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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一家三口被害,法律规则呢?法律人的社会职责呢?...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3-07-23

今天,一则突发案件迅速登上各大媒体热搜榜单:山东济南一村干部一家3口在小区家中被害。媒体报道的信息是,遇害者夫妻二人均是社会“成功人士”,凶手的身份,有消息称系当地一所中学的老师。媒体报道,经初步调查,嫌犯疑因双方孩子间纠纷潜入被害人家中行凶,当地已成立专班开展善后处置工作。

每次看到这样的新闻,除了震惊之外,网友们评论最多的是,谴责凶手的暴戾,探究案件发生的个案原因,却甚少有人关注应该如何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深入研究会发现,个案偶然发生的背后,通常具有规律性的东西,只是很多案件信息没人深入报道分析、归纳总结罢了。

如果消息属实的话,凶手的教师身份特别惹人注意。身为老师,自己的孩子跟人发生纠纷,居然处理不了?身在职业内,都无法处理涉事纠纷的,已经不是意外,不是有律师遭遇医患纠纷发帖求助、法官遭遇单方车祸也发帖吗?

很多人会认为,不过就是孩子之间的事情,何至于酿成如此的家庭悲剧?阅案无数的法律人会告诉你,不同于情急之下的犯罪活动,引发大的矛盾纠纷乃至重大命案的,往往都是小事引发。为了处理很多人认为的小事如果过程自感憋屈,就很容易引发更大的矛盾冲突、气愤酝酿,最后造成恶性事件,尤其是那些明显经过长期准备、不给自己留有后路的重大刑事案件。

例如,如果仅是孩子之间发生的矛盾纠纷,要上升到家长参与解决,最终导致一方家长加害另一方全家的地步,矛盾纠纷肯定经历过一个长时间的积累过程。最后发生如此的结果,只能说,化解矛盾纠纷的各个程序和阶段,都是无效的。

不是有句话是,当自力救济、同态复仇起时,意味着道德法律已经通通失效。如果说道德没有强制约束力,每个人基于不同人生经历、不同立场、不同学识而具有不同的道德标准的话,那么具有社会约束力的法律规则呢?为何当矛盾纠纷发生时,法律规则、法律人员应该发挥的处理社会纠纷的社会职能,没有发挥作用呢?

一提到法律人,很多人想到的就是律师、行政执法人员、公检法司法人员,其实这是片面的。以学生纠纷为例,学校是处理纠纷第一层次法律人,教育主管部门是第二层法律人,行政执法机关及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是第三层法律人,最后才是引发司法诉讼由律师、司法人员组成的最后一层法律人。

如果以上这些层次的法律人,有一层级发挥作用,将矛盾纠纷按照以公平正义为追求的法律规则予以处理的话,不能说绝对化的避免发生此类重大案件,起码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发生。

然而,社会实践中,却出现了诸多的不良认识和做法。有些人认为,处理社会矛盾、法律纠纷,只是当事人自己的事情,需要自己找专业法律人,如律师、司法人员处理,俨然忘了按照法律规定,自己所需要负担的化解矛盾纠纷的法律职责。

如在很多矛盾纠纷、群众求助初起时,很多涉事主体、行政主管部门乃至行政执法部门,往往都抛出一句“自己去打官司”吧,轻易就将矛盾纠纷处理的部门职责推之门外。看看如今每个法院不堪重负的案件压力,其中多少纠纷,本不应该走到当事人自力诉讼的地步。

还有,对于法律规则的认识问题。很多人认为,只要自己社会实力允许,只要不受法律规制制裁,就可以不顾是非曲直和对方的接受程度,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甚至将其视为理所当然。俨然忘了,法律制度、社会规则的设置,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的,不是按照实力大小实现个人目的的。当社会规则被运用的显失公平而让对方无法接受时,对方也就可能不再愿意遵守社会规则的束缚,采取自己找个说法的手段......

还有,就是法律人取得社会信任的问题。此前的文章也曾写过,有人将医生、教师、包括律师在内的法律工作者,比作一个社会的底线职业。专业法律人士,处理的从来不是独立案件,而是以自己的所言所行,引导着社会衡平曲直、经纬纪纲的社会风气。

可惜的是,某些法律人在处理案件纠纷中只注重眼前利益、个人利益,根本没有将公平正义作为行为的最高准则,诉诸法律手段可能会发生行为不端者可以获利,受害者还需要再次让步的司法案例,令社会人士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望而却步。

就像最近发生的高铁掌掴事件,根据警方的通报和视频,前排女子在还击后排女子之后,又发生了一次主动打人行为,故受到了行政处罚。后台有网友留言称,事件已经反转了,前排女子不是其所称的、舆论一直认为的是无辜的。

烟语君想说的是,本是一起小小的高铁上孩子踢椅背纠纷,为何在列车人员、列车乘警、属地公安机关介入处理之后,还是酿成了举国热议的大新闻,期间如此的事实不清、责任不明、观点碰撞、认识撕裂的结果?涉事负责处理该纠纷的各个层级人员,连这么个小的纠纷都没有处理终结,是不是反映了前排女子乃至围观群众,对于处置人员的依法依规处理的不信任?反思一下的话,他们的处理过程做到了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吗?

本文所称的法律人,指的是凡是具有调处社会纠纷法律职责的所有人,并非专指很多人认识中的律师、公检法等专业法律人士。所说的法律途径,也不是很多人印象里的司法诉讼唯一途径,而是法律规定的所有纠纷化解手段。

建设法治社会,要求所有人信任法律规则,需要反思的是,走法律途径,可以给当事人带来公平正义吗?切记,当纠纷酿成当事人之间挥刀解决之时,道德约束、法律规则就已经失去约束力,我们每个人乃至所有的法律人士,都应该反思了。毕竟,我们谁也不能置身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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