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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分案,明明是减少司法腐败的好制度,为何难以真正推行?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3-04-30
教育腐败、医疗腐败、司法腐败,一直被社会所诟病。司法腐败更是叫人胆战心寒。古时既有屈死不告状的民间智慧。虽然现在司法环境已经有了很大改善,但是司法腐败为何还存在。
“每一个司法腐败人员后面总是有一个干预案件,如影随形。”公开通报显示,海南省委政法委原副书记、秘书长刘诚,青海省检察院检察长蒙永山,河南省政法委书记甘荣坤,海南高院原副院长张家慧……,几乎被查处的司法高官,都存在公权私用,违规干预插手司法活动。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法院原法官王成忠案中有几个重要的细节。在一审刑事判决书中,记载着王成忠自己的供述:“案件分给我之前,金宝华(本院金宝岩副院长的妹妹)找过我,提及该案分给我审理,希望我予以关照,我当即表示没问题”。证人赵艳霞、关大力、肖海波等人称,郭长兴案被分到赵艳霞名下后,关大力根据金宝华的请求,协调肖海波将郭长兴案转而分配给王成忠。
“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司法腐败人员就靠案发财”。法院的案件,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类,第一类是有调整空间而无风险的案件,比如简单的酒驾刑事案件,没有受害人盯着喊冤,且酌定情节较多。第二类是有调整空间但有风险的案件,就看法官的“胆量”了,比如说数额较小盗窃案、双方达成谅解协议的轻伤害案件,这就完全是看法官的个人意愿了。第三类是无调整空间且无风险案件,比如民事申请再审案件,一个案件一审、二审都已经审完了,现在当事人申请再审,申请再审法官不是最后说了算的。最后一种就是即无油水且风险性很大。比如审监类的案件,已经都“烙烧饼”好多次了,事实还是那些事实,查清的已经查清,查不清的永远也查不清,当事人都已经诉讼很多年了,一旦被当事人盯上风险极大,因此,一般没有法官愿意接受此类案件。
“案件也分人”。如果双方当事人实力差距悬殊,一般反而比较公平,比如劳动争议案件,医疗事故案件,因为法官也怕惹事,一个案件出问题,法官几年都要不停的写汇报了。银行类案件,建设工程类案件,双方实力相当,都会找人,各方面的利益都要照顾到,不论幕后如何操作,大家都是讲体面的,最后都会给一个相对公平的结果。
“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同样,审判人员对同一案件的审理,只能参与其一个审理程序,而不能重复参与,所以,回避成为当事人重要的权利。一个案子分到哪个法官手里,不仅关系到诉讼程序中能否被公平的对待,更是决定了自己败诉还是胜诉的结果。

法院每个庭室并非都是铁板一块,也不是每个法官都很“听话”。以前当事人立案后,立案庭会将案件分到各庭室,各庭室长将案件分到每个法官手里。当事人、社会对此均无法监督,美其名曰“内部管理”。随着法院信息系统越来越先进,当事人不停的提回避,法院内部的分案不均问题也被不断质疑,将“特定案件分配给特定的法官”的情况逐渐减少。随着司法改革不断深入,随机分案技术应时而生。


“不论是大范围的程序改革还是某一领域的程序改革,都会有人反对”。随机分案也被很多人反对,列出的理由是
1、律师都是专业化了,法官都成了全科大夫,弱化了法官的专业性,不利于法官成长。2、影响办案效率,案由太多,难免法官需要学习的更多。3、立案庭没有办法照顾到每个人,难免会给领导分到难案,(有些法院,给领导分案时,总是先关闭随机分案系统,分配给领导后,再打开随机分案系统,时间一长,难免有失误。)4、不利于裁判统一,有的法官对侵权过错要求比较严格,有些法官对侵权过错要求比较宽泛......
“现象反映本质,如果我们总是看到现象而看不到本质,我们就是愚蠢的”。谁会反对随机分案呢?会是普通的法官吗?不会!因为这对他们是最公平。反对的往往就是能力有限胆量大的法官、利益输送需要的诉讼掮客和法院内部的庭室长以上领导。
能力有限的法官反对,是怕被分到难案,“骨头案”,怕判错,怕失误;
别有用心的法官反对,是怕随机分案,打破了他们的预期,且离开自己熟悉的领域,想操作,容易被发现明显漏洞;
诉讼掮客反对,因为长期在某一领域深根细作,对此领域的法官都已经熟悉,但是如果随机分案,掮客的成本明显增大,而且还不一定会有好的结果,长期以往,自己的能力、信誉和生意自然会降低。
庭室长等领导反对,是因为分案权被剥夺,领导的权力、权威如何体现?如何能将难案分给刺头,而将简单的案件分给自己人呢?万一分到常年上访案件,会不会被投诉,如何关系复杂案件,又该如何平衡呢?
“好的制度可以让坏人没法做坏事”。常说的 “正义要实现,而且要以能看见的方式实现”,也是这个意思。随机分案,就是实现法院内部办案机会公平正义,进而减少司法贪腐的好制度。虽然不能保证“药到病除”,起码可以有效减少点名办案的情况。奈何由于触及到了某些人的利益,虽然司法改革以来屡被提及,但真正施行起来,困难重重。
本文来自网友投稿,作者:不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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