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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世者欠债几十万家属放弃继承,法院指定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但问题是...

烟语法明 2023-12-27

1月28日,义乌市民政局发布公告,市民何某生前的债权人,应于2月28日前,向义乌市民政局的委托机构申报债权。

何某于2019年10月死亡,根据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日作出判决,指定义乌市民政局为何某的遗产管理人。

这是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浙江首例由人民法院判决指定当事人生前住所地民政部门为遗产管理人,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等的案件。

案情回顾

义乌民政局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向橙柿互动记者透露,何某是单位职工,生前离婚,已经完成财产分割,一名未成年的儿子则被判给了前妻。
2019年8月,何某和义乌某银行签订了信用借款合同,共计贷款20万元,结果同年10月何某突发疾病死亡,部分借款本息没有偿还,随后债权人将他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儿子和父母列为被告,提起多起诉讼。
部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何某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被列为被执行人,对学习、生活造成影响。此后何某的父亲、母亲、儿子以及第二顺位继承人哥哥均书面声明放弃继承遗产。
2022年11月,银行向法院申请指定何某生前住所地的义乌市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真实有效,何某既然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就有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虽然何某去世后遗产无人继承,但根据《民法典》第1145条之规定,可以由当地的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即使何某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在《民法典》生效之前(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但法律有规定,对于遗产管理人制度,如果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最终,法院判定何某所住地的民政局作为其遗产管理人,妥善解决其生前所负债务。

根据报道,义乌市民政局积极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与义乌市人民法院沟通协调,并组织职能科室、律师事务所认真研究有关遗产管理的法律条文,明确工作流程,制定工作计划,起草公告文本。接下来,义乌市民政局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遗产管理人工作。

法律解读

遗产管理人是《民法典》中新增的一种遗产管理制度。与过去的“遗嘱执行人”相比,“遗产管理人”具备相对独立的身份和地位,可以独立处理一些事项,减少继承过程中的纠纷。但是,遗产管理人并没有具体法律法规作为相应的实施细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第四项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人去世了还有债务未偿还,怎么办?
债务人去世后遗留的债务,一般来说,是由继承其遗产的继承人来承担。可是,继承人承担的债务,只能以继承的财产为限,对于超出遗产范围的债务,不用偿还。
按照遗产继承的顺序,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顺位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这里就出现了一个法律空白,常常令债权人和司法机关叫苦不迭,那就是,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那么就不用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
特别是已经资不抵债的去世者,继承人常常向法院出具书面的放弃继承承诺书,拒绝参加债权人提起的债务偿还诉讼,令债权失去了诉讼对象,去世者的剩余财产无人应诉处理。针对这一情况,《民法典》引入了遗产管理人制度。

根据报道,去年北京就曾有报道一例将民政局列为遗产管理人的案例:一独身男子杨某去世后,因为舅舅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无法继承房产,而法院判决认定丰台区民政局为杨某的遗产管理人,这也让遗产管理人制度备受关注。

问题是,法院能否强判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

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是属于行政履职行为还是一般民事行为?目前,除了《民法典》外,国家层面尚未出台具体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操作细则,属于立法空白。民政部门作为行政机关是依法履职,在没有操作细则的前提后续将面临一系列问题,很难开展遗产管理事宜。

近期,有上海案例显示,王某向张某借了一笔钱后意外死亡,其名下只有一套已付首付但尚未交房的房子。
张某遂起诉王某的法定继承人(父母)要求归还借款。王某父母当庭表示放弃继承权,并签署放弃声明,法院随后驳回张某诉讼请求。
张某以王某父母放弃继承权,认为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要求民政局处理王某债务事宜。
但民政部门表示,尚未排除王某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继承可能,因此其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条件尚未成立。张某的这笔债权,因为缺少遗产管理人而法院无法处理。

综合来自橙新闻、义乌普法、上海法治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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