个人的举报,目的却都是剑指案件的裁判不公。

有人认为,举报法官执法不公,跟举报案件裁判不公,不是一回事吗?熟悉法律事务和司法实践的人都应该明白,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举报法官执行不公,是涉及法官个人的违纪违法的政纪遵守问题,举报案件裁判不公,则是涉及案件裁判过程及结果的法律适用问题。前者的审查组织是,纪监监察机构或机关,后者的审查组织则是,司法案件的审理机关或组织。

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在上诉案件中,有的起诉状将上诉的矛头,直接指向了审案的法官,大量控诉办案法官如何违法违纪,情绪激动时,严厉斥责一审法官徇私枉法、枉法裁判之类。这样的上诉状,无一例外的会被二审法院视而不见,轻则会被告知反映问题,可以向纪监部门反映,二审不予审理,重则甚至会遭到法院的处罚。

为何?概因在没有纪监机关调查认定的情况下,公开宣扬并散播审案法官的徇私枉法、枉法裁判,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有经验的法律业者,会提醒当事人,在没有真凭实据的情况下,不要公然在上诉状及申诉材料中,指责法官徇私枉法、贪赃枉法,而应该将自己的对于案件处理过程或裁判结果的不服,在案件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上,进行阐述。


现代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细化,司法流程及诉讼过程的复杂化,没有专门的法律学习,或是法律业务知识的精通,越来越难驾驭案件的诉讼过程。如此复杂繁琐的诉讼过程,究竟是对当事人有利,还是不利,是否脱离了社会现实?应该说,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无论是从法院的软硬件条件,还是法官的专业素质,相较于过去,都有显著的进步,但是,落实到群众的诉讼体验上,却未必感受到进步。很明显的例子就是,没有律师代理的诉讼案件,几乎成为了一种不可能,再有理的案件,连诉讼流程进展都会磕磕绊绊。

在社会层面上,很多当事人的思想认识还停留在期待包青天的思想认识阶段,认为案件的裁判结果就是法官个人认识说了算,而法治的发展,越来越将案件的审判过程要求达到案件多人协作流水化操作,裁判结果达到同案同判、审判裁判公开。

由此便产生了,当事人对于法官寄予厚望,而审案法官对案件、对当事人却避之不及,将自己包裹在诉讼程序、类案裁判的保护之中。对于难缠的当事人,法官即使深受结案率的压力,也宁愿少处理一个案子就少处理一个案子,而不会想多裁判一起案件,更别说化解纠纷了。


仔细分析以上两个新闻报道,公开举报法官的两个案件当事人,均是将举报法官个人当成了实现自己案件结果翻盘的致胜依据,不得不说,是一种理解错误。在没有真凭实据的情况下,仅凭法官是被执行人,或是自感法官执法不公,就发起针对法官的个人举报,想要达到通过举报法官个人达到案件结果翻盘的目的,肯定是不会如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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