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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程碑式的执法《通告》:生命安全优先,执法争议置后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12-05

今天,“平安鄂尔多斯 ”发布的一则《通告》刷屏了,评论区是一致的叫好声。其中涉及到的危及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下,个体有权开展自救,或者采取紧急避险措施,正如本号《父亲为孩子买奶粉而闯卡,如果情况属实,应适用紧急避险免于处罚》一文所讲的观点。

特别是其中的,“在鄂尔多斯,如您遭遇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特别是危及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等相关法律之规定,您有权采取措施自救,或及时紧急避险,但请谨记:在自救和避险时,不要损害他人生命。事后,我们会安排相关部门对事情过程进行回溯和研判,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依法依规处置。”,解决了急需帮助群体跟一线执法人员容易发生矛盾冲突的问题,具有法治史上里程碑式的法律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直以来,现实社会中,特别是一线执法中,究竟是维护公共利益名义下的执行法律规定、地方性规定重要,还是危及人身安全急需寻求帮助的个体利益重要,在执法群体和社会群体中,争议最大。《公告》明示了生命安全重要、执法争议置后、不要损害他人生命的处理规则,体现了法律精神所应该保护的法益优先次序,有利于消除这样的争议,指导困难群众和一线执法人员处理突发情况。

举例说明,近日发生的为孩子送奶粉而闯卡事件,一名男子持刀和防疫卡点的人员对峙,男子情绪激动,说孩子好几天没吃上奶粉,也没有人送,然后上车直接冲卡而去。男子很快就被警方抓获,但因事出有因,没有造成危害,警方仅对其罚款100元作为惩罚。

事件报道后,留言区是一片的力挺孩子父亲的做法,烟语君在网易号发布文章后,“遇到这种情况,也会跟这个父亲一样的做法”的留言,获得了数千网友的点赞,而另一网友的,“遇到困难应该在家反映问题、等待救助”的留言,遭到了一致的抨击。
警方处理结果公布后,有微博大v提出的,“驾车持刀冲卡,为什么只罚100元了事?如此轻率的处罚,不痛不痒!希望公安机关公事公办!”,遭到了网友的一致抨击。
根据报道,闯卡的背景是,“儿媳妇带着孩子去雄县老家住,因为疫情封控,儿子被封在市区了,村里也不让进出,而孩子的奶粉却吃完了,一点都没了,孩子还小,喂其他的不吃。”
如此情况,在得不到防疫人员理解和救助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父亲的闯卡行为,危及的就是孩子的生命安全。试想,如果孩子出了安全问题,孩子的父母,会作出如何的举动?那些说等待救助的,才是置社会公共安全于不顾的短视者。
反面的例子是,兰州七里河3岁孩子煤气中毒没有得到及时救治去世事件。根据事后调查情况通报,孩子的父亲曾于当天12点15分至13点06分期间,拨打了6通120急救电话,期间多次跟防疫人员、设卡人员、社区人员、警方人员寻求帮助,直到自己冲破了隔离设置,才拦下了出租车将孩子送到了医院。这时候,时间距离父亲的第一次求助,已经过去了近两个小时的14点5分,孩子其后经抢救无效去世。

上述媒体整理的“调查通报时间线梳理”告诉我们,一味的寻求等待救助,并不能满足及时挽救生命所需要的争分夺秒。事后的调查报告也承认,“救助机制不畅通、应急处置能力不强、工作僵化刻板”,承诺“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沉痛教训”,但这事后的追责和教训,怎么能挽回已经无法弥补的逝去孩子呢?

出现孩子继续奶粉喂养,却不能获得通行许可,出现孩子中毒急需就医,却无人批准通行,这是不应该的。防疫防控,本就是为了保障生命安全,不应该不顾生命安全的牺牲方式,否则就是本末倒置。不应该出现这样的问题,并不代表在他人“工作僵化刻板”和没有同理心面前,不会真实的出现。

自己孩子的危及状态,在别人那里,只是工作的一项内容而已,而且是可以互相推卸、集体担责的工作而已。是该寄希望于别人的同情心之下的特殊照顾,还是自己采取非常规手段自力自救?试想,如果兰州孩子的父亲具有为了送奶粉而闯卡的父亲一样的勇气和果断,还会出现因为救济不力而逝去孩子的结果吗?

某些人持有的,“为了公共利益、规定执行,就是要不顾个体安危需要”、“执法需要优先,个体情况靠后”等等观点,并且拿出什么执行法律法规、地方规定就是要铁面无私,没有特殊情况,根本就是在高阶层的法律规定、法律精神上站不住脚的。

不管是根据《刑法》,还是《民法典》,还是《行政处罚法》,都是将保护社会民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的。其中的法律精神是,当一个人面临着危及生命安全的现实危险时,其可以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排除妨害,即便是造成了危害结果,也是可以原谅和免受处罚的。具体到以上的个案中,当生命权、健康权和防疫的政策发生冲突时,挽救生命的意义要远远高于执行防疫政策。

鄂尔多斯的《通告》内容,正是以上法律精神的体现,其可贵之处不仅是以官方态度的方式,明确告知社会大众,当面临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却得不到及时救助时,可以采用自救或紧急避险的措施,更是告诉一线的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执行公务重要,但广大群众的生命安全更重要,不要让自己成为妨害救助生命安全的阻拦力量。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张明楷在其《<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口袋罪的限缩及其意义》文章中提到,司法机关应摒弃“保护公共安全比保护个人生命、身体更为重要”的落后观念。
具体到防疫工作,不顾他人生命安全方式的“维护公共安全”,也是应该予以摈弃的落后观点,这就是鄂尔多斯《通告》告诉社会的,也是其获得一致力赞的法律基础和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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