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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失信被发订货单怒斥、国企领导牵手美女逛街...怎么成侵犯隐私、肖像了?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3-12-27

近日,“隐私权”一词很火,接连成了两个热门新闻的争议焦点,某些法律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发表的法律观点,也引来热议不断。
一是,5月30日,某自称是网店老板的网友用自媒体账号发文公开喊话山西工商学院称,该校很多学生在他的网店里,购买一批文化衫用于搞“活动”,“穿过了”之后,学生集体退货退款。为了说明内容的真实性,短文后,还贴出了很多学生的网购记录。
帖子火了,发帖的第二天5月31日,老板就发动态称,“谢谢大家的关心。学校管事的老师也联系过我了,已经和平解决了。......”,并且删除了帖子。之后,老板再发声明称,“本店敬请消息发布者及其他不明真相的人士停止发布及传播,一避免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什么是老板口中的“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呢?这个各大媒体的新闻报道中,纷纷采访并报道了某律师对于此事的法律建议,“姚坤律师解释,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即使学生的退货行为违法,店家擅自曝光订单的行为、可能已经侵犯学生的隐私权。所曝光的订单,虽然隐去了姓名中间字、电话号码中间几位。但收货地址标注有具体校区、学院,即使姓名信息不完整,也有可能推导出学生的具体姓名,构成了对学生隐私权的侵犯。”

震惊不震惊,意外不意外?仅是曝光违约失信乃至违法者隐名化的个人名字、所在学校的举动,居然成了律师(应该是代表相当多法律人的观点吧?)解读的违法举动。莫不是,某些人认为,“法律”设定隐私权的目的,旨在保护违法者,让受害者不敢公开谴责他们?


二是,近日热度盖过高考的,“国企负责人与异性亲密牵手逛街被拍”事件中,事件信息的消息是,记者从中国石油北京项目管理公司获悉,涉事两人均被停职,接受纪委调查。这本是一件利国利民、具有反腐意义的好事。可是,拍摄该段视频的摄影师小米告诉记者,视频发布后被举报,当事人私信了他,他就把视频删掉了,因为街拍本来就应该尊重出镜人的意愿。


这时,又有律师又出来“普法”称,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所以,在公共场所未经被拍摄者同意而拍摄,如果不是法定的‘合理实施’的范畴,都是侵权行为,侵害了被拍摄者的肖像权。在拍摄上述“国企领导与女子牵手”图片及视频时,摄影师称“拍摄时他们没拒绝”,律师表示,没有拒绝也并非同意。

震惊不震惊,意外不意外?路上随机拍到的路人头像,属于侵犯了肖像权,以后大家上街排照片,是不是要逐个征求每个入镜人员的同意,否则就不能随便拍摄、发布了?结果是帮助国家、社会揪出了公职人员违法违纪者的举动,居然被“法律解读”成了侵犯对方“合法的肖像权”。莫不是,这法律人认为,“法律”设定肖像权,还要保护违法犯罪者不要让社会公众知道其真实面目的“肖像”?

本文曾经不止一次的说过,法律的理解、法条的适用,首先看看如此理解和适用之后,会造成什么样的社会影响,是否背离的社会公序良俗、基本常识。那些只知道扣法条字眼、只看了一句半句就出来“卖弄”法条,推断出的法律分析结果,令没学过法律的人一看就目瞪口呆、贻笑大方的,简直是学业不精、贻害不浅。

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但隐私权的保护是有限度的。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可见,小学生网购服装提供的个人信息,商家为了维护“自然人合法权益”,部分的曝光其名字和所在学校,这难道不是“合理实施”吗?算什么侵犯隐私权,难道让商家被侵权了,公开喊话称,某某某在我这么买了衣服,他们是某某学校的学生,某某学校出来管一管吧!

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权,但肖像权的保护是有限度的。只要是合理使用肖像权,就不构成侵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据此,那些公开的街拍(因为现实生活中,只要打开手机,不可避免的就会涉及他人头像入镜的情况,特别是旅游景点、商业街)都是在公共场所,拍摄行为只要符合公共行为规范,没有在对方明确拒绝或是歪曲、商业利用肖像的情况下,就是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其次,作为公职人员,不仅执行公务时需要自觉接受监督,业务时间的活动,他人也有公共监督权,因为自己的违法违纪被人拍摄,为了实现新闻报道、公共利益,还需要保护其啥肖像权?难道要以肖像权的保护,抵制媒体监督、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吗?

实践证明,某些法律人的法律见解,简直是学业不精、误导社会,唉!(篇幅有限,这个话题还没展开,后续理解敬请期待来日再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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