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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上,还是唯法?记者采访遭到围殴再次凸显这个问题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3-07-23

4月13日,毕节织金县马场镇布底小学的6名教师,在当地凹河河滩捡鹅卵石,上游引子渡水电站放水,导致其中两名教师溺亡。事后,当地发布了情况通报,但在具体细节上,跟来自各方面的信息诸多不一致的地方,网络质疑声不断。
5月30日,极目新闻记者李贤城在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采访此事件途中,驾驶的车辆遭遇跟踪,之后被3名不明身份人员围殴打伤。(详细情况见今天第五条推送文章)朗朗乾坤,大力建设法治社会,居然发生了记者大白天被围殴的现象,实在是在挑战法治的成色。

事件一经报道,尤其是记者的遭遇,迅速引来了各方关注,网络上掀起了一波又一波的要求查明打人者身份、严惩打人者的声音。(事件经过详见今天第四条推送文章)

6月1日凌晨,当地联合调查组发布了《调查情况通报》及处理结果。根据通报,三名打人的身份居然是警察,一人是派出所副所长,另外两人是警务辅助人员。


事件的处理结果是,决定依法对副所长和一名辅警行政拘留20天,对另一名辅警行政拘留15天。同时,对免去负有领导责任的镇长彭某某予以免职,免去打人的熊某派出所副所长职务,调离公安系统,对两名辅警予以解聘。
《通报》一经发布,很是令人震惊。按常理和规定来看,民警应该是保护记者采访权益的才对,怎么能成了直接动手打人的违法者?当然,围绕着《通报》认定的内容,及将事件定性为行政治安案件,网上还有争论,本文不做论述,只想说说,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和服从意识。
按照常理和规定,派出所副所长应该归公安系统领导领导,通报直接追究了镇长的责任。可见,打人行为,镇长是越过了派出所领导、直接参与领导的。
按照常理和逻辑,记者是去采访学校老师溺水事件,跟被处理的三名警察本无直接利害关系,为何是他们出面阻止记者采访,并且力度到了自己动手打人的程度?可见,应该不是警察的主动行为,而是受到了不想让记者采访的当地领导的指派任务。
再按照常理和规定,别说是作为执法人员,就算是平民百姓也知道,动手打人是违法,更何况对方是记者。即便是具有领导授意,就可以动手打人吗?况且,领导会直接命令动手打人吗?无论如何,三名警察的打人行为,都是违法的,即便有领导授意也不是免责的理由。

《通报》中引用的法条,分别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按照了治安处罚的顶格处理。

尽管不少人对于处理决定的认定事实和处罚力度存在异议,但无论怎么说,这样的结果,显然已经超过了这几人当初决定如此作为的预料。事实再次证明,网络时代,在引发了众人关注之后,想要明确违法了却不受法律责任的追究,是很困难的。一旦追究的话,尤其是公职人员,必将给自己今后的职业生涯,带来不少的损害。

《通报》中提到的,“暴露出少数公职人员法治意识淡漠等突出问题”,已经是近期第二次见于官方通报了。上次是南宁地区通报的,当地一法院跟慧泊公司签订的《合作备忘录》事后审查意见。可见,究竟是唯上,还是唯法,这不是个例。

犹如此前文中说到的,服从领导安排而从事违法行为,不是可以免责的理由。每个执法人员,在面对领导命令如何执行时,都是有一定的选择权的。用普法文章里的话是,受到了行政处罚,是会影响今后就业的。身为命令的执行者,不可不考虑代价问题。
究竟是为了迎合领导,而不顾命令的违法违规,还是严守职业底线,刚正不阿;究竟是寄希望于将来被查只是小概率事件,还是忌惮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看的是个人对于职业观、人生观的价值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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